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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過期疫苗事件:防範低級錯誤唯有實施和罪責相當的懲戒

文 | 敬一山

江蘇省金湖縣兒童接種過期疫苗事件持續發酵。據媒體報導,家長反映此次過期疫苗不只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還涉及卡介苗、B肝疫苗、A肝疫苗、A群流腦疫苗和麻腮風疫苗等,有的過期時間達8個月。人民網也從金湖縣衛計委證實,除發現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過期外,當地亦發現有其他品類疫苗過期問題。

最新消息顯示,江蘇省衛健委已派出聯合督導組,於1月8日赴金湖縣督促指導相關工作,責成當地認真核實,查明原因,立即整改,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這次金湖過期疫苗事件暴露的最大問題,是基層疫苗管理的混亂狀況令人觸目驚心。從現有的資訊看,要發現過期疫苗,根本不需要什麽專業知識,只要核對一下批號和生產日期,這樣的低級錯誤完全可以避免。可就這樣一個低級錯誤,竟然可能持續多年,最終還是被家長意外發現的。官方至今無法核實清楚到底存在多少過期疫苗,到底多少孩子身受其害。

去年的長春長生問題疫苗事件,至今仍讓人心有余悸。如果藥廠源頭生產的疫苗就有問題,無疑是將每個孩子推入險境。可是這一次的過期疫苗事件讓人們發現,即便解決了源頭的安全問題,到了注射終端,到了公共衛生部門這裡,依舊隱患重重。除了家長,似乎沒有人把孩子的安全放在心上。

是因為缺乏制度嗎?其實我們已經有了《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相關制度,只要相關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章流程辦事,絕不可能發現不了過期疫苗。把已經明顯過期了的疫苗批號,熟視無睹地寫到孩子的接種本上,這顯然不能歸咎於規章制度缺失,只能說是工作人員毫無責任心、敬畏心。犯錯的成本太低,是疏忽失察的最核心原因。

對於疫苗終端管理混亂的原因,網上也有一種猜測。雖然疫苗的管理主要是防疫系統,可是注射卻是在衛生院,而防疫系統沒有權力直接監管衛生院。衛生院對於這種“吃力不討好”的疫苗注射缺乏動力,所以才會胡亂應付。這種部門衝突的懷疑是否成立,當然需要政府系統的調查給出結論和解決方案。

無論怎麽說,事關所有孩子安危的事,絕不應該演變成近乎“無人負責”的混亂局面。此前金湖在過期脊灰疫苗被曝光之後,已對該縣衛生系統免職3人,5人被立案調查。但是這樣一個性質惡劣、民憤很大的事,只是對疾控中心長官班子及相關科室成員免職。如果這就是最終的結果,顯然板子打得太輕,不可能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

過期疫苗事件遠比人們起初預想的嚴重。就金湖來說,必須盡快查清這一現象到底持續了多長時間,波及多少孩子。及時做好善後彌補,保障孩子們的安全。同時有必要將之當做基層治理的樣板,徹底梳理整個疫苗從廠家到注射進孩子身體的全部流程,搞清楚核心問題點在哪裡,是否存在部門利益衝突而導致的安全盲點。

在梳理清楚問題之後,更核心地是要提高犯錯乃至犯罪的成本。疫苗安全無小事,對於發現問題的個人和部門,必須從嚴懲戒。連生產日期都不看就敢把疫苗注射進孩子身體,簡直是讓人無法想象的事情。沒有和罪責相當的懲戒,就不可能提高相關人員的敬畏心,也就不可能防範低級錯誤。

從嚴懲戒的訴求,其實已經體現在正在征求意見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中。按照草案,接種人員接種過程違法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輕則停業,重則吊銷執業證書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而監管部門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要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只是從條文來看,依然有必要進一步細化。比如“造成嚴重後果”,像金湖這樣給上百名兒童注射過期疫苗,即使暫未發現有生命危險,可算不算“嚴重後果”呢?

對於監管部門的責任描述,同樣有細化完善的必要。長官不力和濫用職權等描述,還是流於寬泛。法律的威懾力在於能被執行,以金湖的案例對照疫苗管理法草案,還是不能清晰判斷各部門到底該承擔多大的責任。

因此,好好解剖金湖過期疫苗事件,也有助於完善《疫苗管理法(草案)》。以法律理順疫苗的監管流程、明確不同部門的責任,同時明確不同行為的具體罰則,才有助於防範低級錯誤,保障孩子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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