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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登基後對明朝進行的變革

明孝宗登基後是明朝的問題突出階段:一是財政支出增加,國庫儲蓄減少。二是效率差,的困局,卻更加嚴峻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員全都混日子。三是自然災害多,四川、河南、陝西相繼鬧災,各類問題成堆。但比起父親,明孝宗朱祐樘的管理水準明顯要更高一籌,“弘治中興”時代影響深遠,主要有以下五項重要的改革。

一、官員考察改革。

明朝的官員考察,有京察和外察兩種。在朱祐樘執政時期,變革最大的就是“大計”制度。明朝的“大計”,起初的規定,是由各省的按察司負責,但後來禦史權力大了,在永樂年間起,就逐漸變成巡按禦史與按察司一道負責。這樣做的本來意思是:按察司職務高,但禦史權力大,兩下互相製衡,確保考核公正。但執行起來,就出了問題。巡按禦史畢竟是中央的官,而按察司是地方官,一旦地方上互相勾結,巡按禦史就被掣肘。於是弘治八年(1495年),這規矩改了,變成由各省的巡按禦史與巡撫來主持考核,以往有地方司法大權的按察司,這下徹底靠邊站。這麽做的效果也很明顯,加強了中央集權,防止了地方官員勾結舞弊,官員管理審查的力度也大大加強。

二、日常工作管理改革。

早年明憲宗在位時期,後來時常惱火的一件事,就是政府執行力差,哪怕是聖旨發下去,官員們依然是討論不休,折騰大半年,執行還不見影。這種拖遝風格,朱祐樘登基之後,也是深受其苦。乾脆定了一個新規矩:凡是交給大臣討論的奏章,普通內容的,複奏處理不能超過兩天;如果事關多個部門的,不能超過十天;如果是涉及戰爭等重大事務的,最多不能超過十五天。也就是說,十五天裡,一件奏折必須要處理完。這個工作規矩立下後,明朝的行政效率大大提速。

三、徵收制度改革。

明朝自開國以來,賦稅徵收的一個常見難題,就是欠稅太多。執行起來,卻是惠顧了貪官。多年以來,老百姓辛苦交稅,朝廷卻收不上,全便宜了中間這群蛀蟲。而對這事,朱祐樘開展實征冊製。所謂實征冊製,就是計劃手冊,每年秋糧徵收,地方上八月出預算,九月造花戶實征冊,填寫通知單,十一月起開始征糧,十二月征完。若與實征冊有一分出入,就等著追責吧。這樣一來,不動聲色,貪官的漏洞就給堵上,以往那種鑽空子的發財絕招,徹底沒得用了,國家財政收入大漲,腰包也鼓起來了。

四、開中法改革。

商人如果要拿鹽引,不必再辛苦運糧食,只要按照比價繳納白銀就好。這樣一變,利潤也變:原先輸送糧食,運輸成本本身就高這下換成送白銀,成本大減,食鹽貿易利潤更大漲,商人積極性一下子提高。如果折合成貨幣收入的話,開中法這一項的收益,弘治年間每年收入是永樂年間的八倍,幾大鹽商集團也趁機興起,特別是著名的兩準鹽商,正是起於此時。

五、司法和軍事改革。

《問刑條例》和《大明會典》是兩部重要的司法典籍,其內容除了倡導寬仁治國、減省刑法外,《問刑條例》更針對《大明律》中與現實不符的狀況,增補了二百七十多條例。作為大明法律的重要補充,從此律例並行,更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由明至清的一個重要特點。弘治年間天下承平,對外戰事比較少,但邊境卻並不安定。除了為收復哈密而發動的幾次戰事外,明孝宗也曾大修邊牆,阻遏韃靼的侵擾,幾任三邊總製王越等人,也曾多次挫敗正在上升期的韃靼部落。相比起對外戰爭,這時期對明朝影響最大的,卻是弘治七年(1494年)頒布的《僉民壯法》。這部法律規定,各州縣要征發民兵,這些民兵們平時由官府進行訓練,戰時則補入軍隊。這個民兵制度的最大影響,就是為明朝中後期大規模的募兵準備了充足兵源,後來明朝幾大戰鬥力強大的募兵部隊,都是以“民壯”為部門。

明孝宗登基時國家情況很不好,因尾大不掉等內部原因,其他國家也都虎視眈眈。但就是有了明孝宗這個明君,他用他的卓越才能和高遠眼界,讓明朝在那個時代越來越好,漸漸地國富民強,最終才能有“弘治中興”的太平盛世的局面。明孝宗也為後人所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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