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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後人起訴廣藥集團“佔用”祖先肖像權,一審被駁回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不滿祖先肖像商標被佔用,王老吉後人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訴至法院。7月23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王老吉後人因未及時按照法律規定申請續展注冊“王老吉真像”商標,無法主張該商標的商標權。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判決顯示,王老吉創始人名為王澤邦,乳名阿吉,年老後,大家喚他“王老吉”。1828年清道光年間,王澤邦開設了“王老吉涼茶鋪”。王老吉去世後,其三子為了紀念父親以及經營便利,設計了“王老吉真像”商標進行推廣。

1951年8月1日,王澤邦曾孫女王某申請注冊了第7686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958年1月9日,該商標所有人由王某變更為王老吉聯合製藥廠,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後商標專用權期滿,王老吉聯合製藥廠未申請續展注冊該商標。

據判決書,2012年5月2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10855371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2017年7月12日,王某之子女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三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評委)提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應予維持。

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廣藥集團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與其母王某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均為“王老吉真像”商標,二者完全一致。訴爭商標對引證商標的摹仿、複製構成《商標法》“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此外,訴爭商標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澤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廣藥集團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權,從而構成《商標法》“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2019年4月2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三原告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的訴訟請求。宣判後,三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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