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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喊話證監會:對降杠杆的IPO等要適當提供支持

  來源:梧桐樹下V 文/梧桐小編

  8月8日上午,國家發改委、央行、財政部、銀保監會、國資委等五部委聯合印發《2018年降低企業杠杆率工作要點》提出多項具體政策措施,支持市場化債轉股,推動降低企業杠杆率。

  小編統計了一下,《工作要點》共27項要求,每一項都明確了責任主體,共有16項涉及證監會,其中由證監會獨自承擔的工作要求有兩項:

  1、穩妥給予資本市場監管支持。對降杠杆及市場化債轉股所涉的 IPO、定向增發、可轉債、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市場操作,在堅持市場“三公”原則前提下,提供適當監管政策支持。

  2、積極發展股權融資。加強主機板、中小板和新三板等不同市場間的有機聯繫。穩步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深化創業板和新三板改革,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積極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交易所債券市場。穩步發展優先股和可轉債等股債結合產品,優化上市再融資結構。

  小編妄自解讀一下:

  第一項“對降杠杆及市場化債轉股所涉的 IPO、定向增發、可轉債、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市場操作,在堅持市場“三公”原則前提下,提供適當監管政策支持。”

  提供適當支持,語言很藝術!潛在意思就是要求證監會:你們制定的那些條條框框,要服從於降杠杆的需要,執行的時候不要太死板,靈活一點、變通一點。

  第二項積極發展股權融資。五部委是不是嫌今年IPO速度太慢了?要證監會快馬加鞭地發新股?今年1-7月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合計上市了70家新公司,相比去年同期276家確實少了近75%。但2018年這個市況確實很不好,上證指數從去年底的3306點跌到8月8日收盤2744點,已跌了17%。如果從今年1月26日最高收盤點位3558點算起,跌到今天已跌了近23%。市場疲弱不堪,投資者損失慘重。

  後面,證監會會不會頒布一個類似“利用資本市場幫助降低企業杠杆率的指導意見”?

  小編估計原先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募集的配套資金不得用於償還債務的規定”禁令會被取消。

  2016年6月17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問題與解答》規定“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所募資金僅可用於:支付本次並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募集配套資金不能用於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如果允許上市公司將募集的配套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等債務,會迅速降低企業杠杆率。

  放慢IPO節奏已經是這個熊樣了,如果真按五部委要求加快速度,股市可能直接撲街了! 

  前天(8月6日),下面這張截圖霸屏微信朋友圈,說是股市走了10年, 2018年8月6日上證指數收盤點位比2008年8月6日還低了14點,一夜回到10年前!這讓投資者、監管者好尷尬!這10年上了多少新股?M2又增長了多少? 

  2018年8月8日,滬深兩市3552家上市公司總市值478558億元,換算成美元(按6.83:1)是70067億美元,而8月7日下跌0.94%的蘋果公司收盤207.11美元,市值10111.46億美元。

  結論很殘酷:我們3552家上市公司總市值相當於6.93個蘋果!!!

  (上述數據來源於上交所網站)

  (上述數據來源於深交所網站)

  想到中美貿易戰的激烈、企業降杠杆的艱難,小編想起共克時艱的國家號召,但心底也有一點淡淡的焦慮!我們股民共克時艱的一大戰場就是在股市,買!買!買!為國護盤就是共克時艱!

  好了,下面認真學習領會《2018年降低企業杠杆率工作要點》。

  2018 年降低企業杠杆率工作要點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各項部署,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杆率的意見》(國發〔2016〕54 號)及附件《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現提出 2018 年降低企業杠杆率工作要點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業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一)充分發揮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機制作用。組織落實《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建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機制,區分不同行業、企業類型設定資產負債率預警線和重點監管線,科學評估超出預警線和重點監管線企業的債務風險狀況,根據風險大小程度分別列出重點關注和重點監管企業名單,並明確其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標和時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加強金融機構對企業負債的約束。通過債權人委員會、聯合授信等機制以及銀行對企業客戶開展債務風險評估等方式,限制高負債企業過度債務融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三)完善國有企業資本管理機制。進一步夯實國有資本,明確國有企業資本補充的條件、標準和資金管道,支持國有企業通過增加資本積累、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多管道籌集資本、充實資本實力、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加強國有企業資本真實性管理,提高財務真實性。規範使用混合型權益融資工具,防止虛假降杠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四)健全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分行業、分地區定期對企業杠杆率和債務風險進行動態監測。重點做好大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加強涉企資訊整合和共享,對高負債高風保險公司業建檔監控,做好風險防範預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五)完善大型企業債務風險聯合處置機制。對發生債務風險的大型企業,引導各市場主體及早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協商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對潛在影響較大的債務風險事件,相關部門要聯合開展協調,確保依法合規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防止風險蔓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深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六)壯大實施機構隊伍增強業務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新設實施機構。指導金融機構利用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賦予現有機構相關業務資質。研究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更多參與市場化債轉股。支持各類實施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增強資本實力,推動實施機構與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和社會產業資本合作,提高業務能力特別是股權管理能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七)拓寬實施機構融資管道。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發行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私募資管產品、設立子公司作為管理人發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多種方式募集股權性資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類實施機構發行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金融債券籌集資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社會資金投向市場化債轉股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八)引導社會資金投向降杠杆領域。運用定向降準等貨幣政策工具,積極為市場化債轉股獲取穩定的中長期低成本資金提供支持。完善各類社會資金特別是股權性資金參與降杠杆和市場化債轉股的引導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九)完善轉股資產交易機制。研究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集中開展轉股資產交易,提高轉股資產流動性,拓寬退出管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2018 年底前)

