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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權”抵押貸款累計發放近1500億 央行將出相關辦法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已經開展三年時間,其成效如何?

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於全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情況的總結報告》(下稱《報告》)。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並於2017年12月27日延長授權至2018年12月31日,為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下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撐。

《報告》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取得積極成效。截至2018年9月末,全國232個試點地區農地抵押貸款餘額520億元,同比增長76.3%,累計發放964億元;59個試點地區農房抵押貸款餘額292億元,同比增長48.9%,累計發放516億元。

“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也推動緩解了“三農”領域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試點以來,融資額度顯著提高,效率有效提升,成本逐步下降。普通農戶貸款額度由試點前的最高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貸款額度由試點前的最高10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5000萬元不等。

雖然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難。

《報告》稱,頒證進度有待進一步加快。截至2018年9月末,45個農地抵押貸款試點地區農村承包土地已確權但尚未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7個農房抵押貸款試點地區農民住房所有權頒證率低於50%。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民住房所有權證未完全發放給農民,個別試點地區仍積壓在鄉鎮或村委會,製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和農民住房交易,影響其抵押融資權能的實現。

抵押農房流轉和處置難度較大。根據相關規定,允許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人,農民住宅流轉受到較大限制。

此外,試點到期後需做好法律銜接。“兩權”抵押貸款業務以物權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為支撐。中央關於“三權分置”的意見明確承包農戶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但上述法律相關條款仍在修訂。部分試點地區擔心,如試點到期法律制度難以有效銜接,基層執行時可能出現爭議。

《報告》提出,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在修訂,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如順利通過,2018年底試點結束時,農地抵押貸款業務法律障礙基本消除,人民銀行將及時頒布相關辦法,明確農地抵押貸款業務的抵押條件、貸款管理、風險處置和配套措施等問題,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全國推廣工作。

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對此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顯示,“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期限屆滿後,擬不再繼續延期。

《報告》表示,有關部門和試點地區政府將認真做好抵押登記、抵押物處置、風險補償等配套支持工作,實現存量農房抵押貸款業務平穩過渡,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同時,要高度關注試點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堅決杜絕“兩權”抵押物處置可能導致的農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保障等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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