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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荒唐“校鬧” 維護校園安寧

不知從何時起,“校鬧”侵入教育領域,讓教師和學校“膽戰心驚”。教師成了學生的“保姆”,學校成了“無限責任公司”,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專職“學鬧”“校鬧”,一旦哪所學校出事,這些人聞風而至,鼓動甚至幫家長“以鬧獲利”,逼迫學校“花錢買平安”。

為了保障學校安心辦學,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構建起治理“校鬧”的制度體系,還校園一片清朗的天空。

“誰鬧誰有理”挑戰法治底線

在“誰鬧誰有理”的風氣下,保障學校辦學安全、維護教師師道尊嚴已刻不容緩。

近年來,因校園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校鬧”事件時有發生,有些人以堵校門、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糾纏學校、霸佔教學場所等非法過激行為,把“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獲取更大利益的手段。

因為“校鬧”的存在,“體育課把長跑取消了,把對抗性項目改成跳繩了,把春遊、秋遊和社會實踐取消了,教師也不敢批評學生了,因為擔心出事。”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鶴崗一中校長伍輝告訴記者,“校鬧”讓學校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和壓力,干擾了素質教育實施,影響了良好教育生態的形成。

“無論何種原因、何種表現,從根本上看,‘校鬧’是一種非法行為。”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分析指出,“我國是法治國家,化解矛盾糾紛應該通過法治的方式和途徑。一些家長、社會人員在主張訴求、處理和學校糾紛過程中,不是訴諸法律途徑解決,而是采取擾亂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等方式向學校施壓,突破法律底線、損害法治權威,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

發布會上,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強調,“‘校鬧’行為破壞法治底線,也不利於學生法治觀念和規則意識的養成,影響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實,必須下大力氣予以解決。”

“花錢買平安”助長不良風氣

“校鬧”之所以有愈演愈烈之勢,成為教育管理和學校辦學過程中的難點痛點問題,其原因既有部分家長護子心切、法治意識淡薄、教育觀念偏差的因素,也存在學校和相關部門無原則賠錢息事、部分教師處事不當、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的領導,不能嚴格執法、不能堅守法律底線,有時候為了盡快息事寧人,“花錢買平安”,甚至出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現象,客觀上助長了“校鬧”等不良風氣的蔓延。

此外,在糾紛發生後,解決機制、賠償標準、風險分擔等方面的機制不健全,也導致問題難以便捷有效地解決。對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用“五個缺乏”進行了詳細解釋。

第一,缺乏便捷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出現安全事故之後,缺少第三方介入有效機制,問題就變成了學校和受傷害方的直接衝突。第二,缺乏賠償標準和賠償渠道。怎麽賠?賠多少?標準並不很清楚,就出現了以“鬧”謀求更大賠償的現象。第三,缺乏風險分擔機制。校方責任險不能完全覆蓋學校的種種安全事故,難以有效化解風險。第四,缺乏有力處置機制。當“校鬧”已經干擾了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在個別地方,沒有立刻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一個學校影響一大片學校。第五,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雖然《侵權責任法》對學校責任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存在具體規定不夠細致,有時片面加大學校責任的情形。

“鬧也不賠”體現客觀中立

正是因為校園糾紛沒有得到及時、有效化解,才滋生了“校鬧”。所以,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工作格局,才能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

《意見》從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為、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四個方面,分15條,界定了“校鬧”範疇,賦予了法律支撐,建立了協同機制,規定了部門職責,明確了處置流程。

其中,《意見》也特別要求處置學校安全事故要遵循客觀中立的原則,平等保護各方權利,注重維護受傷害學生的權益。

一方面,《意見》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各地可通過建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制度,發揮第三方機構在糾紛化解中的作用,構建公正、便捷的處置機制。

另一方,《意見》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也就是強調“鬧也不賠”。同時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對於因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引發的訴訟,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動釋法,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

(本報北京8月20日電 本報記者 柴如瑾)

鏈接8類“校鬧”行為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2)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

(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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