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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2.0時代不宜一刀切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沈彬/文這次兩會期間,社會對“老賴”似乎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從對嚴懲“老賴”100%的道德擁護,轉向訴求別把“老賴”小醜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應置於法治框架內,可以說是一種進步。

3月初,鏈家董事長左暉因作為“老賴”被列入限制消費名單而公開喊冤。原來,鏈家居間代理了一場房屋買賣,上家不履行合約,引發訴訟,法律判決強製過戶,由鏈家協助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但上家依舊沒有履行,左暉就此成為“老賴”。

因為第三方沒有履行判決,導致自己成了“老賴”,這樣的一刀切的標準,似乎確實有些不太對了。

生效的法律判決、裁定以及仲裁決定是社會矛盾的最終解決手段,需要整個社會去維護其權威性。但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裡,“執行難”問題突出,法律收據問題嚴重,不履行生效的判決並沒有被當成一回事兒。近幾年來,懲戒手段全面升級:禁乘飛機、禁坐高鐵、禁各種高消費,“一處失信,處處受阻”。

“老賴”是民間說法,法律術語是“失信被執行人”。回歸法律本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乾規定》將“失信被執行人”界定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但事實上,一般很難區別是否真有履行能力,所以往往將不能履行判決的被執行人都算“老賴”。

這就出現了一系列新問題。首先,在市場經濟競爭之下,總有失敗者。當一個人面臨高達幾百萬元的執行標的,信用懲戒、消費限制的“大殺器”對於真沒有履行能力的人來說,是沒有效果的,反而變成一種“無期徒刑”。這就需要對“有能力而不履行”和“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兩種情況做出區分,同時也需要頒布“個人破產制度”。在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若乾年後,允許豁免其債務,讓其從頭開始。這樣才不至於因為一次生意失敗讓一個人永遠翻不了身。

其次,生效判決明確的履行責任形式不一樣,也應當區別對待,不能不問緣由地祭出懲戒“老賴”的大殺器。有的履行內容很複雜,比如,在前述鏈家案件中,因為上家不配合,鏈家難以履行“協助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的生效判決,也實屬無奈。

第三,對“老賴”的懲戒被一些人錯誤地理解成“搞株連”,並引發民粹情緒的倒灌,這也值得警惕。

在本次兩會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對之前傳言的“父親是老賴,兒子不能上大學”的事辟謠。劉貴祥明確表示:不管是教育部門,還是法院,都沒有對這種情況采取所謂的“限制措施”,“不能把正常的義務教育和高學歷教育都納入限制”。辟謠來得正是時候,對老賴的懲戒措施,本質上是督促其履行生效判決,不是為了人格羞辱,不是搞針對“賤民”的狂歡,更不是搞“株連”。之前一些自媒體傳播“父親是老賴,兒子不能上大學”的謠言,本身就是對現代法治理解產生了偏差。

法治水位的提升,注定是一個盈科而進、否定之否定的過程。之前老賴橫行天下,需要動用霹靂手段,甚至從道德高地將之貶義化,形成壓力。但在懲戒手段日常化之後,老賴2.0的問題也浮出了水面:應區分拒不履行判決和無力履行判決者,以及受製於判決內容而無法履行者,不宜一刀切地扣上“老賴”的帽子;對實在無力履行的被執行人,還需配套地提出個人破產制度;此外,依法懲戒失信人時,要避免權力的濫用,保持公權的謙抑性,更要反對搞“株連”。處置“老賴”的措施需要精細化,這是法治升級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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