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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不計公設,還要等多久?

最近,題為《買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得70平方米,這麽坑的“公設面積”到底怎麽來的?》的文章在網絡熱傳,激起了很多網民共鳴。在房價高企、調控不斷加碼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追問:既然國際上基本都是按套內面積計算房價,為何我國計算房價、物業費等都要包括佔比頗高的公設面積?職能部門治理房地產行業亂象之時,能否回應公眾關於公設面積問題的關切?(8月1日新華社)

公設面積是怎麽來的,能搜索到的最早依據是1995年建設部《建案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其與1998年的《建案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計量技術規範》明確規定:“建案整幢出售,其銷售面積為整幢建案的建築面積。建案按‘套’或‘單元’出售,其銷售面積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這樣的規定有什麽依據嗎?一個流行的說法是,當時改革開放首先是各方面學香港,香港在房屋銷售時,計算面積的方法就是採用“建築面積”,也就是“套內面積(使用面積)+公設”的方法。

不過,2013年之後,香港法律規定,房屋銷售時,需首先提供使用面積,否則可能會被撤銷銷售資質。那麽,現在再學學香港行不?其實,早在2001年6月施行的《建案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就有規定,建案可以按套(單元)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三種方法銷售。但是面對這道選擇題,房地產商當然會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公設面積。

於是,我們看到了越來越奇特的畫風:先是石家莊某建案,公設系數竟然達到了34%,然後安徽某建案公設系數達到了38.7%,接著在山東高密,事先承諾公設不超過30 %,事後卻高達52 .35%,套內面積縮水一半,被戲稱為“史上最牛”的公設面積。

對於公設面積,爭議其實已經很久了。1999年初,對建案在國內五大城市情況調查發現,公眾對建案住宅總體不滿意率超過一半以上,其中七成以上是認為建案的實際面積小於銷售面積。但是由於房價越高給地方財政帶來的稅收越多,地方政府自然就沒有什麽積極性去要求按照套內面積計算。到手的實際居住面積少了,交易時的潛在費用多了,後期物業管養費用高了,購房者後期維權難了。然而卻有一種奇怪的理論在為開發商背書:公設包括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面積,購房者享受了這些設施,理應掏錢。這就有點不講理了,你蓋個沒樓梯的樓房試試?且不說賣不出去,規劃上的消防這一關就過不去。這就像飯店的老闆說:您這盤菜價格38元,佔用盤子費用10元。這飯館還能開下去嗎?

早在2002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就以地方法規的形式,首次對建案的計價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和要求:建案現售和預售,以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建案買賣合約及建案權證應當載明共用部位及設施。不按這一計價依據銷售的開發商,將被行政主管部門重罰。重慶的做法雖然未必能降房價,但起碼讓購房者心裡明白哪些部位是公設,甚至可能因此少交一些物業費。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在北京和廣州等地,也已經開始嘗試按照套內面積來計價的探索了。

期待重慶、北京和廣州等地的做法,能在更多城市得到推廣,更希望在國家層面的法規上能予以明確,攤也攤個明白。 □ 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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