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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辛萬苦爭來的8小時工作製,居然抵不過“996”的私欲

昨天跟朋友們都在討論一件事情,某公司因為出於不知道哪位老闆的私欲,在年會上將工作時間公然定為“996”,也就是指工作日早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中午和晚上休息1小時(或少於1小時),每日總工作計時10小時以上,並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

這樣公然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不但發生了,而且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公司的老闆們甚至覺得這是對公司一種正面形象的宣傳。我只能說,價值觀估計放在屁股下了。

也許把這種個人私欲上升到主義的層面有些上綱上線,但是這位自我感覺良好的老闆層,一定不會知道,中國人為了有尊嚴地工作8小時,付出了多少。

每一年的五一,我們都會回憶一下8小時工作製的歷史,今年等不到五一了,先來說說吧。

工業革命後,資本家為多得利潤,盡力延長勞動時間,勞動者被迫隨機器轉動而不停地勞作,受雇勞動者由於長時間連續地進行勞動,精神緊張,體力疲憊,身心健康受到極大摧殘,許多童工甚至常因極度勞累而天亡。

隨著勞資矛盾的激化,工人運動的抗爭,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逐步認識到緩和階級矛盾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采取一些乾預措施限制工作時間,保護勞動。因此,勞動時間的立法以限制童工、女工工時為起點,以後逐步對成年男工的工時加以限制。

法國於1848年規定成年男工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瑞士於1877年、奧地利於1885年定為11小時。

八小時工作製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他還發明了一個口號,“8小時勞動,8小時休閑,8個小時休息”,1833年,在歐文的支持下,具有同情心的下廠主約翰·多赫爾蒂等人發動了一場爭取八小時工作製的運動。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給予確認。

根據1884年美國和加拿大8個國際性的和全國性的工人團體在美國芝加哥城舉行集會時的決定,1886年5月1日在美國各地舉行總同盟罷工,爭取實現8小時工作製。1889年7月在巴黎召開的第二國際成立大會上,決定以5月1日為國際勞動節。

1919年,《國際勞動憲章》規定,工廠的工作時間以每日8小時或每周48小時為標準;每周至少有一次連續24小時休息,並盡量以星期日為公休日。同年舉行的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工業勞動1日8小時的公約。1921年的第三屆大會上通過了工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每7天中休息1天的習慣最早起源於基督教,以1周的第一日休息,通稱為禮拜日或安息日。

瑞士於1890年實行周休制度,匈牙利於1891年,挪威於1900年,英國於1901年,比利時於1905年,加拿大於1906年,澳大利亞於1903年,葡萄牙於1911年,希臘於1914年分別規定周休制度。國際勞工組織1921年通過周休公約,周休製得到普遍推行。

從上世紀三四十年代開始,有些國家實行每周5日40小時工作製。1935年第19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每周工作時間減至40小時的公約。許多工業發達國家先後實行了40小時或40小時以下工作周製。

如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第七條規定:“除了本條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使經商或從事商品生產或受雇於經商或從事商品生產的企業的雇員在一個工作周內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英國、聯邦德國、意大利、加拿大、奧地利、丹麥、芬蘭等國家,也先後把工時降到40小時,甚至35小時以下。

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恰逢國際上盛行爭取八小時工作製,於是1922年隸屬於中國共產黨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發布的《勞動法大綱》將8小時工作製作為勞動基準之一,夜工、未成年工、高強度勞動不得過6小時,同時要求每周至少休息24小時,加班須經工會同意。中華蘇維埃政權建立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仍然是8小時工作製為原則,未成年工等特殊工人實行更嚴格的工時標準,並對工作日的吃飯休息時間做了規定,加班必須經過工人與職工會的同意及當地勞動部門的批準。

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即北伐戰爭時期, 我黨長官工人階級繼續進行了要求縮短工時的鬥爭 。1924年11月, 中共中央發表《中國共產黨對於時局的主張》, 明確指出:“ 本黨將向臨時國民政府及國民會議提出目前最低限度的要求”, 其中即包括“ 八小時工作製” 在內。

1925年5月, 中共中央職工運動委員會 在廣州召開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 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又提出“八小時工作製”的規定: 每個工人最大限度的工作能力, 一日不能超過八小時以上 ; 這個數目只有再往下少, 不能再往上加, 如礦山的工 人, 則至多不能超過六小時,火車升火的工人不能超過四小時”。同時,對女工童工更提出“ 每日工作六小時” 的要求。