  (十)開展債轉優先股試點。鼓勵依法合規以優先股方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探索以試點方式開展非上市非公眾股份公司債轉優先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一)推動市場化債轉股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有機結合。指導債轉股實施機構和企業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在債轉股協定中對企業未來債務融資行為進行規範,對企業資產負債率作出明確約定;推動將市場化債轉股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製改革等工作有機結合,推動企業改組改製,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治理結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二)加強轉股股東權益保障。針對轉股企業存在的股東行為規範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問題,研究加強轉股股東權利保護的政策措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2018 年底前)

  三、加快推動“僵屍企業”債務處置

  (十三)完善“僵屍企業”債務處置政策體系。研究頒布有效處置“僵屍企業”及去產能相關企業債務的綜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關領域的具體政策,落實好有利於“僵屍企業”出清的稅收政策,通過推動債務處置加快“僵屍企業”出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2018 年底前)。

  (十四)破除依法破產實施障礙。推動各地建立政府與法院之間關於企業破產工作溝通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破產啟動費用問題,協調解決破產程式啟動難實施難、人員安置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五)完善依法破產體制機制。研究總結依法破產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建立關聯企業破產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組制度和建立預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推動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完善重整企業的信用修複機制;開展破產法規修訂前期研究,適時提出修改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四、協調推動兼並重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

  (十六)積極推動企業兼並重組。深化產融合作,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並購重組中的主管道作用;加大對基於產業整合的並購重組的支持力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七)多措並舉盤活企業存量資產。指導企業積極利用產權市場轉讓品質效益不高、與主業協同度低或非主業、虧損企業等相關資產,有效回收資金;繼續通過資金集中管理、兩金(應收账款和存貨)壓降等多種手段提高企業整體資金利用效率(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八)有序開展資產證券化。按照“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有序開展信貸和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九)多方式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指導企業合理用好各類債務融資工具,形成合理的債務類型和期限結構,降低流動性風險。(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十)積極發展股權融資。加強主機板、中小板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等不同市場間的有機聯繫。穩步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深化創業板和新三板改革,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積極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交易所債券市場。穩步發展優先股和可轉債等股債結合產品,優化上市再融資結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五、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

  (二十一)穩妥給予資本市場監管支持。對降杠杆及市場化債轉股所涉的 IPO、定向增發、可轉債、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市場操作,在堅持市場“三公”原則前提下,提供適當監管政策支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十二)提高國有資產處置效率。在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前提下,對於納入重點降杠杆範圍企業的資產處置進行專題研究,予以支持。嚴格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地方國有企業降杠杆涉及的國有資產審批事項,糾正不恰當升高審批層次的做法或不審批不作為的現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十三)加強會計審計業務指導。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嚴格按照相關業務規則提供審計服務。(財政部,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六、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監督

  (二十四)指導重點行業和地區開展降杠杆工作。對重點降杠杆案例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克服障礙推動實施;積極鼓勵優質資產企業按市場化原則開展債轉股;繼續推動優化債轉股行業結構,引導實施機構對我國經濟轉型更新、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行業和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指導重點地區降杠杆工作並開展深入調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十五)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帶動作用。及時分析總結降杠杆的典型案例及政府引導激勵的典型做法,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杆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適當方式進行推廣複製。(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杆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部門和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十六)強化監督約束確保有序開展。加強企業降杠杆特別是債轉股的全過程監督檢查,嚴格禁止對不適當企業進行債轉股,防止違法違規操作,建立債轉股相關主體記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十七)繼續做好宣傳與輿論引導工作。繼續開展降杠杆的正面宣傳,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與熱點問題,切實控制不實不良資訊傳播,加強與有影響力的外媒和有關國際組織溝通,創造良好的內外部輿論環境。(中央宣傳部、中央網絡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辦公室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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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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