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百餘家網貸平台被查,九成涉嫌“非吸”,投資者如何防雷?

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走到”2019年,“穩步推進”、“防控風險”成為關鍵詞。

1月23日,深圳經偵官方微信通報了深圳網貸平台“投之家”集資詐騙案案情,稱2018年11月將2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歸案。目前在該案件裡,警方已成功追回了1.7億元。

依據公開資訊統計,2018年以來已有百餘家網貸平台被立案偵查。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嫌集資詐騙”是網貸平台被立案偵查的主因。

那麽,如何鑒定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在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穩步推進”下,投資人又該如何防範潛在風險?

逾九成被查平台涉嫌“非吸”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援引網貸之家不完全統計數據稱,自2018年1月以來,已有199家P2P平台被立案偵查。其中浙江、上海、深圳地區被立案平台數位列全國前三,分別為56家、48家、39家,北京有21家。

另據零壹財經不完全統計,在2018年眾多問題P2P平台中,有243家被警察機構立案偵查。

記者了解到,網貸平台被警察機構立案原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另有部分以涉嫌集資詐騙立案。

融360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累計已有1739家網貸平台出現跑路、提現困難等問題,被經偵立案的網貸平台有122家,其中以涉嫌集資詐騙立案偵查的有10余家,其他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佔比90%以上。

融360網貸分析師艾亞文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從被立案的網貸平台來看,一類是純詐騙平台,此類平台通常以高利率為誘餌,通過虛假宣傳吸引到投資者大量投資款後會卷款而逃;第二類是自融平台,一般通過網貸平台為關聯企業融資或將所募集的資金挪為己用,該類平台一旦出現資金問題也會倒閉或跑路。

肖颯認為,設立“資金池”和“自融”是網貸平台不能觸碰的兩條紅線,因為這兩項可能使網貸平台被警察機構判定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肖颯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設立“資金池”,投資人無法監控出借資金的去向,無形中加大了P2P平台挪用資金、借新還舊的風險,不少P2P平台逾期和跑路都與此有關。

此外,肖颯還指出,網貸平台除了上述涉刑風險,還存信用、流動性等多重風險,“很多人投資P2P平台是因為其高收益,但平台在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拆借、逾期、壞账等一系列問題,一旦資金變現速度變慢則構成了流動性風險,嚴重的流動性風險會引發擠兌”。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譚鴻認為,除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虛假廣告、洗錢、非法經營(如非法發行證券)、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也是網貸平台容易涉及的法律風險。“若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涉嫌傳銷的,則相關人員還將面臨組織、長官傳銷活動法律風險。”譚鴻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對此,肖颯建議,網貸平台應加強貸前審查工作,對借款人重點審查其還款能力,對貸款人重點審查其資金來源。為了有效規避資金池,防止網貸平台私自挪用資金,網貸平台還要建立資金託管制度。同時要做好行業的風險讓渡,引入適當的保險,設立保險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的持續推進,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合規檔案的陸續頒發,多數網貸平台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工作,做到合規合法經營。多地監管機構也表示轄區內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水準呈下降趨勢,目前整體風險可控。

P2P涉嫌“非吸”判定依據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網貸平台被立案偵查的主因,那麽網貸平台為何會被判定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判定有何依據?

根據《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網貸平台的定義,合法的網貸平台是指專門從事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管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布、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

譚鴻表示,根據上述定義,判斷網貸平台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是看網貸平台吸收資金方式是否同時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記者了解到,非法性具體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公開性是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利誘性是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社會性是指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譚鴻指出,網貸平台的互聯網屬性天然具備公開性和社會性兩大要件。對於利誘性的問題,從商業角度看,無論網貸平台通過什麽模式吸收資金,都會給到出借人/投資人相關回報,因此是否存在利誘性,關鍵在於網貸平台是否有承諾保本保息,一旦承諾保本保息,網貸平台就會從資訊中介變為信用中介。

“關於非法性的問題,由於目前網貸平台的備案登記工作尚未正式開始,各地還在整改驗收階段。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審查並非重點,關鍵在於業務模式的合法性。”譚鴻分析稱。

