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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聲”監管,怒懟“野蠻人”,這些獨立董事辣眼睛?

2月12日,距離格力電器獨立董事劉姝威認為監管部門“選擇性執法”僅一天,新浪微博實名認證的“經濟學家韓志國”發長文質疑劉姝威的獨立董事職責和素質,由此引發市場關於獨立董事制度和獨董專業性的持續關注。細數這些年“辣眼睛”的獨立董事,還真是不少,可謂“獨董一發威,董秘兩行淚。”

1、質疑監管部門選擇性執法

2019年2月11日,格力電器新一任獨立董事、董明珠的“閨蜜”劉姝威在部落格發表名為《嚴格監管嚴格執法》的文章,嗆聲廣東證監局。文章認為,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也曾在論壇公布其2018年稅前利潤預計,但未收到監管部門的《警示函》,監管部門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嫌疑。說事君查閱資料發現,劉姝威此前曾為萬科獨立董事,也曾發文對寶能參與股權爭奪相關事件表態。

2、被罷免的獨立董事

據報導,2014年5月份,天目藥業的獨立董事鄭立新、徐壯城因對該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投下反對票,讓年度報告“不好看”,遭到了該公司股東大會的罷免。

提出罷免議案的股東聯合稱,兩名獨董未正確履行職責,隨意投下反對票,給廣大投資者利益造成直接損害。2名獨董則辯稱,公司內部治理極其混亂,且未能提供獨董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因此投下反對票才是獨立、盡職的表現。事實上,這已不是天目藥業第一次遭到獨董投反對票。在2010至2011年期間,該公司前一屆獨董便多次投出反對或棄權票,內容多針對該公司人事任免、高管薪酬、年度報告等。

3、發文怒懟外部威脅

在2016年萬科股權之爭中,萬科原獨立董事華生曾在微博上表示:“我在萬科不拿一分錢,也無任何利益人情瓜葛,不會屈服於任何攻擊和壓力。萬科股票在停牌中,威脅我洩露所謂內部資訊並不能堵住人的嘴。”隨後華生發布“萬言書”,連載發表《我為什麽不支持大股東意見》,引起業內外一片嘩然。

獨董制度的前世今生——

我國正式確立獨立董事制度始於2001年,2001年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顯示,獨立董事須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並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東提名,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獨董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獨董既具有管理公司事務和介入公司治理的權利和義務,又需要獨立於上市公司利益之外。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院長劉紀鵬表示,獨立董事的任務首先是製約大股東,保護經營者的利益。第二個任務跟西方一致,就是當股權高度分散的時候,製約“保姆”,保護“主人”的利益。

獨立董事哪裡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誰來選聘呢?根據相關規定,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範地進行。一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二是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

劉紀鵬表示,獨立董事的使命本來是製約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但現在的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聘請,董事會又是大股東聘請的,這就導致可能存在理論和現實的悖論。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獨立董事應不是一種福利,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早期獨董的報酬都是相對性的,例如一年幾千元或者一萬到兩萬元錢。這樣一個報酬水準沒有太大幅度的提升,但這樣的報酬顯然跟不上目前的物價和工資水準,所以獨董辭職潮背後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方面是他們認為獨董的待遇長期固定不變或者偏低;第二個原因是獨董的法律責任越來越大。

近年來,隨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數量增多、人員多元化,獨董的曝光率不斷提高。有的獨董時常公開發聲質疑監管部門,對行政執法合理性等事件公開“嗆聲”,有的獨董發文怒懟外來收購的“野蠻人”,有的獨董突然離職曝出猛料,還有的獨董身兼數職,多年任期內難見隻言片語和履職盡責的痕跡。

奇葩型獨董頻現——

為了製衡“一股獨大”,站在中小股東利益訴求的獨董,的確為上市公司的事務管理和公司治理發揮了必要作用,但獨董不“獨”、獨董不“懂”等問題也飽受詬病,對市場的不利影響開始發酵。一是花瓶掛名型或人情型獨立董事,被投資者戲稱為投資“內部人”。這類獨董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左右手,以爆炸性言論響應市場情緒,左右公司股價乃至重大事件走勢;二是放任不知情型獨董,這類獨董就算上市公司遇到天大的財務“地雷”也能巋然不動、渾然不知;三是能力有限型獨董,即有主觀履行職責意願,也采取部分如詢問公司董秘、負責人等措施,但多為表面工作,實際上未充分履職;四是天馬流星型獨董,這類獨董任職時間與簽字定期報告期間不完全重合甚至分離,或者任職時間過短,難以充分盡責履職。這些奇葩獨董不利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體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理利益。

外國獨董制度啥樣——

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股權革命的基礎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極為分散,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在特定公司中也最多持有1%股份。由於股權分散,不存在“一股獨大”現象,因而上市公司的意志往往是眾多股東的合意。美國獨立董事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是建立在一個明顯的群體優勢之上的。在外部,有一個長期形成的經理人市場,一方面保障獨立董事人才選任的通暢,另一方面,市場選擇和市場競爭使得聲譽機制得以形成和發揮作用,並促使獨立董事能夠在這些機制的約束下忠實地、謹慎地履行其職能

英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是作為一種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方式而產生。獨立董事僅僅兼職工作於公司的董事會,並沒有介入到公司的日常運作中來,獨立董事一般很難履行戰略管理職能。這種獨立董事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獨立董事的監管職能。

如何完善我國獨董制度——

劉紀鵬認為,獨立董事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要改變獨董的產生機制、薪酬制度等一系列辦法。

要完善符合我國國情和A股特色的獨董制度,須在學習國外所謂“名人獨董”經驗之外,加快構建更加獨立、專業、自律的獨董隊伍。根據有關規定,目前的獨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構成至少還有三類人:一是擁有研發和設計等職業背景或工程師職稱的技術型獨立董事,二是擁有學術或科研背景的獨立董事,三是擁有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這些專業獨董雖然能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意見,但往往是谘詢、服務有余,對大股東的督促、監督不足。目前,短期內要求獨董對抗大股東及管理層不現實。未來,各方應優先考慮加速建立職業化的獨立董事制度,擺脫現有的“兼職”獨董模式,讓獨董首先在時間、工作上真正獨立起來。一方面,要強化對長期不發聲獨董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勤勉盡職。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力和責任,加快組建獨立董事行業協會,綜合運用薪酬、任期等手段激發獨立董事監督和履職的積極性,真正起到保護中小股東合法利益的作用。

(經濟日報 記者:周琳 責編:渠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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