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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注水編劇背鍋,牽涉的版權糾紛更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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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新京報 作者|曾於裡、謝怡

古裝神話劇《香蜜沉沉燼如霜》近日收官。一開始不少人並不看好它,但憑借劇情和“香蜜女孩”(喜歡這部劇的觀眾)的安利,無論收視率還是網絡播放量都頗為可觀。

可好景不長,隨著劇集推進,微博上關於《香蜜》的吐槽多了起來,主要集中在男女主角戲份變少。觀眾發現,大概是從30集前後開始,《香蜜》過度刻畫男二號,部分集數男一號的戲份竟然只剩下2分鐘不到,指責配角“加戲”、劇集“注水”的聲音也多了起來。

無論編劇和片方怎麽撕,網友和男二粉怎麽撕,一個可以確定的事實是:《香蜜》的確“注水”了。這也引起網友關於“注水”的廣泛討論。

好好的劇集為何“注水”?編劇為何失去了創作的主動權?

劇集越來越長,增加集數成慣常操作

在許多人的記憶中,兒時看的那些經典電視劇,都不長。

像86年版的《西遊記》25集;87年版的《紅樓夢》,原著那麽厚重,影視化後也才36集。即便有些劇集的體量比較大,比如87年版的《水滸傳》43集,2007年的《大明王朝1566》46集,但給觀眾的感覺是:沒有什麽廢戲,相反拍出了史實氣概。

但近些年來,電視劇變得越來越長了。20集、30集很罕見,40集、50集是起步,60集、70集甚至80集的“長篇巨製”是常態。像剛完結的《延禧攻略》70集,在播的《如懿傳》則有87集。

《全球電視劇產業發展報告(2016)》的數據顯示,2004年-2008年,國內播出的電視劇平均每部控制在30集之內;2009年-2012年,延長到30集至35集;2014年-2015年,國產劇平均每部集數突破40集;2015年平均每部42集。

廣電總局關於2017年全國拍攝製作電視劇備案顯示,平均每部達到43集。但實際上,現在幾乎沒有劇集能夠做到報備的集數與播出的集數保持一致,增加集數是慣常操作。

劇集怎麽越拍越長?是大家都在拍史詩嗎?當然不是了,而是大家都開始“注水”了。

“注水”的幾種具體方式

“注水”主要從三方入手。第一方是編劇,這是劇集開拍前。《香蜜》就是這種情況,跟編劇簽訂36集的合約,卻要編劇交出50集的劇本。

編劇常用的注水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增加支線,增加配角戲份。像《香蜜》就有過度刻畫男二號潤玉的嫌疑,360°無死角地科普他的身世,以至於喧賓奪主。另外一種,就是台詞注水,讓劇中人物多說廢話。

第二方是導演,劇集開拍中。拍攝過程中,可以通過大量拍攝自然環境、空鏡頭等手法,來拉長時長。再如,本來很簡單的一個鏡頭,給你來個遠景,來個中景,再來個特寫,花裡胡哨的技巧一使用,鏡頭就多了。

第三方就是電視台,劇集開拍後。電視台的“注水”全靠剪輯,一種是前情回顧,某些電視台播出熱門劇集,前情回顧就至少5分鐘。

另外一種是“閃回”。閃回有時是一種藝術需要,比如關鍵時刻主人公回憶,比如幫助觀眾理解劇情,但更多時候,這是剪輯師湊出來的。有些電視台會把電視劇的最後一集切割成兩集,一集專門用來閃回,再剪輯上大結尾,硬生生就多出一集的劇情。

片方和播出平台獲益,編劇“背鍋”

為何“注水”?利益使然。而其牽涉的利益方,主要是製作方和播出平台。

劇集製作,往往都是大投資,動輒過億,面臨著很大的市場風險。為了減少風險,製作方往往會傾向於選擇IP題材和流量明星,這樣劇集會更好賣。演員的片酬隨之水漲船高,在遏製“天價片酬”之前,稍微能夠叫得上名字的二線演員片酬基本都在千萬元以上,這大幅抬高了劇集的製作成本。

很多時候,製作方是按照集數來售賣,如果多剪一集,那就多賣一集。於是本來30集體量的故事,通過種種“注水”,最後就能多出好幾集,明星片酬等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就能輕鬆化解。

除此,也不排除某些演員“帶資進組”,不斷“加戲”,既可“強捧”刷存在感,還可拉長劇集幫製作方賺錢,製作方也就半推半就了。

製作方“注水”提高售價,播出平台肯定不會當冤大頭。尤其在“兩劇一星”和影片網站慘烈競爭的背景下,購劇成本不斷攀升,播出平台便會重新剪輯再一次“注水”,拉長劇集,以提高收益、稀釋成本。

