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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起訴“清華幼兒園” 是清華太霸道還是幼兒園傍名牌

提起清華,大多人第一反應可能是百年名校“清華大學”,根據詞典的解釋,“清華”二字本身為清秀華美、清麗不俗之意,因此很多人的姓名中也會用上“清華”。連日來,被譽為“中國最高學府”的清華大學連續狀告全國多家“清華幼兒園”,認為對方的名稱侵害了“清華”的商標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5月9日,僅在江西庭審公開網上,紅星新聞就發現有6起清華大學起訴該省幼兒園侵害商標權的案件。其中,於5月8日上午開庭審理的“清華大學訴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被告石城縣清華幼兒園在庭審時表示,“清華”二字自古就有,已被廣泛使用,“原告的想象力過於豐富,其實是霸道,是名副其實的‘學霸’。”

目前,網友對此事的評價亦分為兩派,有的支持清華大學打擊“傍名牌”的行為,也有觀點表示清華大學有知識產權濫用之嫌。

起訴多家幼兒園:侵犯“清華”商標權 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清華大學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其前身系1911年創建的清華學堂,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於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號“清華”注冊商標專用權,於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號“清華大學”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範圍均為第41類“學校(教育)、培訓”等服務。2006年10月16日,商標局將“清華大學(清華)”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第148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清華”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紅星新聞查看前述多起訴訟的庭審直播發現,清華大學的起訴理由基本都是被告幼兒園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清華”字樣,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且“清華”注冊商標及校名極具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幼兒園登記注冊並使用了“清華”作為園名與原告的商標構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清華大學為“清華”商標索賠亦非首次:此前曾有勝訴先例

而被訴的幼兒園各自給出其園名使用“清華”的理由,有的稱取自於幼兒園經營者的名字“清樺”,有的則是沿用幼兒園所在小區的名字“清華名府”,並非惡意使用“清華”商標。此外,還有幼兒園表示,“清華”除了是“清華大學”的代名詞之外,還有清高顯貴、清秀等含義,已經被廣泛使用,不能據此認為幼兒園是故意攀附清華大學及“清華”商標的知名度。

在“清華大學訴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案”中,清華大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聲明一個月,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50萬元。該案未當庭宣判。

紅星新聞檢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現,含有“清華”字樣的注冊商標(含正在申請和駁回申請)多達2000多個,以“申請人:清華大學”檢索,其注冊商標(含正在申請和駁回申請)亦有400多個。其中,“清華”“TSINGHUA”“清華園”等標識幾乎都被清華大學進行了45個類別的全類注冊,其知識產權保護思維可見一斑。而據媒體報導,清華大學為“清華”商標索賠亦非首次,此前,清華大學還起訴過生產銷售熱水機的公司和翻譯公司網站,均因對方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清華”字樣,並在部分維權案件中勝訴。

法律分析>>>

如是馳名商標,可以實現跨類保護

與“清華”注冊商標很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近似

分析人:尹鋒林(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黃春海(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副主任)、孫磊(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1. 被告多家幼兒園在經營過程中如此使用“清華”字樣,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需要從哪些方面的標準進行考量?

尹鋒林:像這種傍知名高校或知名企業商標名稱等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並不少見,也確實可能會造成公眾及相關消費者的誤解和混淆,認為“傍名牌”的公司與那些知名高校、企業有特定關係。總體而言,我認為清華大學通過起訴維權是一個正常的方式,當然被告是否確實侵權,還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具體評判

從《商標法》的角度,對於普通商標,是按照商標注冊類別進行保護的。如果他人使用的標識與注冊商標相同,但使用類別與商標注冊類別不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一般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馳名商標,可以實現跨類保護,即便使用商標的類別和商標注冊類別不同,但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那也可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黃春海:此案中,由於清華大學在第41類教育服務上注冊了清華繁體字商標,與被訴侵權幼兒園從事的教育服務相同。雖然上述幼兒園使用的標識與“清華”(繁體)商標在字體、字形、整體外觀上具有一定差異,但是法律意義上的近似需要同時考慮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以及混淆可能性。由於“清華”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國內知名度極高,而“幼兒園”“陽光”等字樣的顯著性較差,主要的識別部分仍然在“清華”字樣。因此,以上標識與“清華”注冊商標很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近似,導致消費者容易認為二者之間有某種授權、許可或者合作等關係。當然,被訴幼兒園如果能證明其具有正當使用的理由或者“水木清華”等字樣的其他含義,也有可能不被判定為侵權。

