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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利爵士受審記:英國限制王權的歷史轉折點

撰文:楊靖

1603年11月17日,沃爾特·羅利爵士(1552-1618)在米德爾賽克斯地方法院接受審判。審判原本應在倫敦進行,登基不久的英王詹姆士一世考慮到羅利爵士深孚人望,決定讓他異地受審——罪名是“重大叛國罪”(high treason)。主持審判的柯克法官指控羅利爵士(據說已受封為葡萄牙騎士堂·羅利)勾結境外勢力陰謀推翻政府,企圖複辟羅馬天主教,並收受西班牙國王賄賂60萬克朗。法庭由7名陪審員和5名法官(其中包括弗朗西斯·培根)組成——剛好達到12人的最低要求,而根據前朝慣例,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重罪,陪審團應由24人組成。

沃爾特·羅利爵士

沃爾特·羅利是英國歷史上著名的軍事將領、探險家、朝臣和詩人。他出身名門望族,其舅父曾任英國海軍統領,與西班牙艦隊長期作戰,其英雄傳奇對年幼的羅利產生了很大影響。身為新教徒,羅利不僅憎恨西班牙國王菲利普,對企圖複辟天主教的瑪麗女王也深惡痛絕。羅利的父親老沃爾特·羅利一生三次結婚,所以羅利有數個同父異母的哥哥,其中最有名的是漢弗萊·吉爾伯特爵士(Sir Humphrey Gilbert)。16歲時羅利進入牛津大學,時間很短,他根本無心向學,也沒拿到學位。隨後他去了倫敦,在米德爾神廟(Middle Temple)學院學習法律。根據當時習俗,對擁有地產的鄉紳而言,研習法律是基本的生存之道——為保護他們的私人財產不受侵犯。但羅利卻宣稱他對此毫無興趣,他的理想是馳騁疆場建功立業。

1580年夏天,羅利率領100名步兵,圍攻並屠殺了駐守在西馬威克的西班牙與意大利守軍,同時繳獲一批絕密檔案,得到女王嘉獎,後被封為愛爾蘭領地總管。與樞密院權臣格雷勳爵武力鎮壓的野蠻策略相比,羅利所主張的對愛爾蘭貴族進行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方略更受女王讚賞——羅利由此平步青雲,成為“女王手裡的網球”(tennis ball)。羅利獲得伊麗莎白女王垂青的方式頗為獨特——據說他在女王行經之地,不惜將自己華麗的鬥篷拋入泥潭,以便讓高貴的女王腳不沾地順利通過。由此羅利深得女王寵幸:他不僅取得了葡萄酒和棉布及礦山的經營壟斷權,而且被加封為騎士,取得大片封地;他私人開辦的錫礦雇傭的工人多達一萬多名。女王剝奪了教會資產充作他的官邸私宅,甚至默許他將愛爾蘭總管一職轉授他人並從中漁利。漢弗萊·吉爾伯特去世後,羅利順利繼承了他的的特許狀,開始籌劃向北美探險。女王不肯放他離開宮廷,羅利只能委派其管家遠赴北美。1584年羅利當選下議院議員。1587年,羅利受命擔任伊麗莎白女王宮廷衛隊的衛隊長,由此達到人生事業巔峰。

羅利和伊麗莎白女王

羅利不僅以自身的才藝取悅於女王——他進呈了若乾首華美的十四行,而且將大詩人愛德蒙·斯賓塞引薦給女王——斯賓塞其後創作出英國詩歌史上謳歌伊麗莎白女王的名篇《仙後》,也獲得封賞。作為英國文藝複興的“大寫之人”,羅利時常在“美人魚酒館”(Mermaid Tavern)與劇作家博蒙和弗萊徹,文學家塞爾登,“玄學派”詩人鄧恩等唱和,與另一位詩人本·瓊森也過從甚密(莎士比亞則屬於羅利的政敵埃塞克斯和南安普頓伯爵的陣營,與羅利素無來往)。此外,羅利在科學方面也頗有造詣。他曾當眾向女王表演他的稱煙術。吸煙之前,他讓人稱量煙草重量,吸煙之後,再稱量煙灰,兩者相差的部分即為煙重。女王大喜,連連稱奇。據說對他的封賞一次即多達12,000英畝田地。

