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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則愛情“醜聞”中的民國女性

《心靈革命:現代中國愛情的譜系》是一本以愛情為主題,切入中國近現代史的佳作,曾獲2009年美國亞洲研究學會的列文森獎,中文版近日由北京大出版社出版。作者李海燕是美國斯坦福大學漢語與比較文學系教授,在《心靈革命》中,她描述了愛情與傳統道德、啟蒙、個體、市場、市民、民族主義、社群等多個主題之間的複雜關係,以前所未見的哲學深度探討了中國的現代性的重要問題:進入現代社會後,很多之前的信仰和資源都被顛覆了,情感卻能成為一種合法的媒介,情感到底在社會轉型中起到了什麽作用,它自身又被怎樣塑造?

兩則愛情“醜聞”的民國女性

文 | 李海燕

譯 | 修佳明

圖 | 群學君

同性戀與單身之罪

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風卷了媒體的醜聞中,女性總是扮演著一種帶有侵略性的角色。這些醜聞在公眾中引起的反應可為我們提供一個間接的視角,觀察當時的社會是如何調整並適應著變化中的性別關係和親密模式。

在五四時期浮出水面的一代女性,在爭取個人權利和自主的鬥爭張,把自由戀愛作為一種有力的武器抓在手中。與政治參與權、經濟獨立權和受教育權不同,戀愛與婚姻的自由似乎是一種卓然個人化的功業,可以為一切勇敢的靈魂所得,而且最不易受到來自社會制度之惰性的阻撓。對她們而言,個人的就是政治的,而通往解放之路的起點即在自己的家中,始於同父母就婚姻問題展開對峙,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以及與誰結婚。

蕭軍蕭紅之最後合影

儘管如此,到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的時候,典型的橋段已經發生轉移,從一名女兒對於家庭的反抗,變成掙脫束縛後的女性在缺乏家庭管束的條件下對於愛情生活的災難式管理。在保守派看來,性醜聞的出現證明,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把女人交付到她們自己的 手中。甚至連自由派的批評家,也慣於把醜聞解讀為女性不成熟、缺乏經驗以及無力在愛的礦藏探尋中保持平衡的證明。可是當涉及可行的解決方案時,公共輿論的區分仍如以往一樣涇渭分明,而在“愛情定則”論爭中 提出的議題也一再重現。

電影《神女》劇照

陶思瑾和劉夢瑩的個案,把戀愛關係中女性的侵略性或越軌行為的問 題,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或者在某些觀者看來,是一個新的低點)。

陶思瑾和劉夢瑩是兩名女學生,經由作家許欽文相識,並同宿在許欽文家中。1932 年某天,在兩名室友之間爆發了一場激烈的爭吵,陶思瑾拿廚 房裡的一把菜刀砍死了劉夢瑩。這起事件吸引媒體趨之若鶩,爭相報導, 對其新聞轟動性的開發與利用,持續了數月有余。

陶思瑾(右)和劉夢瑩

許欽文即刻成為眾矢之的,不論是法庭還是公共輿論的審判場,都指控他與兩名女子卷入了一場三角戀愛,並任由嫉妒日益加深,終致更新為一場謀殺。陶思瑾和劉夢瑩的日記揭示出,二人已經維持了一段長達三年的熱烈的同性愛情關係。可即便如此,許欽文依然不斷接到法院的傳票,在刑事與民事法庭上先後 受到共計十項指控。最終,他還被判入獄,服刑超過 十個月之久。“三角戀愛”範式的影響力如此之大,竟足以讓杭縣的地方檢察官以“年逾三十,尚未娶妻”和“以鰥居之人,而容留青年女子”兩項罪名立案起訴許欽文。

在許欽文的陳詞中(部分以法庭對日記內容的選擇性披露為依據),陶思瑾和劉夢瑩情火熾烈,乃至於立誓永結盟約,並購買訂婚戒指。她們為同性愛的堅強、高貴與親密而深感無比驕傲,而當兩人之間滋生出不協和的信號時,她們又感到無比的苦痛。

