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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嚴禁現金貸“搭售”意外險 保險業人士稱非險種過錯

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訊,無風不起浪,貸款即“被保險”的暗箱操作即將退出江湖。

近日,銀保監會財險部下發了《關於開展現金貸等網貸平台意外傷害保險業務自查清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嚴禁將現金貸等網貸平台銷售的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掛靠到其他保險中介銷售渠道或者公司直銷渠道,嚴禁委託無合法資質的互聯網第三方平台銷售意外險。

一直以來,現金貸搭配銷售意外險幾乎已成行業內“約定習俗”,此番突襲檢查能否鏟草除根?還是又要上演一出“貓捉老鼠”的遊戲?

監管針對和打擊的是P2P高炮業務

《通知》載明,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公司應立即停止通過現金貸等網貸平台銷售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關閉清理相關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持續監測已停止合作的現金貸等網貸平台是否存在私自銷售意外傷害保險的情況,如發現應立即製止。

“現金貸業務主要指的是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的貸款。一般來說,持牌金融機構發放的無指定用途的貸款,那叫消費貸款或者信用貸款。目前市場上現金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P2P這些沒有資質的機構。現金貸從2017年12月141號文件以後,持牌金融機構已經停止此類業務。現在監管針對和打擊的實際上是P2P的高炮業務。”一位小型財險公司人士對《財聯社•保險頻道》記者表示。

此外一位相關業務部門人士表示,監管本次叫停現金貸及網貸平台合作的意外險業務,其中現金貸目前市面上都是一些P2P和個人放貸人在做,持牌機構沒有在做現金貸的,而網貸平台指的也是P2P平台。所以說保險公司和持牌金融機構合作的業務不受影響。

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曾正式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稱為141號文。

記者在聚投訴平台上以“搭售保險”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共有67條投訴貼,投訴對象包括平安普惠、惠花花、秒購、分多多和信用飛等平台,其投訴理由基本為通過在借款人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保費的形式變相收取高額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發現在7月19日,聚投訴官網平台新出現一條關於眾安在小贏理財平台搭售意外險的投訴,要求退款,涉訴金額5000元。記者在該平台搜索到小贏理財共有896條投訴,解決率為42.97%。在小贏理財206條投訴貼中有4條顯示小贏理財違規為借款用戶購買保險,眾安保險沒有進行電話回訪,保單未由本人簽字或確認。

對此,記者書面採訪眾安保險,其回應稱,“眾安是第一家互聯網保險公司,公司在監管文件下發前就已經停止了與現金貸等平台合作意外險產品,目前已無新增業務。眾安保險嚴格遵守涉及網貸平台的相關監管政策,確保產品及業務的合規性。”

據了解,此次監管涉及到平安財險、大地保險、眾安保險、永安財險、海保人壽、前海財險等14家公司與現金貸平台合作搭售過意外險。

錯誤不在險種本身

“實際上這種借款人意外險,是一款傳統的險種,但是可能被P2P和現金貸這種國家不鼓勵的行為所用,所以監管的態度應該是希望管住保險公司不要跟監管不鼓勵的行為合作,所以本身不是這個險種的問題。”上述小型財險公司人士對《財聯社•保險頻道》記者表示。

據公開資料顯示,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本質是意外傷害險。它的特點主要體現在這款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借款人,受益人一般為貸款人。這款保險的具體含義是當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並由此導致其身故、殘疾時,保險公司將會幫助被保險人償還部分的債務,這樣便能夠減輕被保險人的家人的經濟負擔。

“互聯網金融平台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是一個服務平台,(停意外險合作)這件事情壞在P2P上,P2P的錢廣泛地應用於放高利貸,而高利貸就意味著借款人群不好。所以錢的來源很重要,而不是合作模式的問題。並且我們與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作現在很嚴格,都得要到保險行業協會去備案,所以說如果是交付的產品的問題,保險公司承擔;委託經紀公司銷售的產品,保險公司承擔產品責任,經紀公司承擔銷售責任。”上述小型財險公司人士表示。

據銀保監會辦公廳2019年4月2日發布的《關於印發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顯示,各保險機構要規劃與第三方網絡平台業務合作,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台要在顯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在顯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網絡平台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並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目前的問題主要是,它現在收費的標準是否符合監管的規定,是否經過監管部門批準,與它原來向監管部申報的條款費率是否像吻合。當初的投保資料,是不是有被保險人簽字,被保險人是否知情。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肯定要根據條款來承擔保險責任,問題是費用是不是收費合理,保險公司在現金貸這邊試用的條款是不是合規。對於保險公司來說,互聯網金融平台只是介紹客戶的渠道,客戶符合保險公司條款就可以。”一位中型財險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對記者表示。

其實,在此次銀保監督管理委員會財險部下發了文件之前,對於第三方網絡平台銷售方面已有規定。

2018年10月18日,銀保監會向原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以下稱“意見稿”)的意見,此《意見稿》提出禁止搭售,第三方網絡平台在銷售自身或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時,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將保險產品設置為消費者自主選擇項,不得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保險產品。此外,第三方網絡平台應在銷售流程的各階段以清晰、簡便的方式為消費者設置取消購買保險產品的選擇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監管部門措施主要針對財產保險公司。據有關業內人士透露,壽險公司也曾頻繁與現金貸平台合作,並且產品份額比財險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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