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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生態文明入憲”:為建設美麗中國夯實根基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增加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方面的內容,是本次憲法修正案中的一個突出亮點。“貫徹新發展理念”“生態文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重要表述,被寫入憲法(以下簡稱為“生態文明入憲”)。

憲法的這些修改意味著什麽?將給我們身邊的生態環境帶來哪些改變?本報記者近日專訪了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學者,為您帶來權威解析。

“生態文明入憲”,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憲法中的具體體現

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的要求;“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長官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六)長官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增寫“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要求……

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學者表示,這些寫入憲法的“生態文明”相關內容,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憲法中的具體體現。五年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成果,這是“生態文明入憲”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生態環境部長官班子成員黃潤秋對記者說:“人與自然的關係,是工業文明發展到後期全世界都在思考的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提升對自然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的認知,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這是在國家發展理念上的重大歷史性飛躍,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探索取得的重大理論成果,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黃潤秋表示,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科學指導下,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取得顯著成績。例如,原環保部已經組織15個省(市、區)劃定了生態紅線,15個省份有1/4的國土面積被紅線“圈起來”,形成生態環境嚴格保護的太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在全國試行,為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維護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們找對了空氣汙染治理的路子,去年入冬以來藍天明顯增多;原環保部針對重點環境問題啟動了7個專項行動,涉及大氣汙染防治、黑臭水體整治、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打擊“洋垃圾”等方面。

“這些都是‘生態文明入憲’的理論和實踐基礎。”黃潤秋說。

體現了全黨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了根本國家行為準則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表示,綠色發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也是“生態文明入憲”的基礎。五年來,無論政府還是企業,都把環保視為重要工作和職責。百姓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積極參與環保活動。法治建設方面,五年來有18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制定或修改,力度前所未有;環保執法、司法迅速發展完善,這些都使得“生態文明入憲”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生態環境總體在改善,不僅是監測數據在好轉,大家也有切身體會。藍天增多,河水變清,生物多樣性保護受到重視,這都是生態環境保護的成果,是支撐‘生態文明入憲’的實踐基礎。”呂忠梅說。

呂忠梅認為,“生態文明”等相關內容寫入憲法,體現了全黨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了根本的國家行為準則。“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憲法作為總章程,增加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使我國未來的生態文明建設得到了最高保障。”

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表述。這一理念為各國人民同心協力完善全球治理、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指明了方向。黃潤秋認為,這是從全人類和平、發展的角度考慮今後的發展方式,是站得更高、想得更遠的創舉。中國這幾年在環境治理方面的決策得到了全世界的廣泛認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入憲,有利於將中國的生態環境保護經驗分享出去,為人類探索解決全球共同面臨的環境等問題貢獻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

呂忠梅認為,增加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生態文明相關表述的憲法,將國際上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同中國的傳統文化有機結合,展現了治國理政方略,體現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路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將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推動有關法律法規完善

修正後的憲法,將“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長官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長官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憲法修正案寫入這一要求,賦予國務院長官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的職權,有利於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屬地管理”“一崗雙責”的責任,強化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製,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呂忠梅認為,這為政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提供了憲法依據,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政府組成部門,便於對生態環境實施統一監管、協同執法,改革過去各部門間不協調、不聯動的弊端,提升監管效率和效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應該以憲法為準則,按照憲法的精神和原則制定。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廣闊的法制太空。呂忠梅表示:“未來,應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生態環境立法作為獨立的子系統。此外,應推進環境法的適度法典化,進行系統編纂。”

呂忠梅說,我國現行的30多部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制定時間有先有後,存在內容碎片化、相互衝突等問題。雖然經歷過小修小補,但重複率依然很高,有的法律之間重複內容高達60%;在另一些領域又存在空白。這導致立法、修法成本高,也使得法律的執行困難,給基層執法者實際工作帶來許多不便。此外,這些法律過去由不同職能部門起草,因各部門的職責範圍、管理目標不同,導致制度間相互矛盾衝突,執法時推諉扯皮,降低了執法效率。還有,資源與環境分立的立法模式也導致一系列問題,例如,關於水,有水法和水汙染防治法兩部法律。水法管水量,水汙染防治法管水質,而水質水量必須統一管理才能解決水資源的保護問題。如果資源法隻管開發利用,環保法隻管汙染治理,不可能真正解決汙染問題。

呂忠梅認為,針對這種情況,應盡快推進環保法律的適度法典化工作。之所以要“適度”,是因為生態環境問題複雜多樣,環境法典既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樣精細完備,也不可能把與生態環境有關的所有內容都納入一個法典。環境法典應該具有開放性,對一定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綜合事項提取“公因式”,同時為變化留下太空,不斷吸納新內容。

“各類汙染問題的根源在於不合理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態環境問題歸根結底是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問題。寫入‘生態文明’相關內容的憲法在公眾心中扎根,推動大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走綠色發展路線,這是治本措施。”黃潤秋表示。

《 人民日報 》( 2018年03月31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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