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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 3 萬就算是名人了,你發廣告是要負責任的

英國廣告標準局(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ASA)最近確定了「名人」的下限:

在社交網絡中擁有 30000 個粉絲的人。

這要與英國一個博主推銷藥品的事件講起。

博主 Sarah Willox Knott

母嬰博主 Sarah Willox Knott 在自己的 Instagram 主頁上,幫賽菲諾製藥公司推銷一種有助鎮靜和睡眠的藥物。

Knott 在帖子中寫道,自己是一個夜貓子,但自從找到這種「藥房有售的藥品後,在短時間內就解決了自己的失眠問題」。

帖子被標記為「廣告」,擁有廣告業務委員會(CAP)的編碼,也提前獲得了英國專利協會貿易集團的批準。但 ASA 堅持認為擁有 32000 個粉絲的 Knott 已經違反了「禁止名人或者健康專業人士推銷藥品」的規定。

對此,賽菲諾認為自己所投放的博主並不是 Instagram 上所認證的名人,粉絲數也沒有那些認證名人那麽多。

但這些抗議反駁在 ASA 面前是沒用的。

ASA 認為這個博主擁有超過 30000 粉絲,被相當大一群人所關注,所以她屬於廣告業務委員會中的「名人」。另外,博主 Knott 從四年前就開始在 Instagram 上發布母嬰相關內容,其中有超過 1000 個帖子是獲得廣告主讚助的。

圖片來自:highfivedad

事實上,大多數地區的社交媒體廣告標準依然相當寬鬆。社交網絡裡的博主、網紅裡,一直都在尋找變現的方式。

無論是美國、歐洲還是國內,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可以通過官方的渠道獲得補貼或收入。但與品牌方、廣告主的合作、聯名,才是他們收入的大頭。

粉絲基數大、號召力強的博主會被認為擁有「帶貨能力」,當品牌方與這些博主合作時,不一定會明確告知粉絲這個帖子或者視頻是廣告推廣。而是以更加「不讓粉絲抵觸方案」的方式,來進行促銷推廣。

比如 Instagram 某博主發了精心拍攝、修圖的旅行照片,並在某一張照片中假裝不經意地露出某個產品。這樣一種猝不及防、卻又比較隱晦的廣告行為,不少地區的廣告管理相關部門也是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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