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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負責人談張文中案:不能把一般違法當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張文中無罪

  9年前因三項罪名獲刑12年 再審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這句話,昨天出現在了最高法就張文中案改判的答記者問中。這一句話,在3個月前的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上,張文中也同樣說過。就是這個論壇上,張文中發表了出獄後的首次公開演講。 

  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部門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部門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張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部門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

  張文中系物美集團創始人。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院一審宣判,張文中因詐騙罪、部門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張偉春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物美集團因部門行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30萬元。衡水市中院認定,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

  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

  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餘萬元。

  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院改判張文中有期徒刑12年。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最終,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針對外界關注的“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最高法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資訊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據悉,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觀點

  不能把一般違法、違規行為當刑事犯罪

  張文中案件,是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標杆”案件之一。

  “案件的改判,對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背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太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說。

  外界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法院如何依法妥善處理?

  上述負責人表示,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營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就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過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導致民營企業在與國有企業的經濟交往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采取掛靠國有企事業部門等方式——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從而出現了不規範行為。

  他說,在本案中,根據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檔案,雖未明確禁止民營企業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但這些項目基本都投向了國有企業。2002年物美集團申報時,政策雖有所調整,但民營企業的不平等地位尚未徹底改變。“物美集團以中央直屬企業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與這一特定歷史背景不無關係。對物美集團在申報項目及實施項目中的一些不規範行為,要客觀、實事求是地看待。”

  他表示,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對於這些不規範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采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方式來處理,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作刑事犯罪。

  可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再審改判張文中等無罪,對已經追繳的財產、判處的罰金如何處理?如何進行國家賠償?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僅宣告了張文中等無罪,且判決對已經執行的罰金、追繳的財產進行依法發還。

  關於國家賠償的問題,法庭宣判後,審判長向張文中等作出釋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如申訴人提出申請,相關賠償程式將依法及時啟動。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產權。

  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件,要暢通申訴管道,加大審查力度,逐一進行甄別,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經審查發現案件確有錯誤的,要依法及時再審,盡快糾正,並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式。對原判執行、追繳、沒收不當的財產要依法予以返還,充分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將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對確實存在違法審判情形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

  上述負責人告訴北青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快清理和修改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利於產權保護的規範和制度,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司法政策。如,“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深入調研涉產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並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加強產權保護精準度。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涉產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標準”。

  本版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供圖/新華社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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