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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繳社保可否讓部門報銷?法官解讀繳納社保這些事兒

部門沒為員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引發的爭議頻發,勞動者自行通過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可否要求部門報銷?部門繳納社會保險基數低於工傷職工實際工資導致工傷基金列支項目數額降低的,勞動者可否要求部門補足差額?農業戶籍的職工如何就未繳納社會保險進行維權?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辭職的能否獲經濟補償?今天(8月6日)北京海澱法院法官就4起案件為您詳細解讀繳社保這些事兒。

插圖 王金輝

案件1

自行繳納社保要部門報銷 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劉先生曾是一家能源公司的電子工程師,雙方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劉先生曾通過第三方公司自行繳納了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劉先生以要求該公司償還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起訴。

法院認為,依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部門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公司作為劉先生的用人部門應當依法為劉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劉先生亦應當依法由某能源公司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劉先生自行通過第三方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與其勞動關係真實狀態不符,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亦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上述爭議屬社會保險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遂依法駁回。

海澱法院的楊秋陽、馬敬認為,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現社會統籌。用人部門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分為企業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社會保險由用人部門負責申報繳納,個人負擔部分費用應當由用人部門代扣。勞動者通過第三方如在戶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或通過其他公司代為繳納社會保險的,均與其真實勞動關係不符,擾亂了社會保險管理秩序,因此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報銷費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件2

以未繳社保離職 公司應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吳女士入職一家工程公司,擔任資料員。但她在職10年期間,該公司未為她繳納社會保險。於是,吳女士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雙方均認可勞動關係於當日解除。吳女士以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工資等為由,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該公司所收到吳女士的離職信寫明的離職理由為未繳納社會保險等,而該公司確存在未為吳女士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依據我國《勞動合約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該公司應向吳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法官認為,《勞動合約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部門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約。該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以前述法律條款提出解除勞動合約的,有權要求用人部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對於勞動者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約的,工作年限應當自該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案件3

未繳納工傷保險 部門應向勞動者付工傷保險待遇

南先生曾是一家測繪中心職工,雙方簽有勞動合約。2013年7月26日南先生受工傷,認定傷殘等級為十級。2015年初南先生退休,此後他以要求某測繪中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為由起訴。

法院認為,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用人部門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經法院確認某測繪中心未為南先生繳納工傷保險,按照南先生實際工資標準可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數額核算,最終法院判決某測繪中心向南先生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就此,楊秋陽、馬敬認為,依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部門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部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繳納工傷保險,或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低於勞動者實際工資標準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如用人部門未依據勞動者實際工資標準依法申報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部門應當按照勞動者可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4

農業戶籍職工未繳2011年7月1日前養老保險 部門需付賠償金

溫先生於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在一家出租公司做計程車司機。他是本市農業戶口,出租公司未為其繳納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溫先生以要求出租公司支付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等為由起訴。

法院認為,用人部門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溫先生系本市農業戶籍,某出租公司未為其繳納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理應向溫先生支付上述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

法官認為,若用人部門沒有繳納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施行之前的養老保險或者失業保險,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補繳,經補繳後,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在退休時可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農業戶口的勞動者,2011年7月1日之前的養老保險是無法補繳的,用人部門應向勞動者賠償未繳納養老保險的損失。因而,此類因用人部門未繳納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於城鎮戶口的勞動者要求賠償或補繳的請求,應駁回,並告知其找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解決;對於農業戶口的勞動者同樣的請求,應予處理。在2011年7月1日之後的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的不論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都能補繳,因而,此時間後的勞動者上述賠償或補繳請求,法院不予處理,並告知勞動者找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法官提醒

部門必須繳社保 員工自繳是違規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其它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部門和勞動者應按照法定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部門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自行通過第三方繳納、用人部門和勞動者約定免交或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行為,均屬於擾亂社會保險費用的徵收和管理秩序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用人部門須改正並足額繳納社保費用。

但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部門為降低用工成本、勞動者為增加收入,協商一致約定不繳納或者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費用的情況,均違反上述強製性法律規定。勞動者對社會保險繳納有異議的,可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查詢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投訴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勞動合約法》對用人部門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繳納社保費用期間造成的醫療、養老、生育等損失;勞動者也可以以此提出解除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繳費基數低於實際工資水準的也可以主張社會保險待遇的差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切莫為了貪圖一時的錢財讓自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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