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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評論:虹鱒魚躋身三文魚,企業不能自說自話

會不會有部分水產養殖企業,對於符合自己利益的標準嚴格執行,而對於約束自己的標準卻打折扣?比如,虹鱒魚也叫三文魚了,但是在寄生蟲和產品標簽方面卻不嚴格執行。

文 | 崔略商

近日,“《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正式發布”的消息在網上引發了熱烈的討論。這份標準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把三文魚當作“鮭科魚類的統稱”,按照這個標準,前段時間備受爭議的“淡水三文魚”虹鱒魚就名正言順地成了真正的三文魚。在針對這條消息的評論中,不少網友還是表達了質疑。

三文魚不是一個嚴格的學術名稱,所以它的定義主要靠市場約定俗成而來。消費者傳統上認為的三文魚,一般特指大西洋鮭,而不包括所謂的“淡水三文魚”,也就是虹鱒魚。這份最新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把虹鱒魚稱為三文魚,與大眾的一般認知不符,難怪會引起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這份《生食三文魚》標準是一種團體標準,既不是必須強製執行的國家標準,也不是受認可程度較高的生物學分類學術標準。

按照2018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版《標準化法》,團體標準是由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供社會自願採用。

也就是說,對於普通消費者,如果你不買這份《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的账,堅決不肯把虹鱒魚叫做三文魚,那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如果消費者不買账,企業也好,行業協會也好,就無法長期堅持不符合大眾認知的命名。

而根據相關新聞報導,《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參照國家標準對寄生蟲進行了嚴格規定,並且明確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標注原料魚產地以及種名。所以,一旦水產企業真的全面執行這個標準,消費者在購買“三文魚”之時,就要仔細查看標簽,了解原料魚來自哪裡,到底是海產的大西洋鮭,還是淡水養殖的虹鱒魚。

問題是,會不會有部分水產養殖企業,對於符合自己利益的標準嚴格執行,而對於約束自己的標準卻打折扣?比如,虹鱒魚也叫三文魚了,但是在寄生蟲和產品標簽方面卻不嚴格執行。

到時候,蒙在鼓裡的消費者好不容易記住了大西洋鮭這個略微拗口的生物學名詞,卻仍然無法從產品標簽上分得清楚,更沒有人能保證他們買到的“三文魚”會不會有感染寄生蟲病的危險。

所以,有了推薦執行的團體標準,還應該有強製執行的國家標準。對於三文魚的命名,可以交給市場去選擇。相信一種商品的命名,消費者群體用腳投票還是能起作用的。

但對於影響到消費者健康權和知情權的寄生蟲檢出率和產品標簽,消費者個人沒有足夠的鑒別能力和約束能力。因此,光靠企業和行業自律是不夠的,需要由市場監管和食品監管部門來強力監督,對於違規企業依法給予嚴厲處罰。畢竟,足球場上如果沒有嚴格公正執法的裁判,巴西足球隊也未必能踢得贏弱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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