可儘管事實披露如此,法庭和公眾仍然堅持以異性戀的方式對此事進行解讀,甚至提出,即便不是(有充分 的不在場證明的)許欽文,也有其他的男性參與共犯。莫名其妙地成為司法與民意偏見的受害者之後,許欽文對於女性、法庭傳統而保守的先入之見以及媒體之間的火熱競爭,秉持著一種悲憫的心態;可與此同時,他本人也為渲染這起事件投入了不少筆墨,其中就包括他在《無妻之累》(1937)和《兩條裙子》(1934)中收入的一系列回憶片斷。

1932年8月23日《中央日報》之報導

許欽文在回憶文章中對糾纏數年的審判過程進行了軼事化的講述,並為“性的倒錯”提供了現代心理學式的分析。從本質上來說,他讚成普遍認同的觀點,即同性戀是一種未滿足的異性欲望的變體,它可以像後者一樣,在強度上極為“鋒利”,而在表達上則相當“荒謬”。

如果說許欽文對於這起事件產生興趣,是不可避免的,那麽潘光旦在他主辦的雜誌《華年》周刊上發表的評論,則更像是受到了專業衝動的驅使。

潘光旦基於法庭材料、新聞報導和他與一位知情朋友的私人通信做出診斷,肯定地鑒別出偏執妄想的症狀,或曰“諭旨式的幻覺”(原文的英文翻譯為“imperative hallucinations”),並把這些症狀歸因於由火熾熱情所催發的酷烈嫉妒心。潘光旦以他在馮小青研究中同樣的方式,為這一診斷添加了一劑社會改革的藥方。

潘光旦著:《馮小青》

他感到痛惜的是,中國幾乎不存在合格的精神病專家,可供法院傳喚,以確認被告的精神狀態。他們的專業意見可具有定奪被告生(減刑或無罪釋 放)與死(死刑)的意義。而即使被告足夠幸運,得以脫罪,又什麽措施可以防止再犯?“試問社會將如何安放。讓她回家麽?讓她再進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麽?誰能保她不再發生同性愛, 不再妒,不再殺?”。最後,潘光旦指出,目下中國的學校制度裝備不足,難以應對青少年的情緒煩擾。所謂的訓育主任,隻曉得如何與洗衣工暗中串通,監控學生手淫的頻率;至於如何幫助學生管理他們的情緒生活,而令他們不再有手淫的必要,訓育主任卻毫無頭緒。潘光旦將問題的根源定位於社會制度的欠缺,與當時主流的道德式回應拉開了醒目的距離;後者的展開,主要依賴的是個人化與極端化的 話語:浪漫之愛腐蝕了道德素質;那些為愛而殺人之人,他們的行為都出於可鄙的自私動機;不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愛情都不能減輕一個人在道德與法律上所犯的罪孽。

《華年》雜誌

情場女俠

另一起牽涉到兩名女子的事件,極具說服力。事件中的兩名女子分別扮演了侵犯者和受害者的角色,其中侵犯的一方被奉為女英雄而得到人們的追捧,究其原因,便是她居於三角戀愛之外的位置。

張璧月與張璧池兩姐妹同在遠方的一所中學求學,而已經訂婚的璧池卻與她們已婚的教師黃長典糾葛在一起。他們的私情被璧月發覺之後,璧池因為懼怕父母的怒火而逃到了另一個城市。璧月與黃長典當面對質,並向他開槍射擊(雖不致命),隨之獲罪入獄。在服刑期間,璧月成為媒體的焦點,轟動一時,公眾也鼓噪喧嘩,一致要求將她釋放。不久,她的學校便將她保釋出獄。

