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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劃分國資監管與企業的權力界限

合理劃分國資監管與企業的權力界限

(非特別標注,文章皆為譚浩俊原創)

近日,國務院正式對外發布《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方案》明確,到2022年要基本建成與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出資人代表機構加快轉變職能和履職方式,切實減少對國有企業的行政乾預。

這是國資國企改革邁出的又一重要步伐,也是進一步理順政企關係、給企業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體現。其中,制定頒布出資人代表機構監管權力責任清單,是最鮮明的特點。因為,一旦權力清單推出,清單以外事項將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也就是說,企業在自主決策過程中,只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不要再在法律規定之外再接受監管機構的一道審查審批程序,甚至權力製約。

事實也是,企業是市場經濟主體,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的制度規章,就完全可以自己做主、自行決策。而從眼下的情況來看,雖然比起改革之前,企業的自主權大多了,能夠自我做主和自決策的內容也越來越多、範圍越來越廣。但是,在很多環節,仍然受製於監管機構,受製於各種人為設置的權力門檻和限制。如企業戰略規劃、主業管理、選人用人、重大財務事項管理、內部考核分配制度、股權激勵等,導致企業活力很難釋放,企業運行也很難符合市場要求。特別在參與國際競爭中,無法依靠自身力量與國際知名企業展開競爭,也很難達到國際先進水準。

要知道,經過四十年的快速發展,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中國企業,已經不能再像過去一樣,依靠廉價勞動力和資源消耗等參與國際競爭,也無法不在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上下功夫和在創新方面做文章。如果繼續滿足於廉價勞動力等帶來的低效益、低效率,最終的結果,就是被市場淘汰。而要解決這一問題,最關鍵的就是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參與國際競爭,參與國際分工。很顯然,如果不能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國資監管機構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移,把更多的權力交由企業董事會行使,由董事會依據相關法規以及市場需求,對企業戰略規劃等做出及時調整與優化、完善與補充,實行動態管理,企業就無法真正釋放活力。企業的活力不強,市場的活力也很難提升,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就很難真正發揮。

也正因為如此,必須進一步按照市場化要求,更加科學合理地劃分國資監管機構和企業的權力界限,最大限度地把能夠下放給企業的權力下放給企業,把權力界限向企業傾斜,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不越位,就是有形之手的半徑只能在權力清單範圍之內,而不能伸到範圍之外。這裡就有一個權力界限劃分範圍的問題,開明一些,有形之手的半徑就小一點。不開明,有形之手的半徑就大一些。毫無疑問,半徑越大,放權的力度就越小,越位的概念也會越大。尤其在權力清單確定好以後,仍然不約束好有形之手的權力,就必然會出現各種越位現象。所以,權力清單不僅要開明,要放得更寬一些,更要防止不按權力清單辦事的現象。嚴格地講,越位現象更多的是針對監管機構來說的,企業很少也很難出現越位現象。

不缺位,是針對監管機構和企業雙方共同提出的要求。切不要以為,會發生缺位現象的只有監管機構。企業同樣會出現缺位現象,出現履職不到位問題。要知道,權力清單針對的是雙方的權力,是需要共同遵守的規則。對監管機構來說,放權是為了更好地履行職責,更好地把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好,而不是減輕自己的責任。按照權力清單監管,是監管機構不可回避、也不可推卸的責任。譬如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監管機構就不能有任何閃失。否則,就是缺位。對企業來說,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以及履行的義務,也是不可有任何麻痹的,尤其是提供的產品、服務等,不能出現任何問題。一旦出現這些問題,也是缺位,監管機構、執法機構等就有權進行責任追究。

不錯位,就是權力雙方都只能按照權力清單制定的權力行事,互不過界。確實需要過界,也要在雙方都認可和接受的情況下,避免錯位。因為,錯位往往是最難判斷的,也是最難被發現的。恰恰是錯位,最容易引發矛盾、產生問題。所以,雙方在履行職責時,一定要不發生錯位現象,要嚴格按權力界限承擔好責任和職責。譬如產品的責任主體是企業,監管的責任主體是監管機構,企業在產品生產和經營中出現問題了怎麽辦,當然監管機構必須出面,而不能任由企業自己處理。否則,就會出現錯位問題。

總之,國資國企改革必須理順好政府與企業、監管機構與企業的關係,必須劃分好雙方的權力界限,從而各自在自己的區域範圍內行使好權力,發揮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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