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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死刑為什麼還要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後還會被槍斃嗎?答案在這

我國法律對於死刑的執行制度會分為兩種,一種是立即執行死刑,判處死刑以後的三天內就執行。另一種是不會立即執行,緩期兩年以後再執行。對於第一種的適用對象大多是對社會對人民造成重大影響的罪犯。第二種死緩是中國對世界刑法的貢獻,是一個偉大的發明。

首先,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死緩)都是死刑。屬於刑罰中」主刑「的一種。也就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五類刑罰之一,沒有」死緩「這種獨立刑罰的存在。

死緩不是一般緩期執行,而是判處死刑後,緩期兩年執行。如果兩年期間,犯罪嫌疑人表現良好,就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任憑犯罪分子多有錢,也不服刑少於15年。

馬克思說,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對抗統治關係的鬥爭。

對國家來說,面對一個犯罪,主要會考慮三個維度的因素:

1. 犯罪和刑罰適應。也就是這個人犯了罪,判什麼刑的問題。

2. 懲罰犯罪要付出最小成本。比如有一個老崽子,70多了,強姦,被判了10年刑。結果老崽子一身病,在監獄一年要花掉300萬。要知道,監獄花的都是納稅人的錢,用3000萬去懲罰這麼一個老崽子,法律是懲罰他,還是懲罰咱們納稅人呢?所以這種情況,監獄外服刑就得了;

3.如何預防冤假錯案。我們知道,冤案無法避免,只能儘力消除。現在國家通過各種改進法律程式,設定各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目的都是為了盡量避免冤案發生。

對於那些應該判處死刑,但是又不會立即執行的罪犯,就會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種做法是我國獨創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少殺慎殺」政策的體現,鼓勵罪犯改過自新,爭取成為自食其力,有益社會的新人。

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後,會有三種不同的法律規定,這三種不同的法律規定代表了三種不一樣的結果。

(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絕大多數都是第一種,死刑緩期兩年以內真心悔過,表現良好,沒有犯罪的紀錄,期滿就變成無期徒刑了。所以很多時候死緩到最後都變成了無期徒刑。

但是,大家容易會有一個誤解,會覺得,比如張三犯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他關了3年出來就沒事了。

但是他出來後身上會背負一個「案底"。

這個案底會跟他一輩子。他不能出國,不能考公務員,不能當律師……不能乾好多事;當地發生命案了,他是優先被排查的……

只要他用了身份證,他就是警方的重點監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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