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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單價12萬買入 12.8萬售使用權

近日,浙江金華一小區開發商將327個車位賣給兩業主一事,持續引發關注。開發商一次性打包銷售車位的舉動,引起其他業主質疑此舉是否為“包銷”。南都記者從金華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獲悉,目前開簽證、合約上寫的出售方都是開發商,並非兩位業主。涉事的金水灣小區開發商方面則表示,327個車位的使用權已銷售給小區兩位業主,開發商已無零散車位。有業內人士透露,在金華購房的業主只能購買小區車位的使用權。業主可購多個車位,並可再次銷售給小區其他業主,合約簽署甲方還是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律師直言,金水灣小區開發商與兩位業主之間屬於承包或委託代理關係,“由開發商用統一價打包給這兩位業主,盈虧由這兩位業主自負。在不違反有關限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上述二者主要是委託關係,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售樓部:購車位需與兩位“打包”業主溝通

據了解,金水灣小區開發商將327個地下車位“打包”賣給小區兩位業主王先生和潘先生後,上述車位被全部安裝車鎖,導致小區停車場出現大量空位但無法停車,引發居民強烈不滿。

資料顯示,金水灣小區竣工時間為2014年6月,樓齡四年。

8月9日下午,該小區售樓部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目前已無零散車位出售,購車位需與兩位業主溝通,小區售樓部僅代辦買賣手續。該小區物管公司、浙江正方本家物業方面同樣表示,不直接對接買賣車位的工作,具體要和兩位業主協商後再到售樓部辦理。

小區開發商———泰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放心買好了,買了就是自己的,跟開發商和他們兩個(業主)買是一樣的。”

據媒體報導,買車位的兩位業主之一王先生,曾在某社區當過社區書記,該社區位於開發商泰地房地產公司隔壁,因此與該公司一位老總認識。今年3月,該公司老總詢問王先生和潘先生是否願意購買小區剩餘停車位。隨後,二人以每個車位12萬,共計3924萬元購下327個車位。目前這327個車位中,二人以均價13萬的價格售出了15個。

8月9日,南都記者通過簡訊聯繫到兩名業主之一王先生,對方表示,目前車位出售單價為12.8萬元,持續到9月8日。其稱,業主需憑借房產證買車位。

開發商:證明“使用權已打包售給業主”

隨後,有業主質疑小區剩下的車位沒被買走,實際上還是開發商在公開賣車位。對此,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人員表示,需要確認目前車位是否已經賣出。

泰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截止2018年3月31日剩餘的327個車位的使用權,以打包的形式(每個車位售價12萬元)全部銷售給本小區業主潘先生、王先生兩位自然人。”落款時間為今年7月2日。

8月10日下午,為核實目前車位權屬情況,南都記者再次致電金水灣小區售樓部,其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小區開發商已無剩餘車位,327個車位已全部轉給小區兩位業主。金華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工作人員則表示,簽證、合約上寫的出售方都是開發商,並非兩位業主。

一位金華房產界從業人士向南都記者透露,當地車位分為產權與使用權出售。金華市內建案,除帶門的車庫擁有產權,其余車位均只能出售使用權。該人士表示,在金華購房的業主只能購買小區車位的使用權,她介紹說,“車位的使用權一般是跟著70年的房產年限走的。”她還表示,“在金華,業主可購多個車位並再次銷售給其他業主,合約簽署甲方還是開發商。”

說法

律師:購車位的兩名業主不構成違法

針對金水灣小區的情形,廣州房產界資深人士何先生告訴南都記者,首先要明確上述車位是出售使用權還是產權,如果是使用權,要看當地法規是否允許出售使用權。他表示,“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行為。《合約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何先生建議金水灣小區業主在簽合約時要問清“年限”,否則日後起爭議就比較麻煩。“開發商將車位一次性批量售給小區兩個業主,再由其轉銷,目前這種行為在廣州等一些城市是不被允許的。”他表示,金水灣小區的車位由兩位業主出售,但合約出售方仍寫開發商,此舉有規避法律風險的嫌疑。

針對目前開發商與金華建設局披露的資訊,有律師界人士指出,金水灣小區開發商與這兩名業主之間實質上是一種委託代理或承包租賃行為。廣東法則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盧堅分析,具體來說,是由開發商用統一價打包給這兩位業主,盈虧由這兩位業主自負。他表示,根據《物權法》和《合約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不違反有關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這兩位業主與開發商交易後不偷稅漏稅,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采寫:南都記者 黃馳波 實習生 莊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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