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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嫌犯偽造身份潛逃17年,民警玩忽職守被查處

第十一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

監察法》

  監察委員會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潛逃17年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民在深圳市寶安區被抓捕歸案--遠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南縣林業局下轄派出所的民警陳某某顯然不會料到,這樣一起跟自己“八竿子打不著”的事件,竟會把他送進國家監察的大網!

  事情起因於2000年1月27日,楊某民夥同閆某、魏某等四人在樺南縣迪春乾洗店持刀刺傷店主李某,導致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民案發後一直在逃。2017年8月,經過警察部門運用技術手段比對核實,用假身份辦了結婚證、行車執照,潛逃17年之久的楊某民在深圳市被抓捕歸案。

  是誰為涉嫌故意殺人的逃犯辦了假身份,使其得以在長達17年的時間裡逃之夭夭?樺南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機構在審查起訴該案過程中,發現為楊某民辦理小城鎮戶口的,是該縣警察局戶籍工作人員陳某某。考慮到樺南縣林業局下轄派出所民警是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屬於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檢察建議形式,建議樺南縣監委對楊某民進行立案調查。

  接到檢察建議後,樺南縣監委迅速開展工作。在案件梳理過程中,樺南縣監委了解到,在逃犯楊某民之所以長達17年沒有落網,是因為在2006年9月,當時已經被通緝的楊某民將戶籍從七台河市遷移到樺南縣林業局轄區,偽造了自己的身份,從而成功出逃。

  樺南縣監委辦案人員隨即來到樺南縣林業局下轄派出所,調取了在逃犯楊某民的戶籍檔案。通過核查該戶籍檔案落戶的工作流程記錄發現,作為當時辦理楊某民戶籍落戶的第一調查核實人,民警陳某某在審查涉嫌故意殺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民更名為“楊某乙”落戶審批手續時,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經調查核實,就草率簽署了同意辦理戶籍的意見,致使楊某民以“楊某乙”的名義在派出所辦理了戶籍。此後,楊某民用這一假身份繼續潛逃,直至2017年8月29日被警察機構抓獲。

  經樺南縣監委查實,陳某某身為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改變身份繼續潛逃,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1月22日,樺南縣監委將陳某某移送檢察機構,此案也是樺南縣監委成立後移送審查起訴的首例瀆職案件。

  調查公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等玩忽職守行為,是監察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監委成立一段時間以來,職務犯罪調查的重點更多集中在查處貪汙受賄這類案件上,其實玩忽職守罪在職務犯罪中也很常見,決不能忽視。”樺南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李鐵民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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