為了與西班牙爭奪海上霸權,羅利在女王的授意和支持下,多次策劃從西北方向進入北美——在英國歷史上,是羅利首先意識到英國在未來世界的霸權必須依靠海外貿易與對海外領地的殖民化。為此,他本人也多次資助對海外軍事冒險和擴張,並曾率先踏上北美的北卡羅來納海灘。隨後,他自封為總督,並使用童貞女王(virgin)的名義將大西洋沿岸大片領地命名為弗吉尼亞(Virginia)。羅利不僅在英國首先推廣吸煙的風尚,還帶回兩名印地安人獻給女王,受到女王獎賞。然而好景不長,1592年,羅利私通女王的貴族侍從小姐,並導致後者珠胎暗結,只能秘密奉子成婚。如此重大事項他竟未事先稟報女王,伊麗莎白一世盛怒之下,將兩人雙雙投入倫敦塔。一個月後,女王氣消,羅利被釋放,重新獲得任用。

1603年,女王駕崩。蘇格蘭國王承繼大統,號為詹姆士一世。新王入倫敦城,權貴爭相夾道歡迎並宣誓效忠,羅利則無動於衷。初次會面,據說大舌頭國王的原話是“我聽說你的名字很夾生(rawly, 與Raleigh發音相近)”。可以想見二者之齟齬。

詹姆士一世

羅利與國王政見不合。作為具有影響力的下院議員,他在國會繼續奉行女王的強軍政策(女王曾變賣珠寶衣飾募集海軍軍資),號召貴族大臣效仿,並力主借西班牙鎮壓新教尼德蘭叛亂之機,乘虛而入,將這一歐洲天主教的堡壘一舉擊潰。而詹姆士則主張與西班牙締結和約。此外,兩人的生活習性與興趣愛好也大相徑庭。國王性嗜酒,但極端厭惡煙草,堅信“煙有害於口鼻,損傷肺腑,更危及大腦”。而羅利堅持認為,煙草在調節人體免疫系統方面具有某種神奇功效,因此我行我素,甚至在倫敦塔也照抽不誤。國王重學術,時常召集學術會議,並在會上宣讀他的神學論文,對奢靡浮誇的十四行詩以及嘩眾取寵的戲劇極端厭惡。而羅利則依舊熱衷於前朝流行的私人派對,詩酒風流,不肯改弦更張。

其實,自繼位之日起,詹姆士一世對羅利一直耿耿於懷:當年正是他主持審判了國王生母——瑪利亞·斯圖亞特,並將這位蘇格蘭女王判處死刑。與此同時,羅利在女王朝廷的飛黃騰達也引起了若乾朝臣的嫉恨,尤其是曾與羅利爭寵、後被砍頭的埃塞克斯伯爵及其黨羽。1601年,埃塞克斯伯爵舉兵反叛,而羅利重新被女王任用,是負責鎮壓情敵和監刑的宮廷侍衛官。當時埃塞克斯很受士民擁戴,是莎翁筆下描摹的貴族典範:“朝臣的眼睛、學者的辯舌、軍人的利劍、國家所矚望的一朵嬌花;時流的明鏡、人倫的雅范、舉世注目的中心。”因此埃塞克斯之死,民眾不敢怨恨女王,反而全都遷怒於羅利。有人造謠說他曾燃起煙鬥,在行刑官揮刀之時對昔日情敵訕笑不已。他們百般毀謗羅利,為置他於死地,甚至誣告他暗中使用巫術(此前已誣陷他為煉金術士——羅利為此受到宗教法庭為期三天的嚴厲質詢),阻止國王繼位——這是詹姆士一世的痛點——國王不能忍了。

先是,羅利的葡萄酒等特許權被取消(事實上,之前所有女王的封賜特權此時已通通被廢除)。隨後,他的宮廷侍衛長頭銜被罷黜。緊接著,當教會發起訴訟要求歸還其財產時,國王裁決將羅利的府邸歸還主教,羅利全家被迫從倫敦搬遷鄉下——這也是國王清除其政治勢力的一大舉措。最後,一切水到渠成,詹姆士一世便以“重大叛國罪”將羅利拘禁。同時授意法官,不惜羅織罪名,務必要將羅利置於死地。

