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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崢:個人破產政策將落地 所欠信用卡債務還用還嗎?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董崢

從接受的眾多“卡奴”的谘詢情況來看,負債都是幾十萬元,他們的債務與逾期情況非常不樂觀,當年在韓國、台灣爆發的信用卡債危機風險也在中國暗流湧動了。那麽如果實施“個人破產”制度,那些債務人是不是就可以不用還債了呢?會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呢?

  昨天,發改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將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什麽是個人破產制度?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目前中國還僅有企業破產法,其它國家和地區普遍都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這也意味著,如果企業資不抵債,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而個人即便是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不能通過“破產”的方式,暫時擺脫債務困難以期待“東山再起”的機會,也造成了大量的債務人成為“老賴”的欠債者。

  在信用卡行業中,截止2019年第一度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已經達到了797.43億元,較2018年末的環比增長了1.12%。面對洶湧而至的信用卡逾期潮,很多卡民變成了“卡奴”,信用卡逾期時間和規模日益加劇,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這一指標十年已經增長了22倍,這個數字還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從接受的眾多“卡奴”的谘詢情況來看,負債都是幾十萬元,他們的債務與逾期情況非常不樂觀,當年在韓國、台灣爆發的信用卡債危機風險也在中國暗流湧動了。那麽如果實施“個人破產”制度,那些債務人是不是就可以不用還債了呢?會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呢?

  國外很多國家實施了“個人破產”制度,但是這裡就有個核心問題,即不要以為只要申請個人破產就可獲得債務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於“逃廢”個人債務。實際上在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對於“個人破產”制度的執行也是極其嚴格的,有的是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

  知名歌手鍾鎮濤,由於家人生活過於奢侈,加之其事業逐漸開始走下坡路,收入漸漸萎縮,開始投入巨資進行購買豪宅進行炒樓投資,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香港樓市泡沫破滅,鍾鎮濤夫婦所購各項目大幅度貶值,而所余貸款本息滾至2.5億港幣。2002年7月,鍾鎮濤申請破產,同年10月法院裁定鍾鎮濤破產。

  按照香港破產法規定,破產期間鍾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後將其余收入用於還債。鍾鎮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發費用為500至8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住宿4000至8000港幣、每天交通費為20至30港幣等等。

  2006年10月,法院批準鍾鎮濤解除破產後,鍾鎮濤在接受採訪時略帶傷感地說:“這4年來,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戲時,製作部門沒有開車接我,我就搭地鐵。逛百貨公司時,只能看不能買,因為我是破產的人。”個人破產在香港已經成為一種較為常態的現象,破產制度作為針對民事債務的法律安排已經為廣大民眾所接受和運用。

  除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以將其資產收集和變現從而追回欠款。一旦高等法院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破產人就必須立即將其所有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管理。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等,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也不得在破產前後攜帶財產離開香港,否則都屬犯罪。破產管理署會保證破產人獲得收入後,保留足夠應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飲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所得稅等開支。

  破產人的生活受到諸多限制:不準擁有較高價值的物品,須變賣豪華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購買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費,如乘坐計程車、出國旅行、到高級餐館吃飯、買名牌衣物、出入娛樂場所;不能申請信用卡;100港幣或以上的信貸,事前都必須披露破產身份等等。為監督破產人是否違規,破產管理署的職員還會到其家中視察。雖然受到諸多限制,但與被人一天到晚追債相比,個人破產後的處境要好得多,因為有破產管理署負責處理債務問題。

  對於大部分債務人來說,宣布個人破產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更不是逃廢債務的手段,因為個人破產對個人聲譽產生巨大的損害。一些對個人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職業更不允許破產的人影響行業的形象。很多專業行業不允許破產人繼續持牌執業,如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保險代理等,也不能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的管理工作。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不讓債務人“傾家蕩產”,讓誠實而又不幸的失敗者有從新開始的可能,也讓不適合競爭的人及時地退出。因為市場經濟有生就有死,讓能生的就生,讓該死的就死,這才是符合市場規則的。對於有破產紀錄的人,與之交易時會讓當事人多一份謹慎,限制破產人的商事行為,以便促進社會誠信的建立。但是現階段我國的個人信用體制並不完善,個人信用查詢的制度也不健全,都妨礙了個人破產制度的確立。

  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個人破產引發的社會負擔難以消解。由於破產人破產後受到限制,僅依其有限的自由財產,難以走出困境,這就需要國家發揮社會保障功能,對其基本生活予以保證。雖然在有嚴格限制條件的個人破產制度下,沒人會樂意破產的,但是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不應排除有些人惡意破產的可能。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既是國內經濟環境的需要,也是緊跟世界步伐的表現,避免國際經濟活動中遭遇制度上衝突的要求。一旦“個人破產”被立法,為一些良性欠債人暫時擺脫財務困境,重新恢復正常的財務狀況提供了條件,但是對於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需要極為嚴格防止個人破產制度被濫用。

  (本文作者介紹:信用卡行業研究人士,多年從事獨立的信用卡與支付產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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