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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觀察對象的塵肺病診斷標準是不科學的

在最新版塵肺病診斷標準(2015版《職業性塵肺病的診斷》中,取消了塵肺病「觀察對象」,此後職業病診斷就只有「無塵肺」和「塵肺病」兩類。沒有了不確定的「觀察對象」,用人部門和社保局省事了,可這樣的「一刀切」真的省事了嗎?筆者認為,取消觀察對象是不科學的,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這將留下諸多隱患。


什麼是觀察對象?觀察對象是指「粉塵作業人員健康檢查發現X射線X光有不能確定的塵肺樣影響學改變,其性質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動態觀察者」(GBZ 70-2009《塵肺病診斷標準》),「觀察對象目前界定為X射線X光有塵肺樣小陰影改變,至少有2個肺區小陰影的密集度達到0/1,或有1個肺區小陰影密集度達到1級」。設定「觀察對象」的目的是鑒於塵肺病X射線X光表現的非特異性,早期輕度的X射線影像學改變,需要醫學動態觀察才能確定診斷。換句話說,塵肺「觀察對象」與健康者有明顯不同,屬於「疑似職業病」病人。

取消觀察對象,違背了醫學規律

眾所周知,塵肺病是由於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吸入生產性粉塵並在肺內瀦留而引起的以肺組織瀰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塵肺病是一種長期的、慢性的、逐漸發展的疾病,其發病機制及病理演變進展經歷了由量變到質變的慢性病理過程。

也就是說,「無塵肺」階段到「塵肺一期」階段不是階梯式的,而是有一個緩慢漸變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就是「觀察對象」階段。「觀察對象」實質上是一種職業健康損傷狀態,是塵肺病進展過程中客觀存在的一個階段。取消觀察對象這一做法,很明顯地違背了塵肺發展的循序漸進的發展規律。

保留「觀察對象」,對於客觀描述健康受損狀況、加強健康損害的動態管理、塵肺病預防與早期治療、準確界定職業病等有著重要意義。

此外,塵肺「觀察對象」的肺部病理、肺功能等方面與健康者有明顯不同,其肺部陰影改變屬於粉塵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完全歸為無塵肺類有失公平、公正。

取消觀察對象,不利於塵肺病的預防

觀察對象是「無塵肺」與「塵肺一期」之間的緩衝帶,是塵肺病的高危人群。由於塵肺病是目前不可治癒且無法逆轉的疾病,故塵肺病的預防極為重要。塵肺的二級預防是開展健康監護和醫學篩檢,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開展健康監護和定期的醫學檢查,是早期發現塵肺病人的主要手段。

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觀察對象,早期採取乾預措施,可預防疾病進一步發展,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率,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而取消了「觀察對象」,原屬於「觀察對象」的勞動者(數量龐大)失去了早期乾預的機會,繼續上崗從事粉塵作業,直至發展為塵肺病。這將對我國目前嚴峻的塵肺病預防留下嚴重的隱患。

對處於「觀察對象」階段的勞動者不及時乾預,任其繼續從事粉塵作業,致使肺部病變不能得到及時控制,放任其發展為塵肺病,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進一步傷害。

取消觀察對象,侵犯勞動者的權利

筆者認為,「觀察對象」應屬於疑似塵肺病。對疑似職業病,《職業病防治法》(2017版)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部門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約。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部門承擔」。

但現實中,用人部門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勞動者處於「觀察對象」階段後,常採用各種手段將其解除勞動合約。因取消「觀察對象」,勞動者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權了,也無法保障自身的權益。

取消「觀察對象」使勞動者失去了維權機會,其塵肺「觀察對象」也瞬間「身份漂白」,從塵肺高危人群變成普通人群,不管是在原部門還是離職後到其他用人部門,後續很可能發展為塵肺病,對勞動者造成終身傷害,加大用人部門的賠償風險和責任劃分難度。

