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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就位,天貓、京東、攜程們戴上了“緊箍咒”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電商法》)終於徐徐地來了。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商法》,隨後,中國人大網發布了全文。《電商法》共七章89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約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電子商務促進、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詳細規定,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中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其頒布也被評價為“關乎互聯網電商行業格局”。據了解,該法案是由人大財經委牽頭(要知道,一般法規是以部委牽頭),還經歷了三次公開征求意見和四次審議,最重要的是,中間還摻雜著各利益方的博弈。

平台們的“緊箍咒”

從2013年立法啟動到落地,歷時近5年。

在這5年裡,電商平台能出現的問題可以說已經基本展露無疑,但問題的解決往往都是靠著媒體的報導和事件本身的發酵來推動。不過好在,現在這些問題在法案中最起碼已有了體現。

我們提煉出了幾條要緊的資訊,看看你我最關心的,在《電商法》中都是怎麽說的?

1. 還能發現涉黃涉暴商品?

法案第十三條規定寫道: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而違反以上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不過,經過前段時間的治理,現在淘寶、拚多多平台上應該已經“乾淨”不少了吧。

2. 被賣家刷的好評、刪的差評迷住了眼?

第十七條規定有: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3. 買機票的時候買到了捆綁銷售的保險和接機服務?

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而違反此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此明碼標價,捆綁銷售的行為是不是可以徹底退出電商消費的舞台了?

4. 無法注銷自己的账戶資訊?

法規第二十四條規定來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對用戶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定不合理條件......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資訊。

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台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個人資訊被泄露了?

法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資訊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而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商家來說,倒是還有兩條比較值得關注:

1. 網店經營者登記條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而法規中,電子商務經營者,就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這對一些之前沒有進行登記或者在納稅範圍之外的商家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改變。

2. 還有霸王條款?

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平台到底責任幾何?

法案頒布的過程中還有個很重要的小插曲。

2018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電商法》(草案)進行四審,而在四審稿中,委員會采取了“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台企業和法院的建議”,將三審稿中的:“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最後一句改為了“依法承擔補充責任”。

各方利益博弈在此體現,根據財經十一人的報導,就在8月16日的那場四審稿前立法征求意見會議上,騰訊、網易、京東等受邀企業均派出研究人員與會,而阿里巴巴則是馬雲親自到場發言。

這兩個字還沒改成功,消息一出,就遭到了中消協和一眾專家們的質疑。

有中消協人士向《中國消費者報》表示:“如果報導屬實,這一改動十分關鍵,一旦通過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因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後所應承擔的責任。”

而近期也正是滴滴順風車事件引發廣泛討論的時候,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隨即表示:

如果規定平台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那麽死者的家屬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賠償,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賠償,滴滴可以在賠償後再向凶手追償。但如果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則需要先判定誰承擔主責,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擔主責,滴滴平台承擔次責,那麽滴滴只需要承擔次責的賠償責任了。

若如此,搭乘順風車遇害的那些女孩們的血漬何時才能擦乾?如果一個電商可以吸吮著沾了消費者鮮血的手指前行,就會有更多的電商模仿。

不管是電商,還是外賣、網約車等其他的互聯網平台,它們和消費者、平台內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往往十分尷尬,三方的矛盾在出現一些無法追及的後果之後更加突出。

出現了問題,平台到底要擔負什麽樣的責任?這已經成了一個常被談及紙端但往往又沒有定論的話題。

據說,28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顯明表示“還恢復原來的連帶責任為好,開倒車不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經濟學家蔡昉也公開表示:“在電子商務的三方中,應該說最弱勢的是消費者,第二弱勢的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台經營者。”

話外之意,相比平台,消費者則更需要受到保護。

最終法案頒布,關於這條有爭議的條款是這樣寫的:

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法規規定:如果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連帶責任”到“補充責任”,再到“相應的責任”,足見討論之多。對此,虎嗅作者林華表示:

在法律上,“補充責任”是指直接責任人無法承擔責任情況下,平台承擔補充的責任;而連帶是指原告可以選擇平台或平台上具體業務的經營者承擔責任;“相應的責任”則是一個空收據件,可以根據裁決人自由裁量。

而另一法律界人士也告訴虎嗅,連帶責任中,平台和經營人承擔責任不分先後,而嚴格來說,“相應的責任”並不能算法律用語。

文字之間,還是留盡了余地。

電商風雨十年,這才緩緩揭下面紗的《電商法》,沒少向其他已經漸成熟的法律條款取經,比如《食品安全法》。

你看,比較應景的是:

根據澎湃新聞今天(9月4日)的報導,因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和許可證審查,根據《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美團日前再次遭到寧波市海曙區市監局對其處以20萬元的頂格罰款。

現在距離《電商法》的正式執行還有四個月,天貓、京東、攜程們可要長點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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