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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月起取消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教育部關於取消《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留學回國人員辦事程序,方便廣大留學回國人員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取消《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現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自2020年10月1日起,駐外使領館不再受理開具申請。2020年9月30日前已提交申請的,駐外使領館根據留學人員意願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使領館開具時間晚於2020年11月1日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仍然有效。

二、《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取消後,相關部門和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留學人員提供的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錄取材料、國外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留學人員自願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留學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留學人員護照及簽證、出入境信息、回國行程票據等確定留學人員在外留學期限。

教育部

2020年9月17日

(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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