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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證監局對董明珠出具警示函 因提前披露公司業績資訊

  由於先前董明珠在股東大會上發表了關於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資訊,早於披露業績預告公告時間,深交所對格力電器下發了關注函。今日,廣東證監局也對此事進行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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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之家從廣東證監局決定書獲悉,董明珠作為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資訊,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

  廣東證監局認為,董明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並表示董明珠應“規範對外發布資訊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以下為決定書全文: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6號

關於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董明珠:

  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資訊,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對外發布資訊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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