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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市場違規買賣自家股票 易事特實控人被罰1.28億

  操縱市場違規買賣自家股票 易事特實控人被罰1.28億

  何思模被罰1.28億元。

  張譯予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易事特(300376.SZ)實控人操縱市場一案結案。

  5月25日晚間,易事特發布公告稱,其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結案通知書,證監會決定對易事特不予處罰,該案已審理終結。

  與此同時,易事特公告表示,其實控人何思模已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當事人操縱市場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何思模沒收違法所得6399.7萬元,並處6399.7萬元罰款;根據當事人短線交易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何思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該案件起始於2016年11月28日。當日晚間,易事特發布公告稱將實行10轉30的高送轉預案。該高送轉預案一經推出,易事特股票便水漲船高,連續6個交易日上漲,其中更是連續5個交易日漲停。

  在易事特股價上漲之後,其實控人何思模在當年12月1日、12月5日利用易事特員工平台賣出易事特120萬股與299.26萬股,且未能及時披露員工持股計劃減持情況。並且,其還操控名為“朱琦”的證券账戶,將該账戶所持全部易事特股票賣出。上述兩項交易扣稅後共計獲利8301.03萬元。

  此後的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證券账戶買入易事特股票,於當年2月3日至8日賣出。證監會認為,何思模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中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

  並且,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擬對何思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對於證監會對其實控人的處罰,易事特表示,處罰對象為易事特實際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對易事特不予行政處罰,本案結案。該情形不會影響易事特的正常業務開展。

  公開資料顯示,易事特主要從事UPS等功率電子裝置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其主營業務產品包括智慧城市(含大數據)、智慧能源(含光伏發電及充電樁)、軌道交通(含監控與通信)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建設與服務及核心產品的研發、生產與服務等。

  財報顯示,2018年一季度,易事特營收為9.75億元,同比增8.18%;淨利潤為8490.06萬元,同比增42.94%。2017年全年,其營收為73.18億元,淨利潤為7.14億,分別同比增長39.51%與51.4%。

責任編輯: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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