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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殺案"白衣男子母親:兒子出了這事 日子可怎過呀

8月27日晚21時許,江蘇昆山市區一路口,一輛寶馬變道撞到騎車男子,隨後發生爭執。寶馬車上的男子劉某某取出刀衝到騎車男子於某某面前,揮砍多次後刀脫手,於某某撿起刀反擊砍向劉某某,劉某某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

據網上流傳的一份當地警察警情資訊顯示,今年41歲的“白衣騎車男子”於某某為陝西寧強人。昨日,華商報記者聯繫到於某某家人進行採訪。

>>回憶

高中輟學外出打工

離異後昆山打工時再婚

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根據知情人指引,來到於某某的老家,他家距離縣城比較遠,記者看到門前停著多輛轎車,一棟兩層小白樓矗立在路邊一高坎上,是一座普通的農家小院。

看到陌生人到來,一名40多歲的男子走了出來,得知記者身份後,男子自稱於陽(化名),是昆山“騎車男”於某某的親哥哥。“現在親戚們都知道我弟弟出了事,就來家裡打聽消息。”於陽指著房子裡坐著的幾名男子說,“事發後我弟弟電話也打不通,我也不了解那邊啥情況,所有資訊也都是在手機上看的。”

於陽說,他家這座院子是10多年前蓋的,左右兩邊各一個門,他們兄弟倆一人一邊,一家上下5間房子。“弟弟在外打工一二十年了,平時過年過節才回來。”於陽說,在他記憶中,弟弟上高二時因為學習成績不理想而輟學,之後便去西安打工,在西安認識了第一任妻子並結婚,2008年和第一任妻子離婚,離婚後,兒子跟了前妻。

“2008年之後他才去了浙江和江蘇昆山,在昆山認識了現在的媳婦。”於陽說,弟弟曾在工地和煤礦打過工,也學過廚師,在酒店工作過,事發前弟弟究竟在什麽部門打工,他並不清楚,只知道弟弟打工很辛苦。

>>痛心

看到網傳影片很難受

“他迫不得已才動的手”

於陽說,弟弟在昆山發生這件事後,弟媳當晚就打來電話。“隻說我弟弟出事了,人也受了傷。”於陽說,當他再撥打弟弟手機時,卻始終無法接通。第二天,網上便出現了很多弟弟事發當天的監控影片,還有警方的通報,他這才相信弟弟確實出了事。

“根本就想不到他能出這事,他就是一個老實本分的農民工。”於陽說,事發後他在網上反覆看了弟弟事發時的監控影片,看到裡面弟弟被一群人欺負,心裡就很難受。“他們幾個人打一個人,還有最後那個拿刀的文身男,平時我們路上看到這種人都怕,更何況當時他拿著刀不停地砍我弟弟。”於陽說,每次看到影片中文身男窮凶極惡的樣子,他就像心裡在滴血。

“我第一次看時,看到他從車裡拿刀的那一幕,我想著我弟弟肯定要出事了。”於陽說。而在一旁的於某某的姐夫說,“我也詳細看了影片,前面那個男的打他,他始終沒還手。後邊這個文身男提著刀來了不停地砍,可以說,刀掉在地上對他正好是個機會,他要不撿起刀來自衛,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於陽說,弟弟是個老實本分的人,外出打工也從沒聽說和誰鬧過矛盾,更不是一個惹事的人,所以看完影片他就想到,“弟弟是迫不得已才動的手。”

>>揪心

父親去世 兒子查出癌症

事發前母親剛從昆山回來

看著在隔壁房間的母親,於陽壓低聲音說,“我媽有病,弟弟出了事,根本就不敢讓她知道。”

於陽說,今年60多歲的母親患有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腰積水等病,平時需要拄著拐才能行動。就在8月初,孝順的弟弟帶著母親到昆山住了近一個月,事發前剛回來沒幾天。

“她剛回來我弟弟就出了事,我還不敢讓她知道這事,怕她受不了。”於陽說,其實弟弟這麽多年生活的並不容易,他知道弟弟和弟媳都沒啥文化,主要靠打工為生,然而這兩年家中不斷出現變故,他和弟弟都背了一身的債務。

於陽說,去年弟弟年僅17歲的兒子突然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為止還在治療。“他兒子跟著前妻,但知道兒子得病後,他就東借西湊湊了近10萬元給兒子治病。”於陽說,然而禍不單行,到去年11月,69歲的父親又查出了脊髓炎,沒想到不到2個月父親就去世了。

