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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投資原董事長徇私企業債發行 原華林證券員工行賄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劉某某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在2006年下半年,時任上市公司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現代投資證券代碼000900)董事長宋某違法操弄自家公司10億元企業債券發行的案件中,劉某某系從犯,犯行賄罪。劉某某現任深圳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變更記錄,在案發時間,劉某某任職於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投資公司”)系湖南省交通運輸廳下屬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長宋某(另案處理)系國家工作人員。200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現代投資公司於2006年發行企業債券10億元。

2006年上半年,時任現代投資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的宋某違反證券發行的法律法規與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公司”的約定,由國信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來承銷現代投資公司2006年債券的發行,但其中80%的債券發行份額由宋某實際控制。

2006年7月份的一天,宋某向時任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的鄒某2(已判刑)提出,可以讓鄒某2之子鄒某1承銷現代投資公司的部分債券來獲利。後鄒某1與宋某共同商議,宋某安排一定額度的債券份額給鄒某1,由鄒某1聯繫證券公司承銷債券獲利。

鄒某1隨即聯繫了在深圳工作的被告人劉某某,稱其可以通過現代投資公司董事長的關係拿到現代投資公司的部分債券發行份額,並向被告人劉某某提出一起來做該債券發行以獲利,由被告人劉某某尋找途徑實現債券溢價收益,被告人劉某某表示同意。

此後,被告人劉某某找到恆泰證券公司,並安排鄒某1與恆泰證券公司的李某進行當面洽談,雙方約定由恆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恆泰證券公司”)來承銷現代投資公司的債券,恆泰證券公司收取30%的溢價收益,信息方獲得70%的溢價收益,在恆泰證券公司實現債券溢價收益後,所得收益再通過財務公司支付給信息方。

此後,為了便於接收獲利款,鄒某1安排被告人劉某某找財務公司過账。被告人劉某某遂聯繫了深圳市金典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典財務公司”)用於接收獲利款。同時,為了保證獲利款的安全,鄒某1、金典財務公司的負責人肖某在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南山區高新支行開設了共管账戶。為到時方便從金典財務公司接收資金,鄒某1在深圳民生銀行以高某經、劉勇的名義開設账戶,被告人劉某某應鄒某1的安排以張某1、張某3、何某1的名義在深圳民生銀行開設账戶。

之後,宋某違反證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利用其職權將恆泰證券公司確認為06現代投資公司債券承銷的副主承銷商,並獲取了現代投資公司1.8億元的債券承銷份額。恆泰證券於2006年11月將所得的溢價款按約定比例共計348.9589萬元以谘詢費的名義匯款至金典財務公司。

此外,在債券發行之前,宋某告知鄒某1可增加1.2億元的債券份額,並謊稱溢價收益的一部分需要給北京一公司。鄒某1將此事告知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劉某某在征得鄒某1同意後,與王某1洽談好由王某1幫助實現債券溢價收益。後宋某違反證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利用其職權使主承銷商(國信證券)將1.5億元債券(王某1另通過其他渠道從國信證券獲得3000萬元06現代投資債券份額)出售給王某1指定的十堰市家村信用合作社。同日,王某1按照其與被告人劉某某的約定,通過其控制的上海寶施投資有限公司將約定款項335.5萬元匯款至金典財務公司。

金典財務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共計684.4589萬元後,將其中的649.87萬元通過轉账給深圳市全球通投資有限公司或深圳市愛佳達實業有限公司,然後以現金不離櫃的方式取現,或是以肖立新的账戶轉账的方式,存入鄒某1以高某經、劉勇的名義和被告人劉某某以其親屬張某1、張某3、何某1的名義在深圳民生銀行開設的5個账戶之中,剩餘的34.589萬元由金典財務公司所得。

之後,鄒某1告訴宋某債券發行的收益已到账。宋某便安排其胞弟程某去外地銀行以他人的身份進行開戶。程某遂到深圳找到其朋友,並以其朋友飯店服務生胥延良、李洪、汪瑛、李天鳳的身份證在民生銀行開設四個账戶,並將账號提供給宋某。2006年11月底,宋某要鄒某1從獲利轉運站180萬元至其指定的胥延良、李洪账戶。鄒某1聯繫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劉某某帶上其嶽父張某3一起到深圳民生銀行轉账,從張某1、張某3、何某1三個账號將180萬元轉至宋某指定的胥延良、李洪账戶,其中從張某3账號轉账憑證由張某3本人簽字,從張某1、何某1账號轉账憑證由被告人劉某某代簽。2007年2月,宋某要鄒某1從獲利轉運站200萬元至其指定的汪瑛、李天鳳账戶。鄒某1又與被告人劉某某一起從張某1、何某1二個账戶上共轉账210萬元至汪瑛、李天鳳的账號。被告人劉某某從中獲利45萬元。

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明知鄒某1系通過現代投資公司董事長的關係拿到債券份額,且要給予現代投資公司董事長以財物,還為鄒某1提供幫助,是鄒某1實施行賄犯罪的共犯,構成行賄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某某起幫助、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2019年6月11日,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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