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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媽把男童虐打成植物人獲刑16年,公眾為何認為判得輕

在追究相關家暴引發的極端個案當中,司法機構需要努力區分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

▲ 陝西男童被繼母虐待案開庭。 新京報“我們”影片出品

文 |沈彬

飽受社會關注的陝西虐童案終於等來了一審判決。2017年渭南男童長期遭繼母虐待毆打,致顱骨粉碎,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狀態。10月30日上午,此案在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做出判決:孫小倩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直到法庭上,繼母還否認對鵬鵬長期實施嚴重暴力行為。

醫生明確表示,孩子康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可能終生無法自理生活。一個7歲孩子的人生還沒開始,幾乎已經匆匆結束了。這位繼母雖已獲刑16年,但從大量的新聞留言來看,很多網友還是有不少疑惑,覺得這樣的判決太輕了。

虐待兒童致植物人狀態得到相應判決的輕重,還得放在中國的法律體系當中解讀。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的定義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可以看得出,虐待的打罵、捆綁等行為,和普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客觀表現形式比較接近;從犯罪結果來說,同樣可能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所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乃至故意殺人罪的確有互相交叉的表現,法律上有法條競合的內容。

但是應該看到虐待罪是一個相對輕罪,一般情況下,頂格刑就是兩年,在致重傷、致死的情況下,頂格刑也只有7年,這個與公眾期待的“殺人償命”還是有不小的距離。

所以在追究相關家暴引發的極端個案當中,司法機構就需要努力區分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其標準一般是:虐待罪的犯意,是出於虐待被害人的故意,但被害人重傷、死亡卻非其主觀積極追求的結果,往往是長期虐待引起的超出其預想的客觀後果;如果施暴者一開始就是以故意傷害為目的,那麽就應該構成“故意傷害罪”。

因此,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定性一般會看,行為人施暴時使用的手段,是否超出了一般的虐待極限,直接達到故意傷害的程度。在本案當中,繼母孫小倩的毆打致鵬鵬顱骨粉碎,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狀態,可以認為,這種嚴重傷害已經超出了普通虐待的範圍,應該追究故意傷害罪。

目前孫小倩被定了兩個罪名: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這樣的判決定罪還是比較少見的,一般來說,對於這類案件會“擇一重罪”起訴。但是,這次檢察機構盡最大努力做到“應罪盡罪”,既追究她平時長期虐待孩子的虐待罪,又追究了她的毆打致鵬鵬顱骨粉碎的故意傷害罪。

但是,哪怕在刑法範圍內已經用盡懲罰手段,離公眾的期待還是有不小距離。這說明,下一步的確有改變刑事政策的必要,而涉事司法機構也應盡可能充分釋法說理,以解答公眾的疑惑,讓大家相信判決的公正。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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