法庭唯一的有力證據其實只有一封書信——同案犯科巴姆勳爵宣稱羅利曾給他寫過一封信,信中有謀反的具體細節。羅利則宣稱科巴姆做了偽證——“希望通過指控我換得國王寬恕”,因此,羅利要求法官傳喚科巴姆到庭對質。他的理由是,愛德華六世時代以來的法令規定:告發叛國罪的時效是30日以內,且必須有至少兩名證人。該法令同時規定“普通法上的證明過程必須由證人和陪審團共同完成。”——由於科巴姆此前已兩次當庭翻供,法庭拒絕了羅利請求,並宣布羅利無權訊問證人。審判的結果:羅利叛國罪和受賄罪罪名成立,被押往倫敦塔候斬。

據史書記載,後面的故事劇情發展出人意料:或許是國王大發慈悲(更主要是因為其性格優柔寡斷),無端判處死刑的羅利爵士居然在倫敦塔關押長達十三年(這一記錄至今無人可破)。在獄中,他不僅栽花種草(從中萃取草藥,繼續從事他的醫藥化學研究——幾乎將偌大的倫敦塔變為他的化學實驗室),他甚至有權自由享用500冊藏書,並據此撰寫史學巨著《世界歷史》(這部未完成的史學巨著此後屢遭國王查封)。1614年,詹姆士一世與議會關係一度僵化。議會剝奪國王的部分津貼,從而使得國王的個人負債鋼彈數百萬英鎊。為彌補巨額虧空,詹姆士國王於1616年將羅利釋放,命他去尋找傳說中的黃金之都(兩百多年後,美國詩人愛倫·坡作詩謳歌這一壯舉,稱羅利為“黃金騎士”)。經過一年準備,羅利於1617年遠航南美洲到達圭亞那帝國。然而,這一次航行羅利铩羽而歸:不僅得力助手戰死沙場,連他自己的長子也未能幸免。

國王派遣羅利遠征,本來不過是耍弄兩面派手法:一方面為拉攏議會中的反西班牙勢力,另一方面也為擴充財源——萬一他找到黃金呢。其實內心並不希望他安然回國(或雲詹姆士一世此前答應西班牙人,兩國媾和的條件是以羅利人頭奉上)。至此,國王惱怒至極,新账老账一起算,仍以叛國罪起訴羅利,並要求盡快將他處死。羅利再次受審,親友勸他叛投法蘭西,被他謝絕。他在法庭慷慨陳詞。科克法官攻擊羅利說“你生了一張英國人的臉,但你的心卻向著西班牙。”羅利卻怒斥科克法官擅權枉法——凡是有利於羅利的證詞,他一律不予采信;相反的證言,則深信不疑。羅利憑借雄辯將所有偽證和不實之詞全部推翻。法庭公審一時也難以定罪。

在押期間,羅利發明的治療熱病(fever)的良方在倫敦流傳甚廣(在他死後又流行了一個多世紀)。安妮王后由此治愈,乃寫信向他的丈夫詹姆士一世求情。與此同時,王后的兄長、丹麥國王也懇請釋放羅利,願意為他提供庇護,並任命他為海軍上將,這令國王更加恐慌。最後國王只能下令,通過秘密聽證會(closed hearing)判處羅利死刑。

走上刑場之前,羅利曾半開玩笑地對押解的護衛說,“如果我戰栗,一定是由於發燒,而非出於恐懼。”在行刑的那一刻,他小心翼翼地脫下外衣,並破天荒地要求驗看斧頭。得到同意後,羅利以手拭擦鋒刃,感慨“死亡是最佳的解藥——它能免除所有的痛苦。”羅利死後,按照當時通例,他的頭顱以防腐劑保存,然後送交給他的妻子。羅利夫人一直隨身攜帶,直到29年後她本人以82歲高齡亡故。最終,羅利的頭顱和遺體合葬在威斯敏斯特的聖瑪格麗特墓地,至今仍受到人們的崇敬和瞻仰。

