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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怕上火喝加多寶”誤導閱聽人 不能用做商標

  法院終審判定“怕上火喝加多寶”誤導閱聽人 不能做商標使用

  王子揚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子揚)5月25日,新京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在“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申請的訴訟中,加多寶再次敗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怕上火喝加多寶”因含誤導性描述,不得作商標用。

  據了解,加多寶法定代理人陳鴻道方面2012年6月13日以在香港注冊的“王老吉公司”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怕上火喝加多寶”的商標注冊申請。王老吉涼茶母公司廣藥集團2013年12月5日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作出不予注冊決定。

  由於王老吉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的上述決定,因此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2016年10月19日,商評委複議仍決定,“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不予注冊。2016年11月25日,陳鴻道的王老吉公司將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據王老吉公司稱,“怕上火喝加多寶”系原告獨創的商標組合,訴爭商標由“怕上火喝加多寶”七個字組成,從左到右依次排列,字體大小一致,間隔相同,是一個商標整體。“怕上火喝加多寶”作為一個整體具備商標的顯著性,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解。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決定。

  2017年12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隨後王老吉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3月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5月10日,該案審理終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指定使用的商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生產的上述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眾之虞。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表示為終審判決。

  編輯:吳嬌穎 楊梓銘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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