“生病期間,我爸在西安一家醫院住院治療,我弟弟擠時間回來了兩三次,他一個人在醫院照顧了半個月。”於陽說。於某某的姐夫說,當時他也在醫院,“他爸已經癱瘓在床了,大小便失禁,於某某就抱上抱下照顧,很孝順的一個娃。”

說話間,在隔壁房間於某某的母親拄著拐也走了過來。“要不是親戚今天早上給我打電話,我還不知道,家裡都瞞著我。”於某某的母親說,出事前她剛從昆山回來,此前她在昆山住了近一個月。華商報記者看到,於某某母親因為過度悲傷,整個人神情恍惚。她哭著說:“他是下班回來路上出的事,我前段時間去他那了,他每天工作都很辛苦,經常晚上十一二點才下班回家。"

“他出了這事,我的日子可怎過呀!藥還是二兒子給買的,前幾天他還給我打了電話。”昨日,於某某母親看著桌子上二兒子買的藥哭著說,得知二兒子出事後,她一天滴水未進。

>>惋惜

“挺好的一個人沒想到發生這事”

30日,華商報記者聯繫上了於某某的朋友趙先生,他也是在網上看到報導後才知道於某某出了事。

“很震驚,挺好的一個人,沒想到發生這事,要不是別人先拿刀砍他,他也不會反擊。”趙先生說。而根據此前媒體報導,於某某事發前在昆城一品國際宴會中心任工程部經理,主要負責水電工程方面的工作。於某某的一名同事說,“他(於某某)在我們部門是很好的一個人,非常隨和、樂觀,和同事的關係都很好。”

據其同事透露,於某某工作“非常勤勞”。一般情況下,於某某早上八時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規定時間早一小時,而且經常加班到晚上九十點。

於陽說,為了給父親和侄子治病,弟弟已經籌借了10多萬元,“他們一個月才幾千元收入,家裡不斷出變故,他也是背了一身的債。”於陽說,弟弟此前打電話告訴他,為了給兒子籌錢治病,今年夏天他幾乎沒有休過假,“天再熱都在乾活,就為了能讓家裡人過得好些。” 華商報記者 周金柱 張映偉 文/圖

“寶馬男”所開寶馬在一家公司名下

記者從權威管道獲悉,對於網傳劉某某(寶馬男)僅用刀背砍向於某某,只是為了“嚇唬他”的說法,並不可信,於某某脖子等多處被刀砍傷,但沒有生命危險。

探訪“反殺案”現場,地上殘留疑似血跡。事發地附近居民講述案發經過:當晚文身男遭反砍後,往同側路段逃跑,倒在距案發地十多米的路邊。

記者在案發現場附近找到了一名計程車司機,他自稱是死者劉某某的鄰居。“他以前有一個北京現代跑車,因不符合規定被交警沒收了,他又買了一個寶馬,估計是二手的,是抵押車。”鄰居說。

劉某某駕駛的寶馬車保險資訊顯示,車主並非劉某某本人,而是屬於一家公司。而網傳劉某某在昆山市陸家鎮合豐村開的一家典當行,經核實也並不歸他所有,他只是負責經營。 綜合

>>法官說法

最高法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發文探討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適用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考量

最高法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在去年於歡案審判後發文,詳細探討了正當防衛的話題。

1997年刑法修訂,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主要是進一步嚴格了防衛過當的成立條件,增加了無過當防衛的規定。修法的基本目的是強化正當防衛權,鼓勵民眾實施正當防衛,勇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然而,從此後若乾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不敢或者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仍然客觀存在。產生上述狀況的成因十分複雜,既與理念的認識偏差有關,與立法的過於抽象有關,也與司法環境不夠理想有關。

對於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須根據社會變遷和立法精神作出準確把握。一是要認識到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均有權針對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二是要認識到正當防衛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三是要認識到正當防衛是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手段。

根據常理常情考量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適用,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考量。我們不能要求防衛人是一個冷靜理性的旁觀者,而是要還原到防衛人所處的境遇之下,換位思考問問自己“假如我是防衛人我會如何處理”,設身處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在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認定存在爭議時,應當適當作有利於防衛人的認定;即使認定防衛過當,也應當充分運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裁量處理。特別是,要妥當處理防衛人因恐慌、激憤而超過防衛限度的問題。 人民網

>>以案說法

正當防衛 葉永朝殺兩人不擔責

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介紹,浙江葉永朝故意殺人案是對1997年新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首次回應。

