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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印度頭孢製藥原料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18年 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於2018年10月10日收到寧波人健化學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產業正式提交的反補貼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進行反補貼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2018年10月30日,商務部就有關反補貼調查事項向印度政府發出磋商邀請。印度政府於2018年11月16日提交了書面評論意見。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的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產量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均佔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補貼調查申請的規定。

申請書主張,申請調查產品接受了印度政府的補貼,印度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產業(企業)可能受益的補貼項目共計20項。申請書同時主張,申請調查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數量大幅增長,進口價格先降後升,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削減和抑製,導致國內產業市場份額減少,產量、開工率、稅前利潤下降,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所接受的補貼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補貼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補貼調查期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

被調查產品名稱: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

英文名稱:

7-phenylacetamido-3-chloromethyl-3-cephem-4-carboxylic acidpmethoxybenzyl ester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外觀通常為白色或類白色結晶性粉末固體,可溶於N,N-二甲基甲酰胺和二氯甲烷。熔點大約在153-160°C。

主要用途: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是繼7-ADCA、7-ACA之後頭孢菌素的第三個母核。可用於合成幾十種頭孢產品,特別是第三、第四代頭孢產品,如頭孢克肟、頭孢地尼、頭孢丙烯、頭孢妥侖匹酯等。另外,還可以用於合成多種新型的內酰胺類抗生素和新頭孢類藥物,如頭孢妥倫酯。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49960。該稅號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三、反補貼調查項目

在提交的申請書中,申請人主張印度政府向印度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產業提供的補貼項目共計20項。經初步審查,並依法考慮了印度政府於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書面評論意見,商務部決定在本次調查中對以下補貼項目進行調查:

(一)印度中央政府項目

1.資本貨物出口促進項目

2.出口商品項目

3.經濟特區內企業免除進口貨物關稅

4.經濟特區內企業境內採購貨物免除消費稅

5.經濟特區內企業的中央銷售稅免除

6 .經濟特區內企業免除服務稅

7 .經濟特區內企業免除電力稅和附加稅

8.出口導向企業免除進口貨物的關稅

9 .出口導向企業境內採購貨物免除中央消費稅

10.出口導向企業境內採購貨物返還中央銷售稅

11.預先授權項目

12.免稅進口授權

13.研發費用所得稅減免

14.所得稅法第32AC條對投資項目的稅收減免

15.出口信貸利息補貼

(二)印度安得拉邦政府項目

1.返還土地交易印花稅

2 .企業土地費用的返還

3 .中小微企業土地轉換費用返還

4 .企業固定電費補貼

5 .對小微企業的多種補貼

四、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應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資訊、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相關網站(網址附後,下同)下載。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係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五、查閱公開資訊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資訊,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資訊。

六、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七、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資訊,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涉案的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商和申請書中列明的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發放調查問卷。登記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反補貼案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詢問資訊包括公司的結構和運營、關聯公司、生產成本、銷售等資訊,以及調查的每一項具體補貼項目的詳細資訊等。《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反補貼案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詢問資訊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國內同類產品情況、經營和相關資訊、財務和相關資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反補貼案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詢問資訊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被調查產品貿易和相關資訊等內容。《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苄酯反補貼案政府調查問卷》詢問資訊包括申請調查產品情況、產業情況、管理架構和政策等資訊,以及調查的每一項具體補貼項目的詳細資訊等。

未登記參加調查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和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資訊。

八、保密資訊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向商務部提交的資訊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資訊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資訊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資訊,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資訊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提交的資訊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資訊為公開資訊。

九、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十、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8年11月26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9年11月26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0年5月26日。

十一、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420,65198180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 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

中國貿易救濟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cacs.mofcom.gov.cn)

商務部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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