從法院公布的判決書看,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網貸平台主要存在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即“自融”;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期限錯配;充當信用中介,承諾保本保息;發布虛假標,挪用借款人資金;發售理財產品吸收資金;給予高額利息吸引出借人或投資者加入等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郭韌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實踐中,未經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吸收存款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存”,如出具憑證承諾一定的利息等。

艾亞文則指出,網貸平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表現一是發虛假標的,二是公開募集,三是設立資金池,四是自融等。出現問題的網貸平台往往多種情況並存,比如網貸平台對外虛構借款標的,並以高息誘騙投資人將錢借給虛假借款人,或自設資金池,將投資人的資金匯集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轉至自己控制的私人账戶,並未將募集的資金用於關聯企業或者平台以及其他任何經營和投資。

上海某網貸平台高管虞雲(化名)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界定P2P是否存在非法吸存是根據具體操作模式進行判斷的,關鍵是看網貸平台公司是不是介入了借貸交易,平台有沒有建立一個資金池,是否把借貸雙方的資金放在公司账上了,客戶資金是不是跟平台自有資金區分開來等方面。

“另外,如果P2P平台存在大額出借資金的拆分,還有大額借款人債務的拆分,一旦拆分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某些P2P平台利用數個公司將業務拆分,規避法律限制,但我國法律對此也有限制,若認定被拆分的業務同屬一個投資集團實際控制,組合起來的業務一樣可以被定性為非法。”虞雲稱。

網貸投資人“防雷”策略

面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不良網貸平台,投資人又該如何防範潛在風險?

虞雲建議投資人在作出投資前先看一下出借協定的模板,“看是否有‘不承諾到期退出’的條款,有這項條款才是合規的做法,如果平台沒有引入第三方擔保但卻承諾保本保息是不合規的。”

另外,虞雲指出,投資人在選擇項目時,主要看是否同一借款人在平台多次借款,尤其是不同的企業法人是同一人,可能涉及到關聯交易,有可能是同一家公司用了不同的“殼”來突破100萬元的借款限額。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對於一般投資人來說,識別網貸平台的違法違規行為比較難。因此,於百程建議投資人選擇綜合實力強、運作規範、資訊披露透明、合規進展居前的平台投資。

艾亞文則直接指出,網貸投資人在選擇投資平台的時候,應該盡量選擇上市系、知名風投系等背景實力較強,風控能力突出,合規檢查工作完成度高,底層資產較為清晰的平台。

艾亞文向投資人“支招”:“可以從平台債轉提現的時間進行考察,如果有其他投資人反映債轉時間較長,說明平台近期資金壓力比較大,流動性情況不是很理想。對於這樣的平台就要警惕,先保持觀望。負面新聞纏身的平台則要盡量避開。”

郭韌建議,網貸投資人要嚴格審核網貸平台資質,核實增信措施的真實性,投資標的較大的可以委託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核實,以避免資金出借後無法償還的被動局面。

肖颯表示,投資人在投資前要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可以考察平台的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平台背景、收益率及風控情況等方面來綜合判斷。肖颯認為,注冊時間長、實繳資本較多、有國資或者上市背景的平台相對靠譜。

肖颯提醒投資人,目前正常的網貸投資回報率通常在7%至14%之間,如果收益率過高,投資人要格外小心。另外從已有的實踐經營中來看,P2P平台暴雷前的一個較為重要的表現點即為提現困難、到期產品難以償還。因此,當投資人發現該平台的資金運轉出現問題時,則該平台可能存在實質運營問題。

肖颯建議投資人分散投資,一旦發現平台風險跡象,立即提現、報警。投資人發現被騙後,一般有刑事報案、民事追償、商務談判、行政訴訟四種維權方式。

“具體而言,先商談,看誠意,定合約,重監督。若談判破裂,向經偵大隊報案,拿好材料(充值單、網絡合約、銀行憑證、提款困難截圖、網站虛假宣傳截圖和其他證據等)。”肖颯表示。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