1997年1月上旬,王為友等人在被告人葉永朝開設的飯店吃飯後未付錢。數天后,王為友等人路過葉的飯店時,葉向其催討,王為友認為有損其聲譽,於同月20日晚糾集鄭國偉等人到該店滋事,葉持刀反抗,王等人隨即逃離。次日晚6時許,王為友、鄭國偉糾集了王文明、盧衛國、柯天鵬等人又到葉的飯店滋事,以言語威脅,要葉請客了事,葉不從,王為友即從鄭國偉處取過東洋刀往葉的左臂及頭部各砍一刀。葉拔出自備的尖刀還擊,在店門口刺中王為友胸部一刀後,衝出門外側身將王抱住,兩人互相扭打砍剌。在旁的鄭國偉見狀即拿起旁邊的一張方凳砸向葉的頭部,葉轉身還擊一刀,刺中鄭的胸部後又繼續與王為友扭打,將王壓在地上並奪下王手中的東洋刀。王為友和鄭國偉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也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王為友全身八處刀傷,左肺裂引起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鄭國偉系銳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貫穿傷、右心耳創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氣胸而死亡;葉永朝全身多處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永朝在分別遭到王為友持刀砍、鄭國偉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時,持尖刀還擊,刺死王、鄭兩人,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一審宣判後,檢察機構向中院提起抗訴,主要理由是:葉永朝主觀上存在鬥毆的故意,客觀上有鬥毆的準備,其實施行為時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葉永朝的犯罪行為在起因、時機、主觀、限度等條件上,均不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二審法院最後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認為葉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時,奮力自衛還擊,雖造成兩人死亡,但其行為仍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華商報記者 燕然

>>他山之石

歐美正當防衛要求較為寬鬆

歐美國家對正當防衛是怎麽規定的?有沒有防衛過當之說?華商報記者採訪了西北政法大學兩位法學教授。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舒洪水介紹,在我國,只有當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並正在進行時,正當防衛才能成立,而且防衛行為不能超過防衛限度,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也多由法官在事後以理性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因此,我國司法實踐中,能夠成立正當防衛的“攻擊”與“反擊”行為少之又少。而在現代英美法系國家,構成正當防衛的要求則寬鬆得多。英美法系國家僅要求“防衛人合理地相信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認識錯誤,結果失當,也可以作合法辯護”;不僅如此,合理的標準取決於普通人的一般認識,往往由陪審團判定。

舒洪水稱,英國普通法規定,在面對侮辱或毆打等輕罪行為時,防衛者在實施致命武力之前應先撤退,除非面臨突發的、暴力的,且等待合法救助將導致明確且立即的傷害的情形。美國普通法繼承了這一規定。然而自19世紀開始,這一義務遭到了美國司法界的強力抵觸。許多法官和普通民眾都認為,這一義務是鼓勵懦夫行為,而不是鼓勵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利益。2005年,佛羅裡達州率先通過一部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正當防衛前的撤退義務。這部法律被稱為“不退讓”法,任何未從事非法活動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場所遭到侵犯,都可以用他合理相信的適當的暴力反擊,包括使用致命武力。

舒洪水說,從當代各國的刑事立法看,幾乎沒有國家完全賦予公民無限防衛權。關於正當防衛的限度,美國的理論與實踐把“暴力度”分為兩類,即致命暴力和非致命暴力。如果侵害的暴力屬於致命性暴力,即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暴力,那麽,防衛的暴力也可以是致命性的。如果不法侵害的暴力屬於非致命性的,那麽,防衛的暴力也應當是非致命性的。也就是說,防衛的強度取決於不法侵害的強度。在防衛限度的判斷標準問題上,美國的判例和制定法都以“防衛人合理地相信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這種暴力是必需的”為原則。所以,在發生合理的認識錯誤的情況下的防衛行為仍然可以進行合法辯護。所謂“合理地相信”,並不是指防衛人自己的純主觀臆測,而是指普通人的一般認識。

西北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彭濤介紹,美國的“不退讓”法是基於民眾的一種安全感,即你只要在合法權益裡,尤其是在你的住宅、汽車裡,如果有人敢進來,那麽你可以實現無限防衛,將他打傷打死。當然,美國的“不退讓”法在實施上也是有爭議的。據相關數據統計,美國的“不退讓”法實施之後,美國的合法謀殺,就是這種無限防衛導致的死亡事件上升了53%,所以我們不需要像美國那樣做得那麽極端,但是至少我們目前有點過於嚴苛,導致群眾不敢防衛。我們要以昆山的案子為契機進行反思,擴大群眾的防衛權,起碼標準要比目前放寬很多,要使民眾以一個普通老百姓的安全意識來判斷他的行為是否正常,以普通民眾的安全感為標準,讓民眾在特定的情況下行使有效的措施,使他自己能感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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