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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因在醫院治療輸血被傳染C肝,醫院賠償合計7萬餘元

摘要:2012年2月26日,馮某某因農藥中毒至某醫院搶救,輸血。2013年10月8日,因身體嚴重不適,在某醫院就診過程中發現C肝。現依據雙方所舉的證據,不能排除某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馮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本院酌定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為60%,合計72623.36元。中心血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2月26日,馮某某因農藥中毒至某醫院搶救,在插管洗胃過程中由於醫院措施不力,致鼻內出血,後進行輸血,該血由中心血站提供。馮某某入院時該院化驗單證實其無C肝,出院時化驗結果也無C肝。2013年10月8日,因身體嚴重不適,在某醫院就診過程中發現C肝。馮某某所患C肝與某醫院、中心血站的輸血行為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某醫院、中心血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馮某某提起訴訟。

法院依法聯繫多家鑒定機構,均以難以鑒定為由不願接受該案委託。法院認為,因某醫院未能提供馮某某在某醫院治療具有輸血指征的相關證據,亦未能舉證證明馮某某所感染C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徑所致。現依據雙方所舉的證據,不能排除某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馮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故推定某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馮某某感染C肝病毒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某醫院對馮某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為60%,合計72623.36元。中心血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馮某某在某醫院輸血前血液檢測結果為C肝抗體陰性及某醫院在其就診期間輸血治療的事實,雙方均沒有異議,C肝的傳播途徑有輸血及血製品傳播、性傳播、母嬰傳播、注射、針刺傳播等。C肝病毒 「視窗期」的特點亦屬於醫學上公認的事實。知情告知書不能免除醫院承擔責任。某醫院未能舉證證明馮某某所感染C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徑所致,且馮某某丈夫、父母經檢測未發現患有C肝,能夠證實馮某某通過密切生活接觸途徑傳染C肝的可能性比較小,據此,雖然馮某某是在輸血1年7個月後發現患有C肝,但其提供的現有證據能夠基本認定其因輸血感染C肝的可能性超過了60%,按照法律規定,馮某某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能夠推定馮某某所輸血液與其所患C肝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作者說明: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有專業研究需求者,請查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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