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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真的來了!把“戒尺”還給老師,關鍵在於……

因為時間上的巧合,上述兩則新聞引發了一些網友關於“教師教育懲戒權”應如何界定的討論。這其實也正說明,《意見》提出的“制定實施細則”的要求,對於“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都規定,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職責,具有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也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由於目前相關程序性規定缺乏,影響了教師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

有的老師面對學生的不當言行甚至違規違紀行為,多少有些“不願管、不敢管”;個別老師則把握不好管教尺度,過度懲戒甚至體罰學生。同時,一些孩子在家中享受著“站在宇宙中心”的愛,對於老師的批評甚是敏感,有的甚至無法忍受一星半點的批評,一旦被老師批評,往往喜歡向家長告狀,而有的家長在愛子心切的心態驅使下很容易因此與教師發生糾紛,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筆者認為,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如何實施非常有必要。“制定實施細則”的關鍵,在於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權的原則、範圍、程度和形式,保證教育懲戒適度而不過度。同時應該看到,明確教育懲戒權的尺度和邊界,對老師而言也是一種保護。

對於一些人認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可能導致教師合法體罰學生的擔心,筆者認為實無必要。教育部負責人在就《意見》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出,教育懲戒重在教育,要建立在對學生關心愛護、促進健康成長的基礎上,目的是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愛學生,又嚴格管理、悉心教導,提升育人效果。而體罰學生則會損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與現有的教育立法、理念和目標背道而馳。當然,要徹底打消家長和公眾的擔心,還要在深入調研、論證和征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科學合理、可操作強的實施細則,明確教師在教書育人、管理學生等方面的權利,明確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規範教育懲戒權的正確行使。

總之,明確教育懲戒權,把“戒尺”還給老師,意義重大。同時,如何科學設置教育懲戒權包含的每一項具體措施,如何保障教師有效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如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等等。筆者相信,這些都會通過下一步實施細則的制定,得以妥善解決。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高 揚

編輯: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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