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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怎樣才能返還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彩禮,源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定親財禮、聘禮聘金,可以說是民間初步達成婚姻約定的一種習俗。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以及觀念的變化,彩禮內容也在不斷的更新換代。從洋車手錶縫紉機,到冰箱彩色電視洗衣機,再到現在的買車買房送現金,彩禮儼然已成為男女婚前要跨過的一道坎。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訂婚給付彩禮,並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會走進婚姻,即使已經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很短的時間內,雙方就解除婚姻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彩禮產生糾紛而對簿公堂的現象屢見不鮮。

《法制日報》記者

梳理4起涉及彩禮糾紛案件,

以期通過以案說法、釋法明理,

提高人們對婚約財產的認識,

減少因彩禮返還而產生的糾紛。

酒席花費不算彩禮

共同生活酌情返還

01

石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定親後兩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又分手。石某要求王某返還彩禮遭到拒絕,訴至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還彩禮79600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雙方並未按照當地風俗訂婚,原告起訴的彩禮並不屬實,只是同居期間財產糾紛,不同意返還。

蒙陰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介紹相識後,於2017年9月定親,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分手。庭審中原告提供證人李某的證明一份,證實原告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三金2萬元,改口費2萬元,酒席4800元,電動車3000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定親後,原告支付的見面禮、贈送的三金等貴重物品,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屬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本案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應考慮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為宜,其他小額交往系禮尚往來,酒席等花費不應該視為彩禮,不予返還。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石某現金2萬元。

本案承辦法官王家安解釋稱,按照習俗為了結婚給付的彩禮,屬於返還彩禮的範疇,但酒席花費不屬於此範疇。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鑒於雙方共同生活,彩禮應酌情返還。

同居生活購置財產

全額返還有失公平

02

2017年7月,李某某與張某相識後自由戀愛,後經雙方父母的同意,於2017年11月23日舉行訂婚儀式,在儀式上,李某某給付張某彩禮31800元。2017年12月16日,雙方舉行婚禮儀式,但一直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禮後,因兩人缺乏了解,生活環境、生活習慣不同導致經常為瑣事爭吵,最後分手。李某某訴至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民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彩禮31800元。

蒙陰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訂婚儀式上,原告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但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並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同居關係。被告與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用上述彩禮購置了空調等電器及其他物品,共花費28497元,現都由原告佔有使用。被告懷孕後流產,入蒙陰縣中醫醫院治療,花醫療費等2448.17元。

法院認為,原告按照農村習俗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系為與被告建立婚姻關係而有條件給予的財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彩禮是否返還應以雙方是否同居生活為標準,本案原、被告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另查明,雙方同居生活致被告懷孕流產,給被告身心造成一定影響,雙方共同生活,被告用原告給付的彩禮購置的物品,由原告佔有使用。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彩禮的請求,顯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返還原告李某某訂婚彩禮850元。

短暫婚姻感情破裂

要回彩禮並無依據

03

2017年5月曲某與燕某(女)經人介紹認識,見面後兩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溫,於2017年11月登記結婚。可好景不長,婚後兩人還沒來得及享受甜蜜,便雙雙因煤氣中毒住院。出院後雙方感情已經大不如前,在隨後的生活中經常因各種矛盾發生爭吵。2018年3月曲某與燕某分居,不久之後曲某便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認為結婚還沒一年,彩禮錢也得要回來。

山東省煙台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從認識到登記結婚約8個月,時間較短,婚姻基礎較差,從登記結婚到兩人分居約4個月,婚後沒有建立起穩固的夫妻感情,再結合庭審中雙方對共同生活期間情況的陳述,認為原、被告已難以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其家庭困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曲某與被告燕某離婚並駁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解釋稱,本案爭議焦點是離婚後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這在目前的婚姻糾紛中是比較常見的。很多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該要回來,其實這是個誤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但並沒有提交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證據,所以法院沒有支持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彩禮以外再索三萬

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04

訂婚當天“準嶽父”加要彩禮3萬,婚事沒成拒不返還。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劉某是95後,他和女朋友小張準備訂婚。按照當地習俗,訂婚時男方分兩次給了女方訂婚禮金共計105000元,女方分兩次返還1400元。但就在訂婚當天,小張的父親老張突然把劉某喊到一旁,索要3萬元,聲稱不給的話就不同意訂婚。劉某迫於無奈,當即找人取錢給了“準嶽父”。

然而過了幾個月,劉某和小張之間產生矛盾且衝突激烈。在一次爭吵後,小張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劉某跟小張聯繫幾次,但小張一直不回復。半年之後,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張返還彩禮及給老張的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訂婚當日劉某給出的3萬元不是小張收的,也不屬於彩禮範圍,要求小張返還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劉某可另行起訴。於是,劉某便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了訴訟,要求小張的父親老張返還3萬元。

東昌府區法院審理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老張在其女兒小張與劉某訂婚之際額外要求劉某給付3萬元,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且使劉某的財產受到損失,屬於不當得利,現劉某要求返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小張的父親老張返還劉某3萬元。

法規集市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制微評

胡勇

在一些地方,彩禮依然是許多家庭、尤其是農村家庭一項沉重的負擔,一些農村男青年因為付不起彩禮錢而打光棍的情況也並不罕見。同時,近年來由於訂婚後又分手、閃婚閃離等種種現象的增加,因彩禮返還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也隨之增加。

儘管我國的司法解釋對彩禮返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新的情況依然不斷出現,需要進一步對之予以細化、完善。同時,從鄉村社會治理的角度而言,彩禮是一種陳規陋習,它使基於感情的婚姻關係變了味道,也使許多家庭因彩禮而返貧變貧,因此,應當多措並舉,予以革除。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全面推行移風易俗,整治農村婚喪大操大辦、高額彩禮、鋪張浪費、厚葬薄養等不良習俗。當前,在廣大鄉村中應當深入開展喜事新辦的宣傳教育,樹立以不收彩禮為榮的觀念,引導農村青年自覺抵製彩禮,敢於與陳規陋習決裂。

同時,還應當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把自覺抵製彩禮、堅持喜事新辦納入村規民約之中,提倡大家互相提醒,並對收受彩禮、尤其是收受高額彩禮者提出批評教育,激濁揚清,促進文明鄉風的形成。惟其如此,才是減少乃至消除因彩禮而引發的糾紛的治本之策。

來源:法制日報·社區版

編輯:席鋒宇 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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