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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民企稱省高院越級乾預案件,官方:是監督非乾預

【撰文/林紅 統籌/劉姝蓉】近日,網上關於兩家公司合約糾紛的輿情引起大白新聞的關注。2010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生效後本來由江蘇省徐州市沛縣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後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發出的一份司法函,執行被擱置至今。原告公司稱江蘇高院涉嫌超越職權,對案件進行越級乾預。大白新聞致電江蘇高院,工作人員稱:“我們是監督,不是乾預。肯定有(人反映),我們不會無緣無故監督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圖片來源於網絡)

8年前執行判決生效

從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2010)徐商終字第0096號得知,2008年1月10日,徐州恆緣公司與徐州瑞雪公司、徐州市製冷學會簽訂了冷庫大包協定一份:徐州瑞雪公司負責徐州恆緣公司冷庫製冷系統的設計、採購、安裝、調試及售後服務,並在範圍內所有設備質保期一年,如因品質問題一年內免費更換。

2008年1月16日,泰州裕華公司與徐州瑞雪公司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約。徐州瑞雪公司在對泰州裕華公司提供的產品進行安裝施工時,發現泰州裕華公司提供的產品不符合設計要求,即與泰州裕華公司聯繫,泰州裕華公司告知其不影響製冷效果後,繼續安裝施工。徐州恆緣公司在對安裝完成的部分冷庫進行試運行時,發現泰州裕華公司提供的產品不符合設計要求,且達不到製冷效果。後徐州恆緣公司多次與泰州裕華公司、徐州瑞雪公司協商處理該問題。

2008年12月31日,徐州瑞雪公司與泰州裕華公司簽訂協定書後,泰州裕華公司派人對部分冷風機進行了改造,經測試後仍達不到設計要求,製冷系統無法正常使用。

原審法院沛縣人民法院判決泰州市裕華公司、徐州瑞雪公司於判決生效10日內為徐州恆緣公司更換產品。原審判決生效後,泰州裕華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自己與徐州恆緣公司不存在任何合約關係,是徐州瑞雪公司與徐州恆緣公司形成加工承攬的合約關係。2010年4月9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決。

江蘇高院向徐州中院發函:沛縣法院執行不當

2013年10月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徐州市中院發(2013)蘇執監字第0006號函。函中稱,泰州裕華公司向江蘇高院反映,該案進入執行程式後,泰州裕華公司與徐州恆緣公司達成和解協定。此後,泰州裕華公司按照和解協定約定履行完了整改及安裝20台製冷機義務。沛縣人民法院以“裕華公司未按調解協定履行義務,未進行整改”為由,恢復對原判決的執行。並向裕華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稱,如不履行義務,則委託有資質的部門按原判決即更換40台冷風機代替履行。該通知書違反了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乾問題的意見》第266條的規定。

江蘇高院認為,沛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限期履行通知書》中關於“委託有資質的部門按原判決代替履行”部分內容不當。希望徐州中院接函後,督促沛縣法院嚴格依法執行。該函同時抄送沛縣人民法院。

原告稱江蘇高院越級乾預,回應:是監督

從2010年終審判決生效至今,徐州恆緣公司先後多次向沛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未果。該公司負責人向大白新聞表示,案件執行的是沛縣人民法院,江蘇高院直接作出具體指示,違反法定程式。並稱江蘇高院超越職權,對該案執行進行乾預。

大白新聞致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表示:“這麽個案件我們省法院監督過,這不叫乾預。案子比較複雜,肯定有(人反映),否則我們不會無緣無故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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