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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海: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

  金融改革發展建言錄|周振海: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

  作者|周振海‘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行長’

  文章|《中國金融》2018年第6期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和監管資訊共享,建立統一的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解決數據標準不統一、資訊歸集和使用難等問題。金融業綜合統計是國家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金融業綜合統計是前瞻性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抓手。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金融產品和交易方式日趨多元,資金的關聯度和風險的隱蔽程度、傳染路徑更加複雜。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對金融業務鏈條進行全程監測,特別是對跨行業、跨市場、跨機構產品的統計監測,才能為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加強巨集觀審慎管理、有效識別和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基礎資訊支撐。

  其次,金融業綜合統計是全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金融監管體系的重大舉措。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有利於各監管部門相互協調統計制度,統一統計標準,從而獲得可比較的統計數據。在此框架下,各監管部門搭建暢通的資訊共享管道,基於統一可比的數據基礎,不僅可以彌補監管漏洞,而且易於在一些重大問題上或職能互相重疊的領域內達成一致,有利於增強金融監管的協調性、權威性、有效性,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

  最後,金融業綜合統計是監測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成果、提高服務效率的有效測度體系。金融統計是金融的量化反映,它不僅反映金融系統內部運行的狀態,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經濟運行乃至社會體系運行的狀態。迫切需要一個全面性、權威性的統計體系,全面把握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在內的金融業整體運行和發展狀況,有效監測分析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金融業綜合統計正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當前,金融業綜合統計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金融業綜合統計法律依據不足影響工作深入開展。目前的法律法規未明確賦予人民銀行采集或直接采集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其他金融機構數據的權力。《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但未明確金融業的覆蓋範圍。《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僅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數據報送義務,未明確證券業、保險業及其他金融機構也需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統計數據,更未明確新型金融機構的報送義務。二是現有部門資訊共享機制無法滿足新的需要。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資訊共享機制,然而由於金融業綜合統計涉及部門更多,除金融監管部門外,還涉及地方政府的商務委及金融局、稅務局等多個部門,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各試點地區需要與這些部門溝通協調來獲得數據,不僅協調工作量大,且數據品質缺乏制度性保障。三是監管體系未理順導致協調難度較大。目前,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等新型金融機構,因為監管部門、監管職能不夠明確,導致此類機構的監管力度不足。在機構不予主動配合情況下,機構實際數量、業務規模、業務類型等均存在資訊采集難度較大,綜合統計數據失真的問題。

  為此,建議全面推進建立覆蓋全部金融機構、全部業務領域,標準統一、協調共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

  首先,加強金融業綜合統計的頂層設計。一是通過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或制定“金融統計管理條例”,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對全部金融業機構進行數據收集、調查、分析和管理、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統計工作的職能,使中央銀行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有法可依,提高金融業綜合統計的法治化水準。二是增加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金融業綜合統計建設委員會成員部門,逐步納入典當行、融資擔保機構等小微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建立金融主管部門全覆蓋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溝通平台。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加快明確和理順新型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能,加大監管力度,推動金融業綜合統計的順利開展。

  其次,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化和資訊平台建設。一是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和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統計標準,從資訊采集源頭統一和規範統計概念和定義,建立機構、部門、工具、產品等統計分類與計值標準,確保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一致性、嚴謹性與協調性。二是開發基於數據倉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資訊平台,涵蓋數據報送、匯總分析、資訊共享等功能,形成集中統一的金融數據庫。三是各金融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金融業綜合統計資訊平台上報數據資訊,匯總整理後按照各自權限進行查詢,實現統一、高效、安全的數據報送、加工、管理和部門資訊共享。

  最後,適時在全國範圍開展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金融業綜合統計試點地區(如天津),在工作機制、統計制度、理論研究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較完整地編制了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在內的全部金融部門資產負債匯總報表,其做法及取得的效果為全國推廣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采集全國金融業數據,在全國層面編制反映全社會資金融通情況的金融概覽,不僅可以克服地區層面部分數據獲取難度大、區域之間某些金融交易難以厘清等困難,而且可以更完整地掌握全國金融數據,更好地把握金融業的發展。

責任編輯:楊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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