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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將實施“最嚴養狗新規”:不清理狗便罰500,傷人罰3萬

1月22日,貴州都市報·都市E家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19年1月3日在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狗傷人最高罰款3萬,不清理狗便最高罰款500元。

據了解,為規範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隻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隻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養犬實行以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飼養人自律的限管結合原則。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演藝、商用等特殊需要養犬的,不適用本規定。

明確管理責任

《規定》其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的長官,將狂犬病強製免疫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因養犬引起的治安糾紛的調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偵查及捕殺狂犬等工作。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犬隻的狂犬病強製免疫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隻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以及業主代表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或者規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犬隻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隻,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在醫院和學校飼養犬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劃定禁止犬隻飼養及進入的區域,劃定的禁止區域應當提前30天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區域臨時禁止犬隻進入,劃定的臨時禁止區域應當提前3天公布。

部門和個人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隻進入,決定禁止犬隻進入其管理場所的,應當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識。

禁止在醫院和學校飼養犬隻。

飼養大型犬隻應當在固定場所圈養或者拴養。禁止飼養烈性犬隻。大型犬隻、烈性犬隻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犬隻飼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攜帶犬隻到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進行狂犬病的強製免疫,領取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

犬隻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7項規定

《規定》明確,犬隻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7項規定:

1,不得攜犬隻進入機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候車室、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及兒童場所等公共場所;

2不得攜犬隻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

3,攜犬隻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

4,攜犬隻出戶時,應當對犬隻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5,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

6,犬隻外出排泄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犬隻排泄物;

7,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隻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犬隻飼養人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隻;犬隻死亡的,應當依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鼓勵公民領養健康的流浪犬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機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抓捕的流浪犬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鼓勵公民領養健康的流浪犬隻。

從事犬類銷售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銷售犬隻應當到指定的場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犬隻銷售場所,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與養犬管理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醫院、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組織或者個體志願者參與犬隻管理活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宣傳教育,並協助開展流浪犬隻的收容、處理等工作。

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

犬隻傷害他人,飼養人應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

飼養人違反本規定,飼養烈性犬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機構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飼養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機構負責捕殺烈性犬隻。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齡滿三個月以上的犬隻未進行狂犬病強製免疫的,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飼養人承擔,並可以對部門飼養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飼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第1至5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機構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部門飼養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飼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第6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部門飼養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犬隻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

對傷人的犬隻,飼養人應當立即將犬隻進行隔離觀察,有臨床可疑症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畜牧獸醫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鼓勵飼養人投保動物責任保險。

沒有立即將被犬隻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機構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對部門飼養人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不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受行政處分

犬隻影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向警察、城管等部門投訴、報案、舉報或者控告,有權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對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投訴、報案、舉報或者控告,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具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文:記者 姚東 實習生 肖紅

圖:記者 邱凌峰

來源:貴州都市報、都市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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