1927年4至5月, 中國共產黨在武漢召開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通過的《政治形勢與黨的任務議決案》, 針對陳獨秀的右傾投降主義明確指出: “為實現工人在革命中的長官權起見,應當為工人力爭下列的要求之實行:(一)八小時工作 ; … …” 大會通過的《職工運動議決案》提出了“ 職工運動的新方針”, 其中第三條要點中, 也有“ 規定八小時工作製” 的內容。大會還在《為“ 五一” 節紀念告中國民眾書》中將“ 實行八小時工作製” 列為當年紀念“五一”節的標語之一。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即土地革命戰爭時期, 中國共產黨不僅長官白區的工人階級, 為縮短工作時間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而且在剛剛誕生的紅色革命根據地內, 用革命的法律來保障“ 八小時工作製” 的實施。1927年8 月7日, 中共中央在漢口舉行了著名的“八七”緊急會議, 確保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總方針,會議通過的《最近職工運動決議案 》指出: “ 經濟鬥爭之目前要求是: 一 、八小時工作製, 手工業及店員至多不得超過十小時, 童工女工至多不得超過八小時… … ”

1927年8月, 當南昌起義組建的第一支人民軍隊南下經過江西瑞金的時候, 黨的前委會專門討論了關於勞動保護的政綱, 並由農工委員會提出了《勞動保護暫行條例》。其中明確規定了產業工人的八小時工作製、手工業工人的十小時工作製等,1927 年12月, 中共中央在《 中共中央告工人書—關於廣州暴動 》中再次號召: “實行八小時工作製!”廣州起義所成立的工農民主政府, 在對工人的政綱中第一句話就是: “ 實行八小時工作製;規定手工業工人的工作時間” 。

建國後,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規定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到十小時的工作製,特殊情況得斟酌辦理。

1952年 8 月,政務院在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議中規定,為保障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並擴大就業面,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堅決貫徹八小時至十小時工作製,一切較大的公私營工礦交通運輸企業均應盡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製。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時間還應低於八小時。一切公私企業的加班加點,均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同年底,重工業部頒布的《關於化學工業工作時間的暫行規定》,不僅確立了八小時工作製,而且還規定特別有害健康的工作,實行六小時的工作製。

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進行,8 小時工作製逐步確立下來。1956 年 12 月,商業部在《國營商業企業工作時間暫行辦法(草案)》中規定,職工每個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職工,實行縮短工作日;縮短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應為七小時或六小時。

對於職責範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職工,如各級長官人員、政治工作人員、事務管理人員、外勤人員、臥車司機、裝卸工人及勤雜人員等,實行無定時工作日製。長途運輸人員等,工作時間不能按每個工作日平均地支配時,按周或月綜合計算;售貨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綜合計算工時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天,並在一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此外對加班時間進行了限制。

1960 年12月,《中共中央關於在城市堅持八小時工作製的通知》中重申,全國各城市的一切部門、一切部門,在一般情況下,無例外地必須嚴格實行八小時工作製,不得任意加班加點,不得任意侵佔幹部和群眾的業餘休息時間。對那些屢戒不改的負責人或負責部門,應給與必要的處分。

1994 年 2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要求自 1994 年 3 月 1 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實行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四小時工作製。同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布,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並對加班做了限制,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加班工資有了大幅提高,勞動法規定平時、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標準分別為正常工資的150%、200%和 300%。

1994 年12月勞動部制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規定了標準工時的彈性適用方法。1995 年國務院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將標準工時縮短為每周四十小時,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這一系列法律法規奠定了我國現行工時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步步走過來,中國人真的非常不容易。然而,在利益驅動下,很多企業全然不顧法律規定,擺出一副“你不乾自然有別人願意乾”的姿態,逼迫員工“自願加班”,甚至已經囂張到了公然對抗法律的地步,不禁讓人思考,時代明明在進步,為什麽還有人在搞“自我主義”那一套呢?

參考資料:《中國工時制度的定位研究》耿強林;《中國工時制度史話》方熙中;《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周賢日;《國際勞工標準與中國勞動法比較研究》林燕玲著。

轉載請注明來源:一本正經說歷史(ybzjl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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