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弟鄭劍飛遇害十年,遺體還在殯儀館,真凶尚未查清,整個家族都很焦急。”
12月11日,鄭常(化名)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稱他專門從國外回來,目前在福州,正和叔叔伯伯商討,與律師、媒體接觸,希望省市職能部門能重啟調查。
10年前,長樂市(現福州長樂區)鄭劍飛遭捅殺,一名同事被指是嫌疑人,接著被拘留、逮捕、公訴,獲死刑。
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福建省高院發回重審,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福州市檢察院仍認為福州鼓樓警方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接著開出不予起訴決定書。
2012年,受害人家屬並未在規定時間裡提出申訴。
至於原因,鄭常解釋,他們也覺得堂弟這個同事不是真凶,而是懷疑另有其人,所以才在接下來7年,不斷奔走,希望重啟調查。
【1】嫌疑人被指產生殺念是因受欺
毛小富(化名),就是最早被指控的嫌疑人。他是四川人,時年20歲,和鄭劍飛是同事,均為福州市道山路一家汽車美容店員工。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在福州市中院開出的(2009)榕刑初字第1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上,“審理查明”部分有如下描述:
被告人毛小富工作以來,經常受鄭的欺負,遂產生了殺人念頭,並事先買好作案用刀具。
2009年3月29日凌晨1時許,毛小富趁鄭劍飛獨自一人在店內閣樓睡覺時,持事先準備好的刀具,潛入該店閣樓,對他連捅數十刀,致其死亡。
接著,毛用棉被蓋住鄭的屍體,將汽油潑到棉被上,點火焚屍滅跡,致使棉被燒毀,屍體大面積燒焦,並引燃閣樓的地板等物。
當日凌晨4時,路人發現該店有大量濃煙冒出,遂告知店主,後者經搶救,方滅火。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鄭劍飛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中背部導致雙側血氣胸引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後再被人焚屍。
【2】法院曾判處嫌疑人死刑緩刑兩年
福州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毛小富為泄私憤故意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又為毀屍滅跡,在犯罪現場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對被告人毛小富所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
這份判決書同時提到,被害人平時經常欺負被告人,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並綜合全案的事實、證據等,對被告人毛小富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瀟湘晨報記者看到,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小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毛小富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劍飛之母)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38771元。兩名店主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000元補充賠償責任。
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0年4月6日。
【3】細節:嫌疑人沒異議,警察認定
前述判決書提到,被告人毛小富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放火罪沒有異議,但辯稱其隻捅了被害人十幾刀。
其辯護人辯護意見有兩點:
1.本案事出有因,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鄭劍飛經常欺負侮辱被告人毛小富,使毛產生強烈的仇恨報復心理,從而引起了慘案的發生。
2.被告人毛小富一貫表現良好,本案也存在諸多疑點,請求予以從輕處罰。
名為榕檢公一刑(2012)4號的不起訴決定書(副本)顯示:
福州市警察局鼓樓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09年3月29日凌晨1時許,被不起訴人毛小富趁被害人鄭劍飛獨自一人在店內閣樓睡覺時,持事先準備好的刀具,潛入該店閣樓,對鄭劍飛連捅數十刀,致其死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鄭劍飛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中背部導致雙側血氣胸引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後再被人焚屍。
【4】一波三折,福州市檢方不決定起訴
一審判決後,附帶民事訴訟人,鄭劍飛之母不服,提出上訴。
刑事部分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福州市中院報送福建省高院覆核。
判決書上提到的證據包含:7點人物證言,另有法醫鑒定書、毛小富衣服,煙頭,油桶,地上血跡等。
福建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0年11月2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次年12月13日,福州市檢方撤回起訴。
2012年2月13日被福州市中院核準撤回起訴,當年4月28日福州市檢察院開出“不起訴決定書”。
經福州市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福州市警察局鼓樓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毛小富不起訴。
鄭常告訴瀟湘晨報記者,毛小富已回四川,據說在當保安,而嬸子,也就是鄭劍飛之母目前在福州這邊打工,給別人當保姆、帶孩子,但心中依舊牽掛孩子的案子,懇望找到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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