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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曝性騷擾,兩次上訴舉報者誹謗都被駁回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開了《郭敬明與李楓誹謗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針對郭敬明訴李楓誹謗罪一案,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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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郭敬明旗下簽約作家李楓在微博上發布了《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長文,稱作家兼導演郭敬明曾對其實施“性騷擾”。郭敬明隨後提起訴訟,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應已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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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認為郭敬明指控李楓犯誹謗罪缺乏罪證,所以今年5月14日的刑事裁定顯示:駁回郭敬明對李楓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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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對此結果並不服氣,遂提出上訴。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指控“缺乏罪證”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其已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足夠罪證;原審法院不向他釋明哪方面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哪方面證據,不具體詢問他是否可以補充某特定方面證據,即駁回起訴,限制了他正確行使舉證權利,程式嚴重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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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針對郭敬明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郭敬明對李楓的起訴,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故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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