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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大舉措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王永利

  《指導意見》是新時期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促進中國金融健康發展非常重要的綱領性檔案和重大舉措,有幾點特別需要關注。

  7月8日新華社受權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就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出總體要求:以依法保護各類產權為前提,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導向,統籌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理順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制力,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國家金融安全,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指導意見》是新時期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促進中國金融健康發展非常重要的綱領性檔案和重大舉措,有幾點特別需要關注:

  一是《指導意見》由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充分體現出黨中央、國務院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以及對作為國家重要核心競爭力的金融發展的高度重視

  《指導意見》強調,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更好服務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是《指導意見》明確了由財政部門代為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授權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履職盡責,保障出資人權益。

  根據統一規製、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並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

  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三是強調國有金融資本的統籌和優化布局

  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既要減少對國有金融資本的過度佔用,又要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對於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的性質。對於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對於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於處於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混合所有製改革。

  規範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規範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

  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重大布局調整、產權流轉和境外投資的監督。

  四是強調國有金融機構黨的長官和建設

  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長官,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鞏固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發揮黨委(黨組)的長官作用,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長官不動搖,發揮黨委(黨組)的長官作用。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定、黨委(黨組)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長官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長官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範黨委(黨組)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式規則,把黨委(黨組)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合理確定黨委(黨組)長官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

  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製衡機制,規範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製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黨組)的長官作用。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實現形式。上級黨組織和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長官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

  依法依規規範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後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範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範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後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部門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裡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範道德風險。

  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是強調協同推進強化落實

  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加快制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

  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資訊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監管、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國有金融資本情況要全口徑向黨中央報告,並按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財政部承擔。各級財政部門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金融資本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指導意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要特別處理好黨的長官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的關係,以及代理行使出資人職責的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等方面的關係。相關部門還需要盡快頒布相應的實施細則等,並密切配合,抓好落實。

  (本文作者介紹:前中國銀行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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