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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治“大棚變住房” 場內路線禁超6米寬

《整改標準》明確,不得建非可視化圍牆或圍欄;看護管理房只能為單層且不得超過15平方米

新京報訊 (記者鄧琦 實習生王雨晴)北京的“私家小院”、“莊園”,將回歸“大棚”原狀。近日,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制定發布《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標準》,對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各個細節進行了全方位規範。各區將據此標準組織整改,刹住違規佔地、私蓋“大棚房”的違法行為。

重點整治“單棟大棚房”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整改標準》一共八條,其中前三條與第四條一部分針對的是整個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第四條另一部分及後四條針對的是單棟大棚項目。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是“大棚變住房”或“圈建成莊園”,所以《整改標準》的重心是單棟大棚違法違規用地問題的整改。

《整改標準》第一條明確: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建設,經營者必須按照備案範圍和內容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違法違規轉包、轉租或變相買賣行為。並在第二條中注明: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需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定標識牌,注明項目編號、建設主體、建設時間、佔地面積、地類性質、土地用途、建設規模、舉報電話及受理舉報部門等,並在網上公示。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後,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將由市農委統一安排,在網上公開公示。

《整改標準》第三條對場內路線進行了規定: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建設的場內路線寬度不得超過6米,且其佔地面積應在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內。

市規土委相關負責人解釋,此條標準主要針對路線超寬甚至變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車場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封閉莊園”圍擋將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為掩人耳目,外面建圍牆,裡面超面積建“耳房”,將“大棚”變成私家封閉莊園。為封堵這種現象,《整改標準》第四條規定: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四周和單棟種植大棚外,不得建設非可視化的圍牆或圍欄,不得妨礙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第五條規定:單棟種植大棚只能有一個看護管理房(俗稱“耳房”)。看護管理房只能為單層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解釋,考慮到《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127號文”)實施前,未對生產管理用房面積做具體規定,因此今年7月25日市政府專題會議明確,對“127號文”實施前建設的單棟大棚生產看護房,超出面積不多的、一時難以整改的,在對住人等問題完成清理後,可由區政府申請掛账處理。掛账後,該項目即確定為違法待整改項目,不能在此基礎上再次改建擴建,不能再享受農業補貼、拆遷補償等。再建設時必須按照不超過15平方米標準進行。

■ 解讀

“確保農地農用不走樣兒”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指出,“127號文”規定,設施農業項目在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複墾,佔用耕地的應複墾為耕地。單棟種植大棚作為生產設施用地,更要注意保護土壤耕作層,確保耕地品質不受破壞。針對這些要求,《整改標準》都作出明確規定。

《整改標準》第六條規定:單棟種植大棚內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壞耕作層,但為生產需要,在大棚內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鋪設一條便道,寬度不得超過60厘米。確因生產需要適當增加寬度的,要通過向主管部門備案方式確認。第七條明確:單棟種植大棚內外及看護管理房內,不得配備用於固定居住的生活設施;大棚內外不得堆放與農業種植無關的物品。處於禁養區範圍內的種植項目,不得進行畜禽養殖。第八條規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後必須恢復種植條件。出現閑置、廢棄農業種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積極采取措施恢復耕種,防止耕地撂荒。

“通過這些標準,將確保農地農用,‘大棚’不走樣兒,不變味兒。”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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