羅利的審判是英國司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一位參與羅利案審判的法官事後哀悼說,“英國的司法從未如此墮落”,整個不列顛王國都應為之“感到冤罪殺機”。法官徇私枉法,濫權希旨;而堂堂國法,不過具文而已!此後數十年間,通過一系列的立法與司法改革,英國建立起對質權制度來限制司法權濫用。例如,在審理叛國罪時,證人必須出庭與被告人“面對面”對質,並由此發展出一整套相當嚴格的庭外證據排除規則。與此同時,議會及法院也通過一系列法律對王權進行限制——而促使上述改革的重要力量正是本案中的另一位主角——愛德華· 柯克爵士。

或許由於羅利案審判有功,愛德華·柯克爵士1613 年被任命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此後他一直被世人稱作“柯克大法官”——而不久之後,大法官與詹姆士一世的一次當面頂撞,儘管讓他自己丟了官,但從此他的名字卻被載入史冊。1618年11月6日,英王詹姆士一世召集普通法院的大法官們入宮覲見,要他們商討並同意國王陛下親自審理案件。他原本以為,法官不過是“國王的影子和仆人”,只要國王願意,他就可以在威斯特敏斯特大廳主持任何法庭的審判。但令他萬料不到的是,首席大法官柯克爵士代眾法官回稟國王:“對此我當著所有大法官的面回答說,而且他們都同意的是,國王本人不能斷案。所有案件都應該由法院根據英格蘭的法律或習慣予以確定和審判。”國王被激怒了,說道:“這就意味著我應當居於法律之下?!要是這麽說就是謀反。”柯克大法官毫不退讓,他借用13世紀著名法學家布雷克頓法官的話說:“國王雖居於萬民之上,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禦前會議之後,柯克被罷官,跟之前的羅利一樣,開始潛心著述。

主持1618年羅利死刑執行的大法官培根曾說,法官就像“王座下的獅子”——預示著法官需聽命於國王,被王座死死拴住。對此,柯克大法官卻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就算國王是上帝指定的天才,他還是該受到普通法的約束。法律是衡量王權由來的黃金尺度和工具,也只有靠法律,王權才得以安全與和平。”

羅利被執行死刑

同樣,被英國國教視為異端的加爾文教堅持認為,君主政體是國王和人民之間的合約,如果國王違反,人民就有權利推翻他。主張君權至上的詹姆士一世則宣稱:“君主是生命和財產的絕對主人,君主的行為毋庸置疑,他的任何罪行都不能證明人民的反抗是合理的。”針對這一說法,莎士比亞在《提爾親王伯裡克利》劇中有大段微妙的諷刺:國王是地球的神靈,可以以他們的意志代替法律;可是如果主神迷失了自己,誰敢說,主神生病了?上帝是否給予國王凌駕於普通法之上的權力?——當然,在17世紀初,敢於和國王當面爭論這一問題的英國人只有柯克大法官。

國王必須接受法律製約的思想其實由來已久。古希臘著名思想家柏拉圖在他的《法律篇》中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於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13 世紀英國的《大憲章》,則首次向英國當權者宣告了這樣一種精神,即:法律高居於國王之上,國王本人也不得違反。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發現:統治的良善性並不依賴於它是一個人統治、少數人統治還是多數人統治,而是依賴於這種統治是否遵循法律。統治者不僅用法律來統治人民,自己也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這就是溫良的統治;而相反,統治者不尊重法律、肆意妄為,這就是武斷任意的統治,也就是專製。美國建國初期,著名政治思想家、《常識》的作者托馬斯·潘恩曾指出,在法治國家裡,法律是國王,而非國王是法律。到19世紀末,英國學者戴西也認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徵——西方法律界的格言是:“法官只有一個上司,那就是法律。”

儘管詹姆士一世的老師、人文學者喬治·布加南恪盡職守,時常向他灌輸“國王應該感謝人民賦予他權力”這樣的政治觀念和理論,但國王對此似乎無動於衷。作為國王,他雄心勃勃,要打造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二為一的聯合王國。他一方面致力於國家統治,另一方面又喜歡舞文弄墨——希望能在文治武功兩個方面超越前任女王。詹姆士一世來到英格蘭後,曾經十分勤奮地學習英格蘭的傳統文化,據說他常在牛津大學的“飽蠹樓”圖書館裡一泡就是一整天,臨走時還留下了那句很富詩意的名言,“如果我不是國王,我願在這裡當一名囚徒。”國王學識淵博,能夠自由閱讀拉丁語和希臘語書籍,也曾仔細研讀蘇格蘭女王留下的大量法文版書籍,並能用拉丁方言進行詩歌寫作。他還鼓勵並親自參與聖經翻譯工作。翻譯後的英文版聖經(1611)被稱為“國王詹姆士《聖經》”(或“欽定《聖經》”),在英國文學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