2. 被告使用“清華”字樣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尹鋒林:清華大學還提出了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樣一來,如果法院不認可對方侵犯商標權,還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作為一個兜底性條款來進行保護。侵犯商標權和反不正當競爭兩者差別在於,商標權是一個比較確定的權利,只要某個標識在特定類別上注冊成商標了,那這個商標權就可以得到確定。而反不正當競爭的前提是涉案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必須首先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才有可能獲得保護。

孫磊:對於有的幼兒園作出抗辯稱“清華”二字自古就有,我認為這不成立,由於商標具有指向性,在清華大學使用的過程中,公眾對於“清華”二字已經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基本不會認為是跟古代的一些事物相關。現在有清華大學、清華附中、清華附小,這樣出現“清華幼兒園”,不免讓人誤以為與清華大學本身有某種關係,的確有產生混淆的可能性。

3. 清華大學在1997年注冊了商標類別41類繁體字“清華”的商標,但清華大學起訴的被告幼兒園使用的是簡體字“清華”。在商標權保護方面,簡體字和繁體字是否有差別?

孫磊:對於繁體和簡體問題,因為“清華”這兩個字的簡體、繁體不是特別複雜,公眾對於簡體還是繁體應該都可以識別,而且只是兩個字,公眾很大可能會認為是一回事,從而引起誤導

尹鋒林:繁體字和簡體字本身是對應的,一般情況我們認為二者是同一的,尤其是對於馳名商標,極有可能判斷為二者是同一或者近似標識,可以獲得保護。

4. 在上述被告中,有的幼兒園已經對自己的企業名稱進行了登記注冊,是否意味著國家相關部門已經許可,是否還會構成侵權?

黃春海:之所以出現登記的企業字號與“清華”商標衝突,是因為我國工商登記實行分級、分地域登記,沒有統一的檢索系統。對於此類權利衝突,法院會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處理。由於“清華”商標注冊在先,且知名度極高,作為同為教育服務者,理應避讓使用“清華”字樣,否則屬於故意搭便車、攀附商譽的行為,仍會構成侵權。

尹鋒林:目前我國進行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登記分屬兩個系統,可能出現將他人注冊的商標用在自己企業名稱中的情況。但企業名稱登記不代表該名稱就一定合理,如果相關商標權利人起訴維權,依然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進而撤銷企業名稱等。

國家目前正在修改原來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在其送審稿中有一條就提到“企業名稱不得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等用作字號,誤導公眾,經過授權等情形的除外”。如果上述條款通過實施後,攀附馳名品牌的這些企業名稱就將明確規定不允許登記,相信會從根源上對這個問題有所解決。

5. 企業在選擇使用名稱時怎樣才能避免侵權?

尹鋒林:企業應確保遵守商業規則,不惡意侵權,在進行企業名稱登記時,首先要充分檢索是否跟在先登記的名稱相衝突,做到在後避讓。這既是對他人商標權的保護,也是對消費者的保護,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認進而受損,從而實現對企業自身的保護,如果未來發生糾紛敗訴,那可能無法繼續使用相關標識,公司先前的經營就會受到影響,得不償失。

黃春海:獲得商標法保護的前提是商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當然我國商標法也對未注冊商標給予一定保護,但保護力度較小,主要集中在搶注問題上。因此,行為人對於使用的商標應當及時注冊,獲得授權後,即能夠得到《商標法》的保護。而同行業的其他經營者應當避免使用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或者未注冊但是知名度較高的標識,打造自己的品牌。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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