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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滴滴拚車專利案 滴滴未侵權

近日,有媒體報導“滴滴拚車專利案”,引起廣泛關注。記者了解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已於2018年9月28日對此案做出了裁定。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該專利的發明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滴滴方面表示,原告在其專利權缺乏穩定性的情況下隨意起訴,是對他人經營行為的不當干擾,滴滴拚車“基於移動終端的拚車服務系統及方法”並不存在侵權問題。

據裁判文書網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書,譚衛、何章鴻、賴斌認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桔科技”)、廣東太平洋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出行”)侵害他們持有的發明專利權,並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此專利糾紛於2017年12月1日立案。經查明,所涉專利名稱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拚車服務系統及方法”,該專利持有人為岑宇鈿、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申請日期為2008年8月29日,2012年10月3日獲得授權。

2018年8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了第3705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認定該發明違反專利法二十二條關於創造性的規定,不具備創造性。決定書顯示,“基於移動終端的拚車服務系統及方法”發明專利被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因為該專利的發明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因此,原告基於該無效權利提出的起訴缺乏基礎,應予駁回。2018年9月2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布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滴滴方面表示,滴滴拚車“基於移動終端的拚車服務系統及方法”並不存在任何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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