但這樣一位天縱英才,很不幸地,卻被稱為“基督世界裡最聰明的傻瓜”,因為他本人雖然長於學問,卻短於識見:誤判了當時的天下大勢。當時的蘇格蘭是個王權強盛的國度——由於之前數百年間,蘇格蘭人一直在國王的帶領下在這片苦寒之地拚死抵抗英格蘭人,因此國王在蘇格蘭人心目中既是國主也是英雄——換言之,只要決斷英明,國王可以為所欲為,而且照樣獲得人民一致擁戴。但這種“神武英明”之主一旦移駕到英格蘭,卻難免會變生暴亂。在英格蘭,由於其地緣政治環境寬鬆,王公貴族可以花更多心思限制王權——早在1215年,英格蘭貴族們已經逼迫國王簽署《大憲章》,規定國王要受法律約束、要尊重貴族們的產權,不經議會批準不得開征新稅、不得開啟戰端——這些條條框框,猝然加在一個習慣於操弄蘇格蘭式王權且自命不凡的君王之上,無疑會激起強烈反彈。在入主英格蘭後的第一次國會上,詹姆士一世便悍然宣稱:“上帝已經把我們結合在一起,不要我們分離,我猶如丈夫,整個不列顛猶如我合法的妻子。我若是頭,整個不列顛就是我的軀體;我若是牧羊人,那麽不列顛就是我的羊群。”——國王的這一番肺腑之言,在崇尚自由權利的英格蘭人看來,無非是個笑話。

眾所周知,英國的宗教改革並未根除天主教義和儀式——正如思想家托馬斯·胡克所說,亨利八世“砍掉了天主教的腦袋,卻保留了它的身軀”——這也為詹姆士一世的王權專製預留了太空。他在《自由君主製之真正法律》一書中鼓吹“君權神授,是一切法律的來源,自然也高於法律”,並以此駁斥異端的契約論——這一種理論將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視為契約關係,因此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統治者同意基礎之上。在詹姆士一世看來,這簡直是大逆不道的無稽之談。

罷官之後,柯克爵士在議會成為斯圖亞特王朝的反對者,撰寫並出版著名的法律經典著作《法學總論》——這本書後來成為約翰·庫克這一代法律學生的教科書,教導他們將《大憲章》尊奉為英國人民自由之源。要理解和適用英國法律,法官需要在判決理由和宣判方面進行培訓,而國王顯然沒有經過這樣的訓練,因而不可以成為普通法的詮釋者。庫克讚同柯克的觀點:法律是一門藝術,一個人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擁有運用它進行審訊的資格。這不僅是對君主裁判理論的反駁,更是主張司法獨立的宣言。

庫克和羅利的兒子卡魯是同學,於是有幸能讀到羅利先生的禁書——《世界歷史》——這本書揭示國王的欺騙和濫權必將遭到天譴。庫克後來給予這本著作很高的評價,認為它是“適用自然和真理這兩個指引原則的範本”。通過學校老師們的追述——西班牙的無敵艦隊被羅利長官的軍隊打得落花流水,而國王卻不惜代價與敵國交好——這些法學生們逐漸意識到,處於這樣昏庸國王治下的偉大的英國人民正處在水深火熱之中。法律學校的學生長大以後成為庫克大法官,正是他主持了對查理一世的審判。這位國王癡迷於乃父詹姆士一世的“君權神授”說,變本加厲,弄得民怨沸騰,最終因為發動內戰,戰敗被俘——成為歐洲歷史上第一位被斬首的君主——罪名是“重大叛國罪”。

說到底,羅利的審判是一個歷史的轉折點。英國人在經受冤罪殺機之後終於幡然醒悟:一個社會必須由那些憑借能力取得權力的人來管理,而不是交給世襲得來地位和財富的人來管理。人們也逐步達成共識:法律不屈從於任何人——“不管你有多高高在上,法律在你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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