《新女性》雜誌

在《新女性》上的一則評論中,署名芳心女士的作者區分了公眾反應的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堆砌了大量對璧月的吹捧,將她的行為作為一次向自由戀愛的正面攻擊而大加頌揚。這位作者提醒我們注意到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持有這種觀點的不僅僅是禮教道德家和抱殘守缺的儒家舊黨,還包括自詡的“青年志士們”。

第二種反應是譴責璧池的輕信與天真,竟然讓自己甘心接受一名已婚男子的勾引。

第三種主要是來自兩姐妹所在學校同窗的聲音,指認黃長典為真正的惡人,厚顏無恥地將一名女學生誘入一段虛假的承諾關係,因而活該被槍擊。公眾情感似乎壓倒性地傾向於璧月,這位意圖謀殺而未遂的罪犯。據說,甚至連冰心(1900—1999)也曾致信給她,稱讚她的勇氣。在娛樂的舞台上,也上演了一出讚美其英勇氣概的戲劇,並冠以一個吸人眼球的標題:“情場女俠張璧月”。

冰心(左前)在貝滿中齋時

芳心女士違逆公眾的熱情,給出了她自己的如下判斷。璧月以暴力恐嚇所謂的同流合汙之人,蓄意地干涉了她妹妹的戀愛權利。而璧池也並非毫無指摘之處:如果她有勇氣愛上一名已婚男子並要求他離婚,那麽當情事隱瞞不住時,她也應該有勇氣直面自己的家人。黃長典受到了不恰當的指責,因為他在自己的已婚狀態一事上並沒有欺騙過璧池。他真正的錯誤,只在於他竭力隱藏兩人偷情的秘密。芳心女士在論文的結語中充滿焦慮地指出:“這次慘殺案表示出來,我國社會現存制度下……反動的空氣窒息的喘不過氣來的青年男女……[ 以及 ] 宗法因襲即封建思想與勢力。”

這位評論者顯然不甘心承認這樣一個事實:違法者得到公眾輿論慷慨的寬恕,而受害者卻只是因為違反了由保守派和自由派共尊的愛情的潛在法則,反而成為公眾羞辱的靶心。

璧月被神化為“俠”,說明女子的行動力若想獲得認可與承認,前提是她的行為必須英雄般地代表了某些其他的人或事。如果璧月與璧池兩姐妹都卷入了與這位教師的浪漫糾葛中,則暴力事件將不可避免地被解讀為衍生自三角戀的爭奪,那麽對於璧月的批判便絕不會比陶思瑾所承受的更輕。事實正與此相反,璧月完美地符合了將果決的行動力與棄己結合於一身的女俠典型,被推崇為“現社會新女子最好的典型”。

看起來,新女子最為高尚的使命,是在於維護安定,而非“情場”流連。然而,來自芳心女士的異質聲音提示出,在後娜拉時代,並非所有的女性都願意接受這種以反浪漫主義的逞勇鬥狠而贏得聲名的角色楷模。

目錄

導言 與愛何乾?

情感的話語:一則概觀

感覺的結構

關於術語的說明

第一章 “情教”

儒家的感覺結構

“情”:由“誠”至“真”

作為儒家浪漫思想的兒女英雄

第二章 美德情感

作為貞節的美德

新小說,新社會

愛與獻身

第三章 浪漫主義的時代

“偉大的愛情”

我愛,故我在

成為娜拉,還是不成為娜拉

性契約

偷情

第四章 愛情的微觀政治學

愛情的法則

卷入醜聞的女性

監管的話語

儒家禮教在理性時代的修訂

自由的窘境

性的激進主義

第五章 性的歷史認識論

接受診斷的女詩人

為惡婦正名

被肢解的屠夫

第六章 民族同情的問題

同情與國民性

“虛偽”的發明

愛與共同體

第七章 心靈的革命

一種文學公式的誕生

補充的邏輯

革命的雙人舞

社會主義的情緒語法

結論 現代性的內部衝突

“心靈的母語”

儀式與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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