取消觀察對象,不利於早期塵肺病的診斷

「觀察對象」是診斷塵肺的緩衝地帶。「觀察對象」與壹期塵肺之間只有量的差別,並無質的區別,是塵肺病診斷最難把握的部分。「觀察對象」與壹期塵肺之間的不確定性很大,實際診斷中,「初診壹期塵肺,經首次鑒定改為「觀察對象」,再次鑒定又改為壹期塵肺」這種現象在市級、省級甚至國家級專家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然而,這兩者卻是職業病診斷的分水嶺。

塵肺病的診斷證明書是決定勞動者其上崗、離職的重要依據,涉及到塵肺病人的傷殘鑒定與經濟賠償,關係到塵肺病人權利維護,也關係到用人部門的切身利益。由於職業病診斷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所以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在對勞動者進行體檢與診斷時必然存在著一定風險。

長期以來,涉及塵肺診斷引發的糾紛甚多,現在硬性取消「觀察對象」,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從業者將對那些「觀察對象」進行診斷權衡與風險評估,將原來屬觀察對象的勞動者勉強的往壹期塵肺或正常者一邊靠。

設想某位處於「觀察對象」階段的勞動者被診斷為「無塵肺」後,換到用人部門A繼續從事粉塵作業,數月後被診斷為「塵肺壹期」,向用人部門A索取巨額賠償,用人部門必將問責於當初的診斷機構,進行司法維權;或是這位處於「觀察對象」階段的勞動者,在某職業衛生服務機構診斷「無塵肺」,在另一部門卻診斷為塵肺壹期,勞動者、用人部門與先後兩家診斷機構之間都將陷入維權紛爭中。這樣的案例已不少見。

從這些案例可以發現,失去「觀察對象」這一「緩衝地帶」,很明顯增加了職業病診斷的操作難度,更容易引起法律糾紛。

取消觀察對象,不利於早期塵肺病的治療

國內學者曾系統地分析了數千例疑似塵肺(也就是「觀察對象」階段)的流行病學特徵,指出「觀察對象」是工人接塵後早期肺部病理改變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塵肺發生髮展的早期過程。

國內大樣本研究結果顯示,經20年的觀察,48.7%的疑似塵肺發展成為塵肺,而其他非疑似塵肺接塵者的塵肺發病率僅為13.1%。與正常接塵工人相比,疑似塵肺工人除肺部出現病理改變外,肺功能下降以及呼吸系統疾病發生的頻率也相應增加。

有學者對205例塵肺「觀察對象」按是否接受抗矽治療進行分組觀察,發現給予塵肺「觀察對象」適當的抗矽治療,可延緩部分塵肺「觀察對象」發展為壹期塵肺,進而減少塵肺病的發生。國內還有多家機構對疑似塵肺者採用灌洗治療,發現疑似塵肺者的癥狀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如保留「觀察對象」,並及時制定相關政策,一旦確診為「觀察對象」立即停止接塵工作或調離接塵崗位,並給予適當的治療,就能抑製和穩定病變的發展,避免部分塵肺「觀察對象」發展為壹期塵肺,從而減少塵肺病的發生。由此可見,取消「觀察對象」後,將不利於這一人群的早期治療。

取消觀察對象的塵肺病診斷標準是不科學的

塵肺「觀察對象」的形成不僅僅是塵肺病理所決定的,也是早期塵肺病診斷的複雜性所決定的。設定「觀察對象」並非完美選擇,還存在某些操作上的難題。不可否認,「觀察對象」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人部門守法、勞動者用法、行政部門執法的難度。但龐大的「觀察對象」人群不是取消「觀察對象」就能解決的,這將引發更多社會問題。

「觀察對象」在執法上的難度是早期塵肺病診斷上不確定性造成的,不能為了執法上易於操作而簡單取消「觀察對象」了事。綜上,筆者認為,取消觀察對象是不科學的,放任「觀察對象」階段的勞動者將對未來埋下諸多隱患,建議相關部門儘快修訂塵肺病診斷標準,將「觀察對象」定為標準的有效性。

特別說明:本文系職業病網原創,文中部分資料來用於網路。轉載請註明文章出處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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