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特別注意:陪客戶喝酒醉亡,算不算工傷?法院這樣判

勞動法律谘詢

停工留薪期工資

關注

轉自 | 法務之家

來源 | 法務之家

詳細案情

陳林是某公司的銷售,在工作期間,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

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陳林約喝了二兩,後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症狀,兩名經理趕緊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陳林入院前已死亡。

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陳林屬於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因。

得知噩耗後,陳林妻子阿慧向有關部門遞送材料申請工傷認定。然而,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陳林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而不屬於工傷。

阿慧不服,一紙訴狀將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 審:撤銷原認定書,重新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陳林是在接受部門長官指派陪客戶吃飯的崗位上,因飲酒而導致心源性猝死,可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病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陳林的死亡應視為工傷。

一審法院遂作出判決,撤銷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並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認定書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林陪客戶吃飯不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由此,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工傷認定書》的撤銷判決,維持原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談工傷:因公陪酒死於非命得不償失

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工傷。本案中的陳林因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是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病發,當屬於工作時間;病發的地點雖不在公司,但由於喝酒行為屬於長官安排的辦公行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這些標準,陳林屬於工傷本無可非議。

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雖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由此可見,法律早已規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