畢竟作為依靠貼片廣告等方式收回成本的播出平台來說,劇集越長,越有利於熱度發酵和廣告招商,植入廣告的太空也就越多。

因此,播出平台甚至會一天一變,時時根據播出熱度調整剪輯,有業內人士在媒體採訪中曾說“熱度高的有可能加長集數,電視劇宣發時定的集數往往說了不算”。

不少不熟悉內情的觀眾,往往以為“注水”是編劇的問題。事實上,在中國的影視產業鏈條中,除了極個別的大編劇,絕大部分編劇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

他們本該是劇集的創意核心,結果卻成了製作方的提線木偶,怎麽寫由片方說了算;甚至還出現“陰陽劇本”的情形,片方另請人在劇本基礎上再創作。

編劇連著作權、署名權都被剝奪,遑論什麽話語權。這次《香蜜》就出現了署名方面的糾紛,執筆編劇也是因為“背鍋”,才憤而跳出澄清。

“注水”是飲鴆止渴

“注水”雖為製作方和播出平台帶來了利益,卻也帶來了極壞的影響。注水劇和注水肉同樣可惡,後者傷害食客的身體,前者則竊取觀眾的時間、愚弄觀眾的智商。

注水劇也將對影視行業造成嚴重的傷害,當編劇淪為產業鏈的最底層,淪為“文字民工”,既無創作自由也無職業尊嚴,影視行業又該從哪裡汲取原創力?

好在觀眾並不是傻子。手機互聯網時代到來,影片網站崛起,美劇、英劇、日劇、韓劇紛至遝來。國際上,減少劇集數、保證單集精彩度已成為劇集製作的共識。

日劇的長度普遍是10-12集;英劇更少,一般一年一季,一季3-9集;至於韓劇,除了少數周末家庭劇外,韓國的迷你劇往往也就16集的長度。精品劇看多了,觀眾的審美水準也在不斷提升,他們對注水劇的忍耐能力在下降——這也是為什麽今年撲街的“流量明星+IP”劇尤其多。

注水劇已然不再是攫取利益的不二法寶,相反,它更像是一種慢性自殺:以為能忽悠觀眾,結果遭到觀眾棄劇,不僅賠了口碑,還拉低收視率和點擊量,最終反倒影響了廣告收益。“香蜜女孩”從自發安利到“反噬”,就是一個例證。

法律支招:為避免糾紛,編劇和製片方應事先簽訂協定

就著作權法一般理論而言,如《香蜜》中的製片方這樣未經許可改寫作者作品,毫無疑問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四條第十款規定了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之一“保護作品完整權”,即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藝術風格和技能,是作者的人格和身份的外化,正因如此,保護作品完整權在著作權法上被視為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

對此,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著作權法》中對出版修改權的限制:“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出版者對於作品的修改,是為了保障作品出版的基礎性品質、使作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應要求,最終推動作品由個人創作變成公開出版物,而其修改權限尚且被如此嚴格限制,製片方出於商業目的對原劇本的改動更應慎之又慎——製片方固然依法享有《香蜜》影視劇的著作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就享有劇本的著作權。

相應的,編劇享有署名權無可非議,但也並非名字“露個臉”就可以了。署名的先後順序默認代表著編劇在劇本中貢獻程度的高低,編劇張鳶盎在對外聲明中就表示了對於製片方責編團隊署名於編劇團隊之前的強烈不滿。

一般而言,作品的原作者對於作品的貢獻程度的確應當是最高的,除非製片方的修改對於最終劇本的貢獻程度已經高於原作者才可如此署名。要達到這種程度雖然並非完全不可能,但實屬比較罕見。

當然,法理上不允許的,事理上卻未必不通。《中國合夥人》的編劇張冀曾說過,“導演、演員甚至觀眾都會進行二度創作或再度創作,因為在很大程度上劇本與編劇也不能完全畫等號。從藝術規律上說,再好的劇本完全不改動也是不可能的。”

可見,為了最終的影視劇拍攝,劇本往往會進行大量的修改,這種修改是正常並且必要的。但為了避免在此過程中雙方產生糾紛甚至面臨侵權風險,一種最簡單的解決方法就是:把話說在事前。

也就是編劇和製片方應當在簽訂協定時,對於劇本創作的要求、後續劇本的修改方式和標準以及最終的署名等細則做出明確、細致的約定,後續任何一方若有違反,都可追究違約責任。

如此儘管事先的簽約略顯繁瑣,但在後期的執行中,一方面可以保證劇本的內容和品質,另一方面也可以維護編劇的合理利益。

之前《羋月傳》中編劇蔣勝男亦與製片方有過類似的爭議糾紛,當時曾有媒體提出各方要相互理解、積極溝通。

溝通與理解自然是必要的,但是更希望行業內能夠在這些已有的糾紛與事件中汲取經驗教訓,作為優化後續行業運轉的鋪路石,而非數次都踏入到同一條河流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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