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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老人”工資被拖欠,怎麽就“管不了”?

於立生 時評作者

“超齡老人”是“弱勢中的弱勢”,其合法權益不能想侵犯就侵犯。

據中國之聲報導,78歲的薛大爺,2014年起就在江蘇阜寧某企業做門衛。可2016年卻隻拿到兩個月工資,還有10個月工資被拖欠。日前阜寧縣勞動部門表示:由於老人年齡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屬其受理範圍,管不了。

薛大爺古稀之年仍在打工,涉事企業卻拖欠其工資,還聲稱“雙方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去勞動部門也沒用”,欺負人之嫌太明顯。而當地有關部門的“管不了”態度,更讓人不可思議。

到齡退休,對公民來說,是權利,而非義務。當下並無法規禁止滿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既然如此,“超齡老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受保護,而不容侵犯。

揆諸實際,“超齡老人”和部門的關係,可分兩種。一種是勞務關係,譬如離退休後被返聘的。還有一種則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去年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頒布的檔案就明確:用人部門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的,應按勞動關係特殊情形處理。

薛大爺並無退休金,也不是隻幹了三兩天。“超齡”不妨礙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成立。在此情境下,涉事企業非但未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400元)開工資,還拖欠,已涉嫌違規。

即便如此,當地有關部門仍稱“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都不能受理”,把皮球踢給法院,這無異於放棄自身職守,這難免增添當事人的維權難度,也會造成有限的司法資源的不必要耗費,更不啻為對無良企業的縱容。

勞動者相對企業本處於弱勢,“超齡老人”更是“弱勢中的弱勢”,他們的血汗錢不應被拖欠和“賴账”。故而,遇到此類勞資糾紛,勞動部門理應恪盡職守,依照法定職責為其合法權益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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