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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鍾佳順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被罰10萬

  新浪財經訊 鍾佳順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靈路證券營業部工作期間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對此,上海證監局責令鍾佳順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1,429.89元,並處以罰款10萬元。

  以下為內容原文:

  當事人:鍾佳順,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鍾佳順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鍾佳順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鍾佳順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靈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華靈路營業部)工作期間,於2015年12月28日與范某娥(代舒某松)簽訂資產管理協定,操作營業部客戶舒某松的證券账戶進行股票買賣,委託期限12個月。2016年4月,該資產管理協定提前終止,期間鍾佳順共獲得舒某松證券账戶交易傭金提成31,429.89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的證券账戶、銀行账戶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和書面確認書,鍾佳順與范某娥簽訂的資產管理協定、電子郵件,鍾佳順的《勞動合約》、《解除勞動合約關係通知書》、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結果,華靈路營業部提供的傭金提成計算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鍾佳順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鍾佳順在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華靈路營業部提供的傭金提成數額不實,根據其個人計算結果,其在私下接受委託操作舒某松账戶期間取得的账戶交易傭金提成低於營業部提供的數額;第二,其本人一直積極配合調查,違法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較低,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局認為:第一,我局根據調取的舒某松證券账戶資料、營業部傭金提成計算材料等證據,對鍾佳順在私下接受委託操作舒某松账戶期間取得的账戶傭金提成進行計算,經覆核,計算結果無誤;第二,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作出後,經與鍾佳順多次聯繫,其均不配合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我局送達公告臨近到期時才主動與我局聯繫領取。我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已綜合考慮了本案各種相關情況。因此,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能成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鍾佳順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1,